公司公告☆ ◇300376 ST易事特 更新日期:2025-10-1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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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6:42 │ST易事特(300376):关于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部分过户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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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6:22 │ST易事特(30037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部分过户完成暨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
│ │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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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6:22 │ST易事特(300376):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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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36 │ST易事特(30037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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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7:12 │ST易事特(300376):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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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9 │ST易事特(30037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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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9 │ST易事特(300376):易事特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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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7:19 │ST易事特(30037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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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7:26 │ST易事特(30037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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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18:04 │ST易事特(300376):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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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6:42│ST易事特(300376):关于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部分过户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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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新平慧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本次被司法拍卖的标的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方集团”)之一致行动人新平慧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慧盟”)所持公司的62,61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其拍卖
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36.2528%,占公司总股本的2.6892%(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后股本的2.7267%)。上
述62,610,000股公司股份已全部拍卖成交,其中61,610,000股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剩余1,000,000股尚未过户,公司将持续关注后
续进展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过户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58,829,6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8875%(占公司总股本剔
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后股本的比例为37.4028%)。本次过户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数量被动降至855,
729,6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降至36.7544%(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后股本的比例降至37.2677%)。
3、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被拍卖及过户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与上述股东为不同
主体,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股东均保持独立,股东股份被拍卖及过户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经
营管理等一切均正常有序进行。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第一大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
25-039),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新平慧盟所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2,610,000股股份将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8日14
时至2025年9月9日14时(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
公司于2025年9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新
平慧盟所持公司62,610,000股股份全部拍卖成交。
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部分过户完成暨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新平慧盟被司法拍卖成交的62,610,000股公司股份中的58,510,000股已于2025年9月26日完成过
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收到新平慧盟出具的《关于司法拍卖股份部分完成过户的告知函》,并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获悉,截至目前,本次竞拍成功的62,610,000股公司股份中3,100,000股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该部分完成过
户股份占其拍卖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7950%,占公司总股本的0.1331%(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后股本的
比例为0.1350%)。
本次过户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58,829,6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8875%(占公司总股本剔除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后股本的比例为37.4028%)。本次过户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数量被动降至855,72
9,6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降至36.7544%(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后股本的比例降至37.2677%)。
三、股份解除司法冻结情况
公司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获悉,新平慧盟所持公司股份中被司法拍卖且完成过户的股份相应
解除司法冻结,具体如下:
1、股东本次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解 占其拍 占公司 占公司总股 是否 起始日 解除 申请人
名称 股股东或 除冻结 卖时所 总股本 本剔除回购 为限 日期
第一大股 股份数 持股份 的比例 专用证券账 售股
东及其一 量(万 比例 (%) 户已回购股 及限
致行动人 股) (%) 份后股本的 售类
比例(%) 型
新平 是 200.00 1.1581 0.0859 0.0871 否 2025年 2025年 广东省东
慧盟 9月 24 9月 29 莞市中级
日 日 人民法院
新平 是 110.00 0.6369 0.0472 0.0479 否 2025年 2025年 广东省东
慧盟 9月 24 9月 30 莞市中级
日 日 人民法院
合计 310.00 1.7950 0.1331 0.1350 - - - -
2、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平慧盟被司法冻结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新平慧盟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 占公司总 累计被 累计被 合计占其 占公司 合计占公司
(万股) 股本的比 股本剔除 冻结股 标记股 所持股份 总股本 总股本剔除
例(%) 回购专用 份数量 份数量 比例 的比例 回购专用证
证券账户 (万股) (万 (%) (%) 券账户已回
已回购股 股) 购股份后股
份后股本 本的比例
的比例 (%)
(%)
东方集团 73,882.7828 31.7333 32.1766 0.00 0.00 0.0000 0.0000 0.0000
新平慧盟 11,109.40 4.7716 4.8382 100.00 0.00 0.9001 0.0430 0.0436
何思模 32.00 0.0137 0.0139 0.00 0.00 0.0000 0.0000 0.0000
何宇 548.7864 0.2357 0.2390 0.00 0.00 0.0000 0.0000 0.0000
合计 85,572.9692 36.7544 37.2677 100.00 0.00 0.1169 0.0430 0.0436
四、其他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新平慧盟被司法拍卖成交的股份中尚有1,000,000股股份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
进展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拍卖通过非交易过户执行,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3、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被拍卖及过户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与新平慧盟及其一
致行动人为不同主体,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股东均保持独立,股东股份被拍卖及过户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等一切均正常有序进行。
五、备查文件
1、新平慧盟出具的《关于司法拍卖股份部分完成过户的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9/b5044a33-5b08-43d0-b168-9317f661a3b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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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6:22│ST易事特(30037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部分过户完成暨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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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事特(30037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部分过户完成暨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
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7d66fc9d-035b-4b9a-b68f-2f7fc64a9a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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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6:22│ST易事特(300376):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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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30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关易波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
