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85 雪浪环境 更新日期:2026-03-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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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16:52 │雪浪环境(30038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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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16:52 │雪浪环境(300385):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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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9:05 │雪浪环境(300385):关于与预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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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7:44 │雪浪环境(300385):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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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8:17 │雪浪环境(300385):关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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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 18:17 │雪浪环境(300385):关于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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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 16:26 │雪浪环境(300385):关于取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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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15:54 │雪浪环境(300385):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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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15:54 │雪浪环境(300385):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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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5:42 │雪浪环境(300385):关于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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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16:52│雪浪环境(30038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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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雪浪环境”)股票于 2026 年 3月 23日、2026 年 3 月 24日连续 2个
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 46.6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本次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与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目前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查询、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问询,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
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
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已于 2026 年 1月 29 日披露了《2025 年度业绩预告》,具体情况详见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公司已披露的《2025年度业绩预告》不存在应修正的情况。
3、虽然公司已于 2026 年 3月 20 日与上海氦星万联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氦星光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共青
城氦俊讯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引导人共同签署了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氦星万联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氦星光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共青城氦俊讯
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引导人之重整投资协议》,
同时公司与上海氦星光曜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引导人共同签署了《无锡雪浪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氦星光曜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引导人之重整投资协议》
,但相关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亦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
定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预重整程序是为了识别公司重整价值和重整可
能,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
5、如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6、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公司重整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持续经营
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
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7、《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
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4/d53861c5-5d56-4e87-92e2-bccc300cc9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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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16:52│雪浪环境(300385):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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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合计 94,876,302.43 元(未含诉讼请求中列明的复利及罚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此案件处于诉讼未开庭审理阶段,判决结果是否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尚无法
确定,最终将以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近日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
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获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滨湖
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材料反映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一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
(2)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本金 14,104,028.21 元及逾期罚息(自2026 年 2月 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14,104,
028.21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8%上浮 50%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92,682 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原告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4 年 1月 19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方平台简单汇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ABC6550(2024)0001 的《“链
捷贷”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的上游供应商通过简单汇平台向原告发起保理业务申请,平台向原告推送供应商持有的对被
告的应收款债权电子凭证(金单)、保理业务申请及相关交易背景等信息,原告审核通过后为供应商提供线上无追索权国内保理金融
服务。原告为被告核心的“链捷贷”业务合作额度为 3,000 万元。
协议又约定对供应商即保理申请人在原告处办理“链捷贷”业务的金单,被告应在金单记载的到期日向原告履行金单项下应付账
款的付款义务。如金单出现原告未能在融资到期日足够收款的,即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立即终止保理业务服务,有权从融资到期
日之次日起根据逾期未偿付金额、实际逾期天数按日对被告计收逾期利息及相应复利,逾期利息及复利标准按原告“链捷贷”业务约
定融资利率上浮 50%计算。
协议签订后,被告的上游供应商分别与原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保理 e 融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各自
约定了融资金额、利率、到期日及违约责任等。
