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84 三联虹普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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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59 │三联虹普(300384):三联虹普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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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56 │三联虹普(300384):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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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55 │三联虹普(300384):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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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54 │三联虹普(300384):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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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54 │三联虹普(30038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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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54 │三联虹普(300384):印章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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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54 │三联虹普(30038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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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54 │三联虹普(30038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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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54 │三联虹普(30038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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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54 │三联虹普(300384):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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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59│三联虹普(300384):三联虹普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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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虹普(300384):三联虹普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3/e6dbefc2-58c1-4337-ae6e-adf70015aa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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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56│三联虹普(300384):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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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5年 12月 2日以现场结合通
讯形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刘迪董事长主持,应与会董事 7名,实际参加董事 7名,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
议的通知于 2025年 11 月 27日以邮件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充分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一、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对《公司章程》和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修订、制定及
废止。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1 《公司章程》 修订 是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修订 是
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是
9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1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3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5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 修订 否
占用专项制度》
16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修订 否
17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信息披露制度》 修订 否
19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修订 否
20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1 《舆情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修订 否
2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修订 否
24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5 《市值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6 《印章管理办法》 制定 否
27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8 《内控监督制度》 废止,整合至《内 否
部审计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中部分子议案尚需经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8日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3/de4ac0c2-827a-4e37-99f2-e45d5e4140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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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55│三联虹普(300384):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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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5年 12月 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
场结合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清华主持,应与会监事 3 名,实际参会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通知于 2025 年 11 月 2
7日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
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充分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经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审议,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能
,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经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3/c19a3c56-4a62-48ca-9b3e-774b554b6d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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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54│三联虹普(300384):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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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规划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战略规划
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事业部总经理及公司各技术方向带头人。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性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不受前述会
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现在或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
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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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54│三联虹普(30038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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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工作,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
独立董事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由公司补选的独立董事自动接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前 1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但
会议主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
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议案、独立董事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运营情况、所议事项基本情况资料及需做出决策判断的必要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在或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修订、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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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54│三联虹普(300384):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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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确保公司印章在制作、保管、使用
、废止封存等环节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或非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其印章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主要是包括:
(一)公章: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子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等资料
,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人代表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其他需要由法人代表签
章的文件。
(三)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各类商业合同、协议。
(四)财务印鉴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子公司财务部门办理银行收支
业务、票据业务等。
(五)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六)各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第四条 公司印章管理应至少关注下列风险:
(一)因公司印章制作、保管、使用、废止处置等不当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能使公司遭受法律的制裁或处罚
;
(二)因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可能导致公司印章使用不当或遗失或被他人恶意利用,可能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或名誉损失;
(三)因公司印章管理不到位或使用审批过程(手续)冗长,影响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
第二章 公司印章的制作审批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
(一)公章的制作须由管理部门提出印章制作申请,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
关规定统一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刻制公章申请文件,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持相关批文,在指定的公章制作单位刻制。
(二)各部门需刻制印章时,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统一安排刻制。
(三)各类专用章的形体和规格严格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保管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
准。
(二)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证券部提出申请,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
(三)分/子公司的印章刻制,由分/子公司提出申请,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四)各部门业务印章的刻制,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刻制任何公司公章。因私刻公章违法乱纪行为,触犯国家法律者,公司应提
请司法机关追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索其因此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确因业务需要加刻印章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加刻;同一名称印章有多枚的,需加编号予以区分。
第九条 印章领取时,各类印章由各部门专人领取,行政部应当严格核实,并对印章图样、领取时间、领取部门、领取人员等信
息进行记录。
第三章 公司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 公司印章管理实行归口管理,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由专人进行保管。负
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总经理指定专人管理。
(二)财务印鉴章,管理的责任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原则上“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或者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人员保管,作为
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由公司负责人自行保管或公司负责人其他财务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和私章不得由同一个人保管。
(三)合同专用章、各部门印章和董事会印章等由总经理指定专人管理。
公司应当建立印章专管人员档案,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每名印章专管人员只能保管一枚印章。
第十一条 公章管理的归口部门或具体保管责任人的变更必须报总经理批准,变更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责任部门的负责人和
保管人员须在移交书上签字,移交书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印章须妥善保管,相关管理责任部门和保管责任人应严格履行保管责任,公司印章应存放于确保安全的保险柜或
专柜中,防止公章丢失或被盗。如果发生公章丢失或被盗,相关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报警,尽可能将因
公章丢失或被盗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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