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90 天华新能 更新日期:2026-03-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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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8:02 │天华新能(300390):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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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0:00 │天华新能(300390):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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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0:00 │天华新能(300390):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之法律意见│
│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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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0:00 │天华新能(300390):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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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0:00 │天华新能(300390):关于举行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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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0:00 │天华新能(30039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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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0:00 │天华新能(300390):天风证券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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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0:00 │天华新能(30039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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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0:00 │天华新能(300390):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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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0:00 │天华新能(30039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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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8:02│天华新能(300390):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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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首席财务官罗聪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罗聪
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首席财务官职务,其原定高管任期至 2028 年 12月 25日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根据《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罗聪女士的辞
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罗聪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罗聪女士将按照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完成交接,其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
其辞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影响。
公司及董事会对罗聪女士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3/9c0296a1-73ba-4d48-8b39-36ac09c82d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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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0:00│天华新能(300390):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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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新能(300390):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0/4c168d43-1d71-44d0-aaac-58a713c582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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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0:00│天华新能(300390):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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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新能”或“公司”)的
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
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
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
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
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
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
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
及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
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正 文
一、本次作废的授权与批准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2年 2月 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
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2年 2月 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认为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2022 年 2 月 9 日至 2022 年 2月 24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
,截至 2022年 2月 24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2 年 2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五)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2年 3月 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23人调整为 12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 630万股调整为 625万股,同时决定了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
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六)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2年 3月 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进行调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事项。
(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于 2022年 3月 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决定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事项。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同日,监事会对预留权益授予对象进行了核查。
(八)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于 2022年 3月 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事项。
(九)2022 年 3 月 5 日至 2022 年 3月 16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
截至 2022年 3月 16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2 年 3月 17 日
,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4年 3月 1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价格
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同时决定作
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十一)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4年 3月 1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价格
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同意作废本
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十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5年 3月 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同时决定作废本次激励计
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十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同意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十四)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6年 3月 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作废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 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4.2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三个归属期已届满,除前述已离职的 5名激励对象外,首次授
予及预留授予的剩余合计 130 名激励对象因股价原因在第三个归属期内放弃归属,公司将另外作废该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257.712万股。
综上,公司本次作废的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62.002万股。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华新能本次作废相关事宜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作
废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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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0:00│天华新能(300390):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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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新能(300390):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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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0:00│天华新能(300390):关于举行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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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新能(300390):关于举行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0/cbd464fd-03ae-4e8e-b1fa-1f990d17ef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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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0:00│天华新能(30039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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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新能(30039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0/8db594ae-eaf7-4bb0-a648-d999554026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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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0:00│天华新能(300390):天风证券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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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新能(300390):天风证券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0/27c7769a-73c6-4e36-a4a7-d0a8651411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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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0:00│天华新能(30039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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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单一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内部
管理规定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收到申请后,应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并报公司
董事长签字确认。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
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业绩公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给予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0/8d549512-e2bc-4137-a02f-ed37270e78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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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0:00│天华新能(300390):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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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新能(300390):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0/1d0be348-aa3f-4cb9-aca0-0fd7f326cb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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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0:00│天华新能(30039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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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新能(30039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0/54e5e840-2dd5-4cc6-b60a-3badd18b2b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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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0:00│天华新能(30039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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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新能(30039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0/6ee61bbf-79ac-401d-9a21-dece539cc4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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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0:00│天华新能(300390):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黄学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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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黄学贤作为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在2025年度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
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积极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情况报告如
下:
一、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5次股东大会。在本人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9次、股东大会5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
议,不存在缺席董事会或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
董事姓名 本报告期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 委托出席 缺席董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东
应参加董 董事会次 式参加董 董事会次 事会次 未亲自参加董 大会次数
事会次数 数 事会次数 数 数 事会会议
黄学贤 9 8 1 0 0 否 5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尽责的态度,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关注公司运作的规范性,会
前认真研读议案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结合自身专业经验合理发表意见和建议,并独立、客观、谨慎地行使表决权。2025
年度任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弃权或提出异议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5
年按照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积极履行委员职责,并以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
公司内控体系。
1、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
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2025年度,本人对公司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方面进行审查。
2、本人作为公司战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
的规定,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状况,对公司的战略决策提出意见,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了研究并
提出建议,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3、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
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各项资料及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
见,对会计师事务所续聘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专业委员会意见。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及审计过程中认真履行了监督、核查
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4、本人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积极参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
任和义务。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2025年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了5次会议,本人参加了全部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的情况如下:
1、2025年3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召开,本人对《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意见。
2、2025年4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召开,本人对《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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