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77 赢时胜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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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46 │赢时胜(300377):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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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7:52 │赢时胜(300377):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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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9 │赢时胜(300377):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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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9 │赢时胜(300377):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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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9 │赢时胜(300377):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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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9 │赢时胜(300377):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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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9 │赢时胜(300377):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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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9 │赢时胜(300377):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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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9 │赢时胜(30037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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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9 │赢时胜(300377):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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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46│赢时胜(300377):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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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时胜(300377):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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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7:52│赢时胜(300377):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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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时胜(300377):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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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9│赢时胜(300377):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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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时胜(300377):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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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9│赢时胜(300377):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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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规范
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
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
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审核中发现
的问题应单独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提请审计机构关注。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
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
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若发生公司年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并向
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独立董事应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和季度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 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
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433576db-349f-4ca2-bd0f-29ac8517da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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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9│赢时胜(300377):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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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时胜(300377):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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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9│赢时胜(300377):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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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时胜(300377):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e1ce044d-d99a-4f25-8447-8ba572df6b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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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9│赢时胜(300377):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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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
监督,加强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和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的监控,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事前
、事后审核的独立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
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进场审计时间不得
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
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不定期督促年审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
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应约见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和拟改聘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召开股东会,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参加会议,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由股东会审议表决。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
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被改聘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
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表决。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会计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
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085e80ca-21ee-4ffa-9343-5f051a48fff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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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9│赢时胜(300377):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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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
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
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
,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
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
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
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就相关
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上述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计算。
(三)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六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执行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并按以下程序进
行:
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
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内部审计部初审,财务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总监复审,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
第四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财务部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
及股东会负责。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只能选取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本型理财业务,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
公司损失。
第十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
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等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
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
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二条 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三条 内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
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审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
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
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
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
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八条 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
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ed9f2049-a21f-4252-afbb-f3a262e059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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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9│赢时胜(30037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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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时胜(30037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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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9│赢时胜(300377):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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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时胜(300377):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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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9│赢时胜(300377):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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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决定下设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
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
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
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一天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各委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等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
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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