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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77(赢时胜)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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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377 赢时胜 更新日期:2024-03-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3-12 00:00│赢时胜(300377):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诉讼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审 理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和执行情况而定。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时胜”、“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 《应诉通知书》[(2023)粤 0304 民诉前调 81559 号]等有关诉讼材料,自然人投资者彭文锋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程序违反法律规 定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彭文锋 被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李东 2、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 2023 年 11 月 3 日通过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11 月 3 日,赢时胜召开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于当日作出决议和公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决议公告和《法律意见书》均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原告彭文锋称,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22)粤 03 民再 75 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所作(2017) 粤 0304 民初 28212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李东参与投资设立被告公司,并拥有其设立时 4%的股权。因此,李东实为赢时胜的股 东。 彭文锋持有赢时胜 1,100 股股票,是赢时胜的股东,其获悉 2023 年 11 月 3日,李东前往赢时胜参加股东大会,赢时胜称李东 不具备合法股东身份,拒绝其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彭文锋认为,根据《民法典》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赢时胜未能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拒绝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及行使股东权 利,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应予以撤销。 二、其他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召集人和律 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2023 年 11 月 3 日,李东未提供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根据其身份证号码也未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全体股东名册信息中查询到“李东”的持股信息。 根据李东提供的判决书[(2022)粤 03 民再 75号],判决书仅认定 2001 年深圳市赢时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口头代持 协议有效,至于 2014 年 3月,赢时胜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代持协议的效力与履行问题,不属案件审查范围; 二审对于赢时胜公司上市交易后代持协议效力的认定超出李东的诉请范围。判决书对 2014 年赢时胜上市后的代持效力未作认定,未 认定李东为赢时胜的股东。与判决书[(2022)粤 03 民再 75 号]相关的信息可查阅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再融资《募集说明书》“第八节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诉讼情况”。 因此,根据判决书无法确认李东的股东身份,李东未提供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其不符合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审理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和执行情 况而定。 2、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情况,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公告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传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2/565d77a7-11eb-4f21-8b7c-91c8a8f2ae7a.PDF ─────────┬──────────────────────────────────────────────── 2023-12-25 00:00│赢时胜(300377):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赢 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 资料,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工作。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 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 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 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2 月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审议的会议议题,出席对象 及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00 在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 37 楼公 司会议室召开,代理董事长李跃峰先生因行程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会议并主次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廖拾秀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与公告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 0 和下午 13:00-15:00)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2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进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 卡/持股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12月18日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代表股份56,846,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5678%。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 股份 3,077,3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4097%(通过网络方式投票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通过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 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的表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以同意 59,822,3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5%;反对8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 37%;弃权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以同意 56,857,1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822%;反对3,066,7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11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25/1e93cb82-5457-44ad-9d9f-c909ec7ad458.PDF ─────────┬──────────────────────────────────────────────── 2023-12-25 00:00│赢时胜(300377):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具体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2月 25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 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12 月 25 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 T2 栋 37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代理董事长李跃峰先生因行程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 廖拾秀女士主持。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为 59,923,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7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20,467,5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24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56,846,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567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3,077,3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097%。 