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88 节能国祯 更新日期:2026-01-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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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19:07 │节能国祯(300388):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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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6:06 │节能国祯(300388):关于参股项目公司签署PPP项目终止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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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6:06 │节能国祯(300388):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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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6 │节能国祯(300388):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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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6 │节能国祯(300388):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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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30 │节能国祯(30038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超过1%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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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5:48 │节能国祯(300388):关于董事会秘书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正式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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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6:06 │节能国祯(300388):关于监事会改革及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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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9:14 │节能国祯(30038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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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9:14 │节能国祯(30038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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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19:07│节能国祯(300388):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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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 11月1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目前的总股本681,042,231 股计算,实际将
对外分红 44,267,745.02 元。
若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
调整分配总额。
2.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81,042,23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5 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
金每 10 股派 0.585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
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3
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5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1月 12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 1月 13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6 年 1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1月 1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541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2 08*****029 安徽省生态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3 08*****423 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4 08*****280 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 年 1月 4日至登记日:2026 年 1月 12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
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电话
咨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688 号中新网安大厦 1619 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李越越、钱博雅
咨询电话:0551-65324976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7/b03f01a9-da62-4923-b3c0-94c92de4c1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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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6:06│节能国祯(300388):关于参股项目公司签署PPP项目终止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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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参股公司长垣中电建西北院国祯环保东区水系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项目公司”)于近日与长垣市水利局签署《长垣县防汛除涝及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东区工程 PPP项目终止协议书》(以下简称“
《终止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背景
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于 2017 年 12月中标《长垣县防汛除涝及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东区工程PPP项目》,项目内容:对东部区域
内 6条主要河道进行清淤、扩挖,新开挖河道 1条,共计治理河道 7条,河道治理总长度 49.37km;新建及改造建筑物 14 座,其中
新建拦水坝 6座,固定堰 3座,新建交通桥 1座,平板桥 4 座;新建或改造带景观功能的景观湖或景观坑塘 5 个;拆除重建生产桥
涵60 座。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1 月 2 日及 2018 年 2 月 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标通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1)、《关于投资长垣县防汛除涝及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东区工程PPP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
018-017)。
二、项目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长垣中电建西北院国祯环保东区水系治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5B13A20
3.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区人民路 56号
5.法定代表人:李忠祥
6.注册资本:24,005.09 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8 年 6月 1日
8.经营范围:水生态及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管理
、运行、维护和技术咨询服务。
9.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万元) (%)
1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4,403.05 60.00
2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02.04 40.00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5,054.27 5,482.65
负债总额 39.98 461.98
净资产 5,014.29 5,020.67
资产负债率 0.79% 8.43%
主要财务指标 2024年度(经审计) 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0.00 394.84
利润总额 12.51 8.51
净利润 9.38 6.38
三、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长垣市水利局
乙方 1: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乙方 2: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长垣中电建西北院国祯环保东区水系治理有限公司
丁方:长垣中电建西北院国祯环保南区水系治理有限公司
丙方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与长垣市水利局签订了《长垣县防汛除涝及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东区工程 PPP 项目合同》(以下简
称“《PPP 项目合同》”),2024 年 4 月长垣市政府第 44 次常务会议决定暂不实施防汛除涝及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东区工程 PPP
项目。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PPP 项目合同》,并签订本协议。《PPP 项目合同》于本协议生效当日终止;合同终止后,
丙方不再履行《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义务。
根据 PPP 合同约定以及丙方就本项目支出情况,长垣市审计局委托咨询单位对相关费用进行了审核,审定金额为 15,826,740
元,本项费用在本协议签订后 12 个月内支付。其中,设计、施工等清算费用 14,266,140 元支付给丙方,入库手续办理、水土保持
水资源论证等前期费用 1,560,600 元由长垣市水利局负责支付相关单位。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终止协议》若顺利执行,预计将对公司 2025 年度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
注本次提前终止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长垣县防汛除涝及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东区工程 PPP项目终止协议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9ebb4c17-84ad-4ead-8d7a-35b8b88f00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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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6:06│节能国祯(300388):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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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 年 12 月 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2月8日以电话、邮件以及当面送达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彭云清先生召集,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参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手册(2025 年版)>的议案》
为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手册(2025 年版)》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 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ad50abb4-5388-4bbb-b44e-26c037e019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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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6│节能国祯(300388):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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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参加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中节能国
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2)本
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
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于 2025 年 11月 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
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8日下午 15:00在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688号中新网安大厦 16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彭
云清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2月 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18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月 18日上午 9:15至 2025年 12月 18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79,022,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53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000,4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
378%。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年 12月 1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33,02
1,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155%。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0,128,415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5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
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378,080,48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15%;885,2
8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6%;56,5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9,186,5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3208%;885,28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82%;56,5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8e0db96e-9021-4029-a3b4-f438a1f9b4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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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6│节能国祯(300388):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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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18 日(星期四)15:00;
2.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688 号中新网安大厦 16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彭云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7 人,代表股份 379,022,3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5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146,000,4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3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4 人,代表股份 233,021,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1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4 人,代表股份 20,128,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12,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2 人,代表股份 20,115,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37%。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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