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85 雪浪环境 更新日期:2025-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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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04 │雪浪环境(300385):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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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04 │雪浪环境(30038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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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04 │雪浪环境(300385):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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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04 │雪浪环境(30038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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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04 │雪浪环境(300385):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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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04 │雪浪环境(300385):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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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04 │雪浪环境(300385):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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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04 │雪浪环境(30038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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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04 │雪浪环境(30038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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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04 │雪浪环境(300385):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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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04│雪浪环境(300385):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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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
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
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重要新产品、新技术,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
闻采访、新闻发布会等活动。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保密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避免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行
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应加强其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的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
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
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活动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六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
分配等;
(4)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四章 部门设置及工作划分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各分公司有协助义务。
第八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
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证券事务部在接待前,请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以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由相关
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一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在没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不得在特定对象来
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
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贵重礼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
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
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证券事务部填写特
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附件 1),经董事会秘书审定调研、采访需求并同意接待后,证券事务部负责联系特定对象确定时间和方式
,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 2)。
第十五条 在举办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
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上述所有来访接待资料由证券事务部统一建档留存,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现场接待活动书面记录材料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八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
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第十九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
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
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
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
来访联系人姓名 职务
联系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员类型 ( )个人、( )机构、
( )媒体、( )其他
来访人员名单
序号 工作单位 姓名 职务
1
2
3
4
来访人关注内容(可另附调研交流提纲)
1
2
3
接待确认信息
接待时间
确认人签字
备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0fbedd37-31f1-4bf6-a4a2-ba13b39785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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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04│雪浪环境(30038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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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拟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
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工作组成员无须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及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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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04│雪浪环境(300385):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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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十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章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fb932a11-9fd9-4f5d-8936-7935ae323e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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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04│雪浪环境(30038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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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建议、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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