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87 富邦科技 更新日期:2025-08-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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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29 │富邦科技(30038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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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29 │富邦科技(300387):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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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29 │富邦科技(300387):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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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29 │富邦科技(300387):公司章程(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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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29 │富邦科技(300387):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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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29 │富邦科技(300387):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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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29 │富邦科技(300387):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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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29 │富邦科技(300387):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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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29 │富邦科技(300387):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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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29 │富邦科技(30038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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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29│富邦科技(30038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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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 2025年 9月 9日 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具体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 2025年 8月 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9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9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s://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一种投票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4日(星期四)。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截至 2025年 9月 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三路 288号武汉诺唯凯工程技术中心。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作为投票对象
的子议案数:
(10)
2.01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
2.02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
2.03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2.04 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
2.05 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2.06 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 √
用制度》
2.07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2.08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2.09 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
2.10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3.00 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特别提示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5年 8月 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提案 1.00以及提案 2.00项下的子议案 2.01、2.02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
提案 2.00中的各项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3)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委托书原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须在 2025年 9月 8日(星期一)17:00 之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信函、电子邮件、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股东请仔细
填写《授权委托书》(附件 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 3),以便登记确认(信封需注明“股东会”
字样)。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8日 9:00-11:30、13:00-17:00。
3、登记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三路 288 号武汉诺唯凯工程技术中心证券部。
4、联系方式
联系人:易旻、黄飞虎
电话:027-87002158
传真:027-87002158
邮箱:hbforbon@forbon.com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三路 288号武汉诺唯凯工程技术中心
5、注意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或复印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
登记者出席。
本次会议预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受托人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s://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详见本通知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3533a38a-49ca-45cb-a5a6-4830172a79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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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29│富邦科技(300387):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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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资金控制与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体系,保证货币资金的
安全,健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制度,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企业会
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货币资金,指公司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
前款“下属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其他主体,“控股子公司”
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公司持股虽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
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
(二)战略导向原则。公司及下属公司资金管理与整体发展战略保持一致,以支持战略规划的实现。
(三)风险可控原则。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充分重视资金使用的风险,加强资金活动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对重大决策、重点事项
、大额资金支付实行重点监控。
(四)效率优先原则。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充分重视资金使用效率,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优先保证资金回报率高的业务资金使用。
(五)有偿使用原则。公司和下属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兼顾各方利益,按照有偿占用的原则计息。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财务部根据需要设置如下岗位:
(一)出纳岗位,负责保管公司的库存现金、结算票据、网银操作盘等,及时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薄的登记工作,也不得由同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全过程。
(二)货币资金复核岗位,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网银复核盘等,并对支付金额、收款单位等是否与审批相符进行复核。
(三)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填制有关会计凭证、登记有关会计账薄,对货币资金的账薄记录
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第六条 公司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合格人员,分别担任货币资金业务的各个岗位,办理货币资
金业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
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依据《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
权限,负责资金支付的审批。第八条 公司实行业务部门与财务部双线控制并最终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业务部门对货币资金支出所对应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逐级审核。财务部对货币资金支出相关财务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审批手续的完整性进行逐级审核。
第九条 对于审批流程不全的付款凭证,财务部应予以退回。
第十条 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划拨,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经理审批同意。
第三章 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一条 出纳负责现金的日常管理。严禁其他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现金业务或直接接触现金,严禁擅自挪用、私自借出现金,
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二条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优先使用银行转账结算。确需使用现金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万元人民币。出纳应当每天盘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一致
,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日下班前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向财务负责人报告,采取必要的妥善保管措施,于次日
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库存现金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每月终了的现金盘点表应当经各参与人签字确认
,发现重大账实不符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以决定处理方法,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罚。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 非募集资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应当根据实际经营管理需要,由出纳提出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开立,应经董事会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自行办理。
财务部要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对无用、未使用的银行账户要及时做好清理、撤销工作。
第十七条 同一公司内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由出纳提出资金调拨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第十八条 出纳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出纳应当于银行结算业务完成后序时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严禁多笔汇总登记,
严禁以收支差额登记。第十九条 出纳负责结算票据的日常管理。出纳应当在备查薄中按编号顺序登记结算票据的取得、使用和结存
等情况,并做好定期盘点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票据、预留印鉴和网银 U 盾的管理。如有遗失,应当及时办理挂失和登报手续,公司视情
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罚。
第二十一条 每月终了,财务部应当指定出纳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
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章 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
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其管理方法与银行存款一致,必须履行相应的授权审批和规定的支付程序。
第五章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对该说明作出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决策程序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的审议程序。
表决事项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
借款。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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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29│富邦科技(300387):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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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科技(300387):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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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29│富邦科技(300387):公司章程(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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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科技(300387):公司章程(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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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29│富邦科技(300387):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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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
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为委员之一。
第四条 除董事长外的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须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
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只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只能向一名委员进行授权委托。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秘书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日以电子邮件、传
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
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
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五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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