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86 飞天诚信 更新日期:2025-09-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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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5:56 │飞天诚信(300386):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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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5:55 │飞天诚信(300386):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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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5:54 │飞天诚信(30038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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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5:54 │飞天诚信(300386):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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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5:54 │飞天诚信(300386):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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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5:54 │飞天诚信(30038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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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5:54 │飞天诚信(30038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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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5:54 │飞天诚信(300386):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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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5:54 │飞天诚信(300386):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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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5:54 │飞天诚信(30038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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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5:56│飞天诚信(300386):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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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9号
汇智大厦 B楼 17 层会议室以现场、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8月 8日以专人送达、通讯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
应出席董事 6人,实际出席董事 6人,会议由董事长黄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飞天诚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5年半年度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赞成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用于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详情请参阅公司于同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及其配套规则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部分治理制度:
3.1《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2《关于修订<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3《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4《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5《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6《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7《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8《关于修订<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9《关于修订<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案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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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5:55│飞天诚信(300386):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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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天诚信”)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简称“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全部为低风险额度,用于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授信额度期限一年,授信额度及期限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相关费用执行宁
波银行北京分行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办理、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本次申请授信额度事项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3d7651b3-10fb-4659-8ef0-dae82c1534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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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5:54│飞天诚信(30038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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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诚信(30038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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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5:54│飞天诚信(300386):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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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诚信(300386):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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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5:54│飞天诚信(300386):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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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
用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等对公司证券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
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
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第二章 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
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和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
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具体依照公司《内幕信息人员报备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信息使用人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承诺不得泄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协助填报数据部门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立即通知公
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
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其
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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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5:54│飞天诚信(30038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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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诚信(30038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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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5:54│飞天诚信(30038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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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飞天诚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除满足《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
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
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
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
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
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移交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相关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
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在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有关规定由参与决
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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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5:54│飞天诚信(300386):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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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诚信(300386):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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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5:54│飞天诚信(300386):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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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上市规则》之规定具有相同
含义。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
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关联方垫支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
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第八条 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
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算。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
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
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制度有关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责任部门,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公司存在关联方资
金占用事项,应当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关联方清偿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
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
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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