现,因被告与原告签订有编号为 32010120240054431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 3201012025
0014187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均产生逾期还款仅其他违约情形,依据借款合同的第 5.3 条,
原告有权宣告与被告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债务立即到期,因此原告有权宣布本案的融资贷款本金提前到期并收回。
同时,依据原告与各供应商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保理 e融无追索权保理合同》3.2.4.3 约定了应收账
款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原告后,原告享有取得金单债务人逾期支付该笔应收款应支付的各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利息复利以及实
现债权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一切费用。现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委托律师代理约定产生律师费
92,682元。
综上所述,原告经向被告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二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
(2)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 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 389,222.22 元、逾期罚
息(自 2026 年 2 月 2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4,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85%上浮 50%计算;自2026 年 2 月 28 日起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4,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8%上浮 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 2026 年 2 月 28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以 196,333.34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85%上浮 50%计算;自 2026 年 2月 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192,888.88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8%上浮 50%计算);
(2)判令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290,370 元;总计诉讼标的截至 2
026 年 2 月 27 日为80,679,592.22 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3、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2024 年 12 月 27 日,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滨湖
支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240054431)。约定: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原告农行滨湖支行借款 4,000 万元。借期 1年,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的前一日 1年期 LPR 减 25BP(1bp=0.01%)确定。罚息利
率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 50%计算。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因借款人即被告违约致使贷款人即
原告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即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
款人即被告承担。
2025 年 12 月 17 日,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农行滨湖支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编号:320101202400544
31-1)。合同约定:就上述4,000 万元借款进行展期,借款期限展期后到期日为 2026 年 12 月 26 日,借款利率按照借款合同执行
不作调整。此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240054431)其他各项条款仍有效。
2025 年 3月 20 日,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农行滨湖支行 签 订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 ( 编号:32010120250014187)。约定: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农行滨湖支行又
借款 4,000 万元,借期 1年,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的前一日 1年期LPR 减 30BP(1bp=0.01%)确定。罚息利率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
率上浮 50%计算。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因借款人即被告违约致使贷款人即原告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
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即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即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过披露义务的情形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发生的因未达到披露标准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 15.1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0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并将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应注意事项
2026 年 1月 14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出具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书》,无锡中院于 2026 年 1月 13日就债权人江苏鑫牛线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进行了备案登记。无锡中院对公司进行预
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以及重整能否成功
均存在不确定性。但无论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均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五、备查文件
1、《传票》;
2、《民事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4/37d02041-3a4c-4670-a39e-18220fefcc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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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9:05│雪浪环境(300385):关于与预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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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浪环境(300385):关于与预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1/bfd5a69e-0bbb-4dc8-9691-e31572d113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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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7:44│雪浪环境(300385):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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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35,586,493.56 元(未含诉讼请求中列明的复利及罚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此案件处于诉讼未开庭审理阶段,判决结果是否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尚无法
确定,最终将以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近日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
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获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滨湖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材料反映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2)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 1,960 万元、期内欠息 19,164.44 元,逾期罚息(暂计算至 2026 年 1 月 23 日为 574
93.33 元,自 2026 年 1 月 2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 1,960 万元为基数,按 2024 年 7月 26 目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15BP 后上浮 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暂计算至 2026 年 l月 23
日为 56.21 元,自 2026年 1月 2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期内欠息 19,164.44 元为基数,按 2024 年7 月 26 日前一日对应
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15BP 后上浮 50%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 980 万元、期内欠息 8,983.33 元,逾期罚息(暂计算至 2026 年 1 月 23 日为 26,950
元,自 2026 年 1 月 2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 980 万元为基数,按 2024 年 10月 31 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 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lOBP 后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暂计算至 2026 年 1 月 23 日为 24