。关易波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关易波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关易波先生担任独立董事职务的原定任期为 2023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6 年11月 22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关易波先生未持
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鉴于关易波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且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辞职将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方能生效。在此之前,关易波先生仍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责。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积极推进独立董
事补选工作。
公司及董事会对关易波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817bdbff-841c-4812-a67e-5b4684ba62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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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36│ST易事特(30037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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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获悉,持股 5%以
上股东新平慧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慧盟”)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本次股份被司法冻结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冻结 占其所 占公司总股 是否 起始日 到期日 冻结 原因
名称 股股东或 股份数量 持股份 本剔除回购 为限 申请人
第一大股 (万股) 比例 专用证券账 售股
东及其一 (%) 户已回购股 及限
致行动人 份后股本的 售类
比例(%) 型
新平 是 6,261.00 36.2528 2.7267 否 2025年 9 2025年 11 广东省 司法
慧盟 月 24 日 月 16 日 东莞市 冻结
中级人
民法院
公司于 2025年 9月 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9),新平慧盟所持公司的 62,610,000 股股份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并全部成交。本次被司法冻
结的股份即为前述新平慧盟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部分。截至目前,该司法拍卖尚处于竞拍成功阶段,涉及缴款、法院执行法定
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有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股 5%以上股东新平慧盟被司法冻结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新平慧盟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被司
法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累计被冻结 累计被标 合计占其所持 合计占公司
(万股) 本剔除回购 股份数量 记股份数 股份比例 总股本剔除
专用证券账 (万股) 量(万股) (%) 回购专用证
户已回购股 券账户已回
份后股本的 购股份后股
比例(%) 本的比例
(%)
扬州东方集 73,882.7828 32.1766 0.00 0.00 0.0000 0.0000
团有限公司
新平慧盟 17,270.40 7.5214 6,261.00 0.00 36.2528 2.7267
何思模 32.00 0.0139 0.00 0.00 0.0000 0.0000
何宇 548.7864 0.2390 0.00 0.00 0.0000 0.0000
合计 91,733.9692 39.9509 6,261.00 0.00 6.8252 2.7267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ac2f6fad-e2ba-4057-a5b5-499872d221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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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7:12│ST易事特(300376):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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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事特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关于原告林*龙、林*东等10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适用
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34,991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且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粤01民初3178号】,涉及1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及相关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234,991元,诉讼请求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符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林*龙、林*东等10名自然人投资者,推选林*龙、林*东拟任诉讼代表人。
2、被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何思模、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佳、时任财务负责人张顺江、时任总经理陈硕、
副总经理胡志强、副总经理鄢银科、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赵久红(现任董事)、时任监事时小莉、时任董事肖大志、董事牛鸿、时
任副总经理于玮、副总经理万祖岩、时任副总经理王进军。
3、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34,991元,其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的事实与理由:因易事特公司2017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易事特公司等被告作出处罚决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8年3月15日,揭露日为2023年5月12日,基准日为2023年6月26日,基
准价为7.06元。各原告均于2018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12日期间买入易事特公司的股票,在2023年5月12日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
该股票产生了损失。本案被告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林*龙、林*东等10名投资者以易事特公司存在虚假陈述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推选
林*龙、林*东拟任诉讼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符合
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
根据双方意见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林*龙、林*东等人主张本案易事特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8年3月15日,揭露日为2
023年5月12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采
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
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自2018年3月15日(含)至2023年5月11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5月1
1日闭市后仍持有易事特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376),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向本院申请登记,参加本
案诉讼,但是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8年3月15日(含)至2023年5月11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5月11日闭市后仍持有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376),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
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且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相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5)粤01民初3178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3/d75ecf99-5208-4799-9498-c336a1915b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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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9│ST易事特(30037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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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9月 16日(星期二)上午 10:30。(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 16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上午9:15至 2025年 9月 16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部五路 1号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 528 位,代表股份数607,634,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630%。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本次临时股东会股权登
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328,240,476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回购股份数量为 32,073,5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776%,在计算
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位,代表股份数 590,90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343%。股东扬州东方
集团有限公司列席本次会议,不参与投票。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25位,代表股份 16,733,28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87%。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柯铮律师、高铭泽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4,722,8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07%;反对 2,63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0%;弃权 28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其中,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821,187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970%;反对 2,630,800股,占该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220%;弃权 281,3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5,509,5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2%;反对 1,80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8%;弃权 32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0%。其中,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07,887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984%;反对 1,803,600股,占该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785%;弃权 321,8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31%。
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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