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86 飞天诚信 更新日期:2025-07-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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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1:00 │飞天诚信(300386):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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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8 │飞天诚信(300386):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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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18:42 │飞天诚信(300386):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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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5:42 │飞天诚信(300386):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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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8:24 │飞天诚信(300386):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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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8:24 │飞天诚信(300386):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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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16:26 │飞天诚信(300386):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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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17:26 │飞天诚信(300386):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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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17:26 │飞天诚信(300386):2024年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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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17:26 │飞天诚信(300386):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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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1:00│飞天诚信(300386):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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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持有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份 47,086,061.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1.26%)的股东、董事
、经理李伟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自 2025 年 7月 8日至 2025 年 10月 7日),以集中竞价方
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0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96%)。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李伟,系公司董事、经理,持有公司股份 47,086,0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李伟个人财务安排。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该等股份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减持比例:不超过 40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96%。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5、减持期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6、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
(二)本次计划减持股东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的承诺
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李伟先生作出的相关承
诺如下: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且在申报离任 6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
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
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对于本人直接
、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
定期内不予以出售;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
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2.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李伟先生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
等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三)股东李伟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
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后,李伟先生仍是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2、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具体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3、李伟先生承诺在按照本减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李伟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
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李伟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6/1e64cc3e-5572-4ec5-bec8-8e3138d3cc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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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8│飞天诚信(300386):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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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份 47,086,061.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1.26%)的股东、董事
、副总经理李伟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自 2025年 7月 8日至 2025年 10月7 日),以集中竞
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0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96%)。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李伟,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 47,086,0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李伟个人财务安排。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该等股份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减持比例:不超过 40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96%。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5、减持期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6、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
(二)本次计划减持股东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的承诺
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李伟先生作出的相关承
诺如下: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
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且
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
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
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对于本人直接
、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
定期内不予以出售;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
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2.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李伟先生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
等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三)股东李伟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
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后,李伟先生仍是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2、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具体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3、李伟先生承诺在按照本减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李伟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
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李伟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6/601c12ab-e1fd-429e-9dbf-8aeb17df1c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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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18:42│飞天诚信(300386):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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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宏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日收到政府补助 1,020,0
00.00 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上述补助资金已到账。本次系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不具有可持续性。
二、补助类型及对公司的影响
(1)补助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以上公司获得
的政府补助均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补助的确认与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公司拟将上述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1,020,000.00元,最终的会计处理仍须以
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3)补助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政府补助将对公司2025年度经营业绩产生正面影响,具体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以公司经审计后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风险提示与其他说明
上述政府补助涉及的相关数据未经审计,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有关补助的政府批文;
2.收款凭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8/5cd30936-933e-4e04-aa37-e488ddd6d4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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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5:42│飞天诚信(300386):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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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5月 15日召开 2
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田端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董事,于 2025年 5月 24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正式
生效,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同时届满。
田端先生当选公司职工董事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6/ad839ffa-c1d9-4217-85ec-b7344ca5eb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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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8:24│飞天诚信(300386):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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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
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
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了《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予以公告,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 2:30 在北京市海淀
区学清路 9 号汇智大厦 B 楼 1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5 月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00 至 3: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5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7 日)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8,438,66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526%。
根据网络投票机构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4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2,14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3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机构验证其身份
。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通过现场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方式进行了见证,前述主体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
生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 1.《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3.《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 4.《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 5.《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 6.01.《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 6.0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 7.《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8.《关于修改<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附件的议案》
议案 9.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9.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 6.01 与议案 6.02 为议案 6 的子议案,议案 9.01 与议案 9.02 为议案 9 的子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 5、议案 6、议案 7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独立董事并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做出述职报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 至议案 7 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议案 8、议案 9.01、议案 9.0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2/b7f6363f-d9a0-42e9-9dfa-c606955da0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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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8:24│飞天诚信(300386):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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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诚信(300386):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2/17efb9ef-ecbb-48b8-b343-307a7135f6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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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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