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90 天华新能 更新日期:2025-06-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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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20:06 │天华新能(300390):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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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0:00 │天华新能(300390):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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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26 │天华新能(300390):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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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26 │天华新能(300390):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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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1:06 │天华新能(300390):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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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1:05 │天华新能(300390):容诚审字[2025]230Z1129号内控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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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1:05 │天华新能(300390):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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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1:05 │天华新能(300390):容诚专字[2025]230Z0858号募集资金年度鉴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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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1:05 │天华新能(300390):天风证券关于天华新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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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1:05 │天华新能(300390):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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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20:06│天华新能(300390):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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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30,750,
7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00元(含税),共计派发498,450,472.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暂不分配转入以后
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
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如下:以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30,750,7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00元(含税),共计派发498,450
,472.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暂不分配转入以后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
数,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核算的结果为准。
2、自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30,750,7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
.00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每10股派5.4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
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20元;持
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6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3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5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5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654 裴振华
2 00*****610 容建芬
3 00*****787 王珩
4 00*****652 陆建平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5月16日至登记日:2025年5月2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 99 号
咨询联系人:金鑫
咨询电话:0512-