.70 元,自 2026年 1月 2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期内欠息 8,983.33 元为基数,按 2024 年10 月 3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lOBP 后上浮 50%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 5,640,785.79 元,逾期罚息(暂计算至 2026 年 1月 23 日为 21,480.31 元,自 202
6 年 1月 2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5,640,785.7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1%减 lOBP 后上浮 50%计算);(4)判令被告立即
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517,560 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2024 年 3 月 6 日,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编号【0890338】《综
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授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最高壹亿元整的可循环贷款,额度最长占用期间自 2024 年 3月 6日
起至 2027 年 3月 5日止。
2024 年 7月 25 日,被告在【0890338】《授信合同》项下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0934767】《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
款贰仟万元整,贷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 2年: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提款日前一日 1年期(央行 LPR)减15 个基点:还款方
式为按季定日(每季度末月 21 日)付息,本金分期偿还,具体为 2025 年 l月 26 回归还本金 20 万元,2025 年 7 月 26 日归还
本金 20 万元,2026 年 1月 26 日归还本金 20 万元,2026 年 7月 24 日归还本金 1,940 万元。2024 年 7月 26 目,原告依约将
贰仟万元贷款发放至被告指定收款账户,贷款期限为 2024 年 7月 26 日起至 2026 年 7月 24 日。
2024 年 10 月 29 目,被告再次在【0890338】《授信合同》项下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0962370】《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
原告借款壹仟万元整,贷款期限为首次提款日起 2年;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提款日前一日 1年期(央行 LPR)减 10 个基点;还
款方式为按季定日(每季度末月 21 日)付息,本金分期偿还,具体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归还本金 10 万元,2025 年 10 月 31
日归还本金 10 万元,2026 年 4 月 30 日归还本金 1O 万元,2026 年 10 月 29 自归还本金的 970 万元。
2024 年 1O 月 31 日,原告依约将壹仟万元贷款发放至被告指定收款账户,贷款期限为 2024 年 10月 31日起至 2026 年 10月
29日。
2024 年 8月 13日,原告与被告及金网络(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丙方)共同签订《供应链金融业务三方协议》,协议明确
约定原告为被告核定 l亿元买方保理业务合作额度,额度有效期自 2024 年 3月 6日至 2025 年 3月 5日,用于为被告供应商提供无
追索权保理融资服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作为核心企业,需通过丙方运营的“航信信用平台”开立电子凭证(“航信”)确认对供
应商的应付账款,并以《付款承诺函》方式承诺于航信到期日无条件足额付款;原告依据平台推送的应收账款信息向供应商发放保理
融资贷款,被告应承担融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并授权原告从其指定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2024 年 12 月至 2025年 2月期间原告
基于“航信信用平台”向被告供应商共计发放了 12 笔保理融资款,共计 5,640,785.79 元,据此产生 5,473,201.38 元应收账款。
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能按约偿还贷款本金及到期保理应收账款,故原告于2025 年 12月 31日向其送达《逾期贷款催收函》《全
部收贷通知书》宣告【0890338】《授信合同》项下全部贷款及保理立即到期。根据《综合授信合同》第二部分合同基本条款第 10.3
条、《借款合同》第二部分基本条款 10.2 条、《供应链金融业务三方协议》第八章第五十条之约定,提前到期日为 2026 年 1月
1日。截至起诉之日,【0934767】《借款合同》项下被告尚欠贷款本金 1,960 万元,【0962370】《借款合同》项下被告尚欠贷款本
金 980 万元,合计欠付 2,940 万元贷款本金未偿还。
《 供 应 链 金 融 业 务 三 方 协 议 》 项 下 被 告 未 按 约 定 履 行 编 号 为【W798BJ202501240010004】【W798BJ20
2501230040003】【W798BJ202501160020009】【W798BJ202501060010003】【W798BJ202412250060004】【W798BJ202412250030004】
【W798BJ202412250040003】【W798BJ202412240010002】【W798BJ202412230030004】【W798BJ202412230010006】【W798BJ20241219
0010003】【W798BJ202412160010003】的航信项下付款义务,未足额支付应付账款合计 5,640,785.79 元,导致原告无法按期收回保
理融资款。依据《供应链金融业务三方协议》第 29条(违约情形)、第 31条(违约救济措施)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清偿
全部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另根据协议第 25条约定,被告未按时付款的,原告有权自融资到期日次日起按融资利率上浮 50%计收逾
期利息及复利,截至 2026 年 1月 23日,尚欠逾期利息暂计 21,480.31 元。
原告为实现债务和担保权益故委托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案诉讼,产生律师费损失 517,560 元,根据《借款合同》第二部
分合同基本条款第 6.3 条、《供应链金融业务三方协议》第 32 条之约定,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滨湖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滨湖法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过披露义务的情形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发生的因未达到披露标准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 1,009.1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2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并将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应注意事项
2026 年 1月 14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出具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书》,无锡中院于 2026 年 1月 13日就债权人江苏鑫牛线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进行了备案登记。无锡中院对公司进行预
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以及重整能否成功
均存在不确定性。但无论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均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五、备查文件
1、《传票》;
2、《民事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0/5a7ade83-96a2-4ae9-b600-3bfba33b5a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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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8:17│雪浪环境(300385):关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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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浪环境(300385):关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9/9db6c949-2111-4bbc-a524-393dfd4f19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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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 18:17│雪浪环境(300385):关于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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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浪环境”或“公司”)即将启动预重整投资人遴选相关工作,该事项存在不
确定性。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雪浪环境;股票代码:300385)于 2026 年 3月 17 日(星期二)上
午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 2 个交易日。
2、本次预重整投资人遴选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即将启动预重整投资人遴选相关工作,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停复牌》等有关规定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雪浪
环境;股票代码:300385)于 2026 年 3月 17 日(星期二)上午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 2个交易日。停牌期间,公司将
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并申请公
司股票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7/d85ac991-87a4-454d-a3e0-f47c96bc65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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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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