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89 艾比森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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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42 │艾比森(30038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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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42 │艾比森(30038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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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8:58 │艾比森(300389):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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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8:58 │艾比森(300389):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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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46 │艾比森(300389):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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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46 │艾比森(300389):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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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6 │艾比森(300389):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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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6 │艾比森(300389):2025年度公司治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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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8:54 │艾比森(300389):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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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8:54 │艾比森(300389):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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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42│艾比森(30038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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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03号
致: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
了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如下的法律意见,特别提示,律师不对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2、贵公司所提供给信达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3、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6年4月23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
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并于召开(不含会议召开当日)1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2026年5月15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
业园一期3栋A座20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刘金钵先生(因董事长丁彦辉先生工作安排,本次股东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由董事刘金钵先生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32,747,46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651%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53名,代
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4,477,88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34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
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8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7,225,355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991%。(注: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69,100,317股。)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1.00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00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2.02 发行规模
2.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2.04 债券期限
2.05 债券利率
2.0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2.07 转股期限
2.0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2.0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2.11 赎回条款
2.12 回售条款
2.13 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2.18 评级事项
2.19 担保事项
2.20 募集资金存管
2.21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3.00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00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00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6.00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
7.00 《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8.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9.00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0.00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def1b243-849b-4d50-bbe0-68d3fa9479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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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42│艾比森(30038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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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比森(30038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323722c2-178c-478e-9e81-257bd65376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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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8:58│艾比森(300389):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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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088号
致: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
了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
法律意见,特别提示,律师不对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信达仅依据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2、贵公司所提供给信达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3、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6年3月31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
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并于召开(不含会议召开当日)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2026年5月8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
业园一期3栋A座20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丁彦辉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33,111,0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636%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32名,代
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6,936,42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90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
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0,047,441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544%。(注: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69,100,317股。)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1.00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 《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3.00 《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4.00 《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00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6.00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
7.00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8/cb3ff53c-f004-4dc2-a938-d48780735e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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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8:58│艾比森(300389):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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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比森”)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8日下午 15:
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月 8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月 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5月 8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丁彦辉
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0 人,代表股份 260,047,4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544%。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133,111,0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636%。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32人,代表股份 126,936,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908%。(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369,100,31
7股。)
3、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24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3%;反对 759,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922%;弃权 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57,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05%;反对 759,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90%;弃权 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004%。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24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3%;反对 759,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922%;弃权 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54,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176%;反对 759,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95%;弃权 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128%。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已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同意 133,105,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92%;反对 916,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838%;弃权 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04,2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725%;反对 916,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79%;弃权 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796%。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133,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85%;反对 896,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447%;弃权 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43,1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55%;反对 896,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67%;弃权 1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78%。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803,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08%;反对 10,217,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9290%;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13,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810%;反对 10,217,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875%;弃权 2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5%。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245,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5%;反对 784,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015%;弃权 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55,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06%;反对 784,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01%;弃权 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93%。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794,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573%;反对 10,234,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9357%;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04,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359%;反对 10,234,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748%;弃权 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3%。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马冬梅律师、刘之溪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8/a9609d12-a6d1-4da6-b6ae-460bfbb3ff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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