4、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其中,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线上视频 方式出席或者列席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59,822,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5%;反对8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7% ;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365,9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36%;反对 86,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07%;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7 %。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56,857,1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822%;反对3,066,7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17 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40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0164%;反对 3,066,775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8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女士、周悦女士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25/9b115a5d-5225-4d61-b0ce-53f8b2837c1c.PDF ─────────┬──────────────────────────────────────────────── 2023-12-22 00:00│赢时胜(300377):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3〕第 12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针对问询函所涉及的 问题进行逐项核实,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2023 年 12 月 18 日晚间,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留置的公告》,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唐 球先生被辽宁营口纪检委实施留置措施,配合协助调查有关事情。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作出书面说明: 1、截至目前,你公司及唐球家属就其被立案留置涉及具体事项所掌握的信息,是否涉及行贿事项。 公司回复: 经公司向唐球先生的家属核实,唐球先生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原因是配合协助调查有关事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上 述留置相关书面通知,亦未收到有权机关对公司的任何调查或者配合调查文件,暂未知悉留置调查的进展及结论,公司根据目前所掌 握的信息无法对相关事项作进一步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2、评估前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开展、控制权稳定性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充分 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回复: 公司管理团队针对上述突发事项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开展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已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有条不紊地就 有关工作进行了系统部署。公司业务发展积累二十余年,是中国资产管理和托管领域产品和技术服务的主要供应商,目前已向包括银 行、基金、证券等全国 400 多家金融机构提供了专业的信息化系统建设综合解决方案。公司具备稳定的管理体系和成熟的治理结构 ,且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稳定,现就有关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获悉上述事项后,于 2023 年 12 月 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并授权董事李跃 峰先生代为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责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在唐球先生暂时无法正常履职期间,由公司总经理、董事李跃峰 先生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时授权总经理李跃峰先生在相应期间代表公司对外签署相关文件,以保障公司各类审 批流程正常运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2)唐球先生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最近几年主要主持公司发展方向、战略决策等方面工作,而软件 产品研发、实施及技术服务、销售及市场、人力资源、行政管理、财务等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均由总经理、董事李跃峰先生带领高管 团队根据公司内控制度和各项授权负责管理。公司高管团队已针对相关事项做了妥善安排,公司当前经营正常,财务状况健康,员工 正常工作。 (3)李跃峰先生系公司总经理、董事,自 2009 年进入公司后一直担任重要职务,历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公司总经理 职务。李跃峰先生是公司经营战略的主要决策者和执行者,是公司产品战略方向,技术战略方向的核心管理者。李跃峰先生在金融科 技领域有近二十年从业经验,对行业发展、技术趋势、业务机会有敏锐洞察力,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可行性把关。 (4)公司拥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及业务流程,由总经理、董事李跃峰先生统筹负责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及业务运营管理,领导各分 管副总经理及软件产品研发、实施及技术服务、销售及市场、人力资源、行政管理、财务等部门,协同达成经营目标。公司高管团队 已针对相关事项做了妥善安排,并向监管机构汇报,与客户沟通解释其关心的问题,争取其支持和理解,公司当前经营正常,财务状 况健康,业务未受重大影响,员工正常工作。 (5)公司在 2023 年年初,已经组织各事业部及子公司完成了战略决策,并制订和落实了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业绩指标 等重要年度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并将持续落实实施。 (6)公司成立二十余年,公司积累沉淀了科学有效的业务管控流程及高度凝聚力的高管团队,并打造出各业务条线长期稳定的 核心业务队伍,公司各业务领域依据自身的市场积累和产品、技术及服务积累,构建了有利于业务成长的稳固基础,也在产品和技术 服务积累中取得了竞争优势,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受个人影响非常有限。 (7)截至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唐球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鄢建红女士、鄢建兵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40,277,16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8.67%,其中质押 0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股权质押风险。 公司及高管团队特此强调,公司有能力有信心有行动安排好各项生产经营工作,保持对客户的各项业务技术服务水平并不断进行 努力提升! 3、核实并说明前述事项的时间脉络及你公司知悉该事项的具体时点,说明是否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内幕信息提前泄 漏的情形,并补充报备内部信息知情人及知情时点。 公司回复: 前述事项的时间脉络: (1)2023 年 12 月 16日下午,唐球先生的家属接到辽宁营口纪检委的电话通知,唐球先生被实施留置措施,但未收到上述留 置相关书面文件; (2)2023 年 12 月 17日中午,唐球先生家属将相关情况电话告知公司董事会; (3)2023 年 12 月 17日下午,公司在知悉上述信息后,第一时间排查相关知情人名单,由公司总经理、董事李跃峰先生主持 召开高管闭门会议; (4)2023 年 12 月 18日,公司向监管部门汇报上述事项,并于当天下午股市收盘后及时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被留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70); (5)2023 年 12 月 18日晚上,由公司总经理、董事李跃峰先生紧急召集并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豁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关于推举并授权董事李跃峰先生代为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职责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在唐球先生暂时无法正常履职期间,由公司总经理、董事李跃峰先生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 务,同时授权总经理李跃峰先生在相应期间代表公司对外签署相关文件,以保障公司各类审批流程正常运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开展; (6)2023 年 12 月 19日早上,公司对外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3-071)、《关于公司 保持正常经营及保障服务水准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72),并对后续工作安排做了统一部署。 公司在知悉相关时间发生后,第一时间排查相关知情人名单,于当天(12月 17 日)晚上由公司总经理、董事李跃峰先生主持召 开高管闭门会议商讨应急处置方案,并在会议上强调了相关事项的重大性及要求各方严格保密,要求所有知情人员书面签署了内幕信 息知情承诺函。直至《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留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70)披露前,不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及内幕信息提前泄漏的情形。 4、自查并说明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或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公司回复: 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当前经营正常,财务状况健康,员工正常工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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