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79 *ST东通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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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52 │*ST东通(300379):关于向深交所提交听证申请暨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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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22 │*ST东通(300379):关于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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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57 │*ST东通(300379):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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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57 │*ST东通(300379):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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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00:01 │*ST东通(300379):关于对东方通及相关当事人给予暂不接受文件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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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8:32 │*ST东通(300379):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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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8:32 │*ST东通(300379):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第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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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10 │*ST东通(300379):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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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7:02 │*ST东通(300379):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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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26 │*ST东通(300379):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第九次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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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52│*ST东通(300379):关于向深交所提交听证申请暨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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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号),认定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因公司 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前述
事实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一
)项、第 10.5.2 条第一款第(六)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
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
的虚假记载行为)”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8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三)开市起
停牌。
一、公司申请听证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创业板函〔2025〕第<21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116)。
公司已在申请听证的期限内向深交所提交了听证申请,若公司参加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将被终
止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后续,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
二、公司股票可能触及的终止上市情形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因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 2019年至 2021 年年度
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前述事实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一)项、第 1
0.5.2 条第一款第(六)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
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
行为)”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三、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提示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
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间,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变更为“XX退”。退市整理股票进入
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原则上不停牌,因特殊原因申请全天停牌的,停
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股转公司
管理的退市板块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四、其他事项
1、若公司参加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2/17436861-30ec-4ddb-9bac-470024e76e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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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22│*ST东通(300379):关于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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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创业
板函〔2025〕第<215>号),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25 日,你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 号)。根据该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实,你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你公司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0.5.1 条第一项、第 10.5.2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
市情形,本所拟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你公司有权申请听
证或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载明具
体事项及理由。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
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后续安排
(一)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股票已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起停牌。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9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
牌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
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0 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第十章退市”之“第六节
听证与复核”的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
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
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二)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
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间,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变更为“XX退”。退市整理股票进入
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原则上不停牌,因特殊原因申请全天停牌的,停
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
(三)退市后安排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股转公司
管理的退市板块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三、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c2cf8e2e-6883-47de-8c09-dd1f785d48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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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57│*ST东通(300379):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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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认定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因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
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前述事实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 10.5.1 条第(一)项、第10.5.2 条第一款第(六)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
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
适用于 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2、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8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5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一、公司股票可能触及的终止上市情形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 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认定公司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因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
关文件,引用了上述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前述事实触及《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一)项、第 10.5.2 条第一款第(六)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
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
情形适用于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二、公司股票停牌及后续终止上市决定安排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8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5 年11 月 26 日起停牌。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0 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第十章退市”之“第六节
听证与复核”的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
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
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提示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
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间,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变更为“XX退”。退市整理股票进入
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原则上不停牌,因特殊原因申请全天停牌的,停
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四、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4cbb85ed-e2ce-43c7-9ffb-bcd23576b8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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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57│*ST东通(300379):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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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通(300379):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56bc8521-7d7b-4f61-90c7-ac14942e40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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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00:01│*ST东通(300379):关于对东方通及相关当事人给予暂不接受文件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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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暂不接受文件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
黄永军,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徐少璞,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齐红,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忱,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李鹏,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李宁,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忠国,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 号)查明的事实,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ST 东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 东通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 12 月,*ST 东通收购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策科技)100%股权,泰策科技成为*ST 东通全资子公司。201
9 年至 2022 年期间,*ST 东通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ST东通披露的2019年至2022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 东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分别虚增收入 6,145.10 万元、8,485.06 万元、12,550.58 万元、16,052.95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2.29%、13.25%、14.54%、17.68%;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利润5,222.79万元、5,877.42万元
、7,948.22 万元、12,369.20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4.11%、22.72%、30.35%、219.43%。
二、*ST 东通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 —
2022 年 6月至 11 月,*ST 东通多次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
册稿。2022 年 11月 15日,*ST 东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2023 年 6月 7日,*ST 东通披
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发行的股数为 106,024,096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99,999,992 元。*ST东通
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
大虚假内容。
*ST东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在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黄永军作为*ST 东通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明知并放任、默许*ST 东通虚增收入、利润,为泰
策科技虚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签字保证*ST 东通 2019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 4.3.2 条第一项、第 5.1.2 条和《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徐少璞作为*ST 东通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
尽责,签字保证*ST 东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
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 5.1.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齐红作为*ST 东通时任监事,在案涉期间负责泰策科技财务工作,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ST东
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两项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
李忱在*ST 东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2
1 年 12 月起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
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李鹏自
2019 年 9月起任泰策科技总经理、2021 年 12 月起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 4 —
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1.4 条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李宁在*ST 东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9月任泰策科技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
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陈忠国在*ST 东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监事,参与
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
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分。在 2025 年 11 月 25日至 2030 年1
1 月 24日期间,不接受其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永军给予五年内不接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分。在
2025 年 11 月 25日至 2030 年 11 月 24日期间,不接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三、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黄永军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处分。在 2025 年 11 月 25日至 2035 年 11 月 24日期间,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四、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徐少璞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在 202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8年 11 月 24 日期间,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五、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黄永军,时任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徐少璞,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副总
经理李忱,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鹏,时任监事、在案涉期间负责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工
作的齐红,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李宁,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监事陈忠国给予公开谴责— 6 —
的处分。
*ST 东通、黄永军、徐少璞、李忱、李鹏、齐红、李宁、陈忠国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东通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
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ST 东通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ABB70F5353FCFC6B11A369EA8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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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8:32│*ST东通(300379):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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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德皓所”)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四)
项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二、采取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1、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风险防范水平。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优化财务报告等相关制度流程的设计,确保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有效;强化对资金管理、重大合同等重要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能,提高审计监
督的广度和深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
2、加强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运作要求。持续开展对关键人员的合规培训,要求相关人员深入学习并严格遵守《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组织全体中高层管理人员,就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各业务环节规范运作意识,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3、针对《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所涉及的问题,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对各项业务流程的梳理,完善、新增多项基础内
控制度。财务核算方面,财务部门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加强了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并将逐步优化完善收入核算、合并财务报告
编制等相关流程;子公司管理方面,公司加强了对子公司财务数据的审核、复核,子公司业务层面的重大交易(如重大合同、关联交
易)需经母公司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资金管控方面,公司通过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等相关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加强了资金
活动的集中归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督促公司管理层全面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9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直至
相应情形消除。
2、公司因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2025 年 9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 2019 年
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因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
上述事项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一)项、第 10.5.2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正式处罚决定,目前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人员稳定,公司将全
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根据正式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4/c050a0fe-1d4a-4791-b860-a4cb2f43e7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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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8:32│*ST东通(300379):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第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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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北京东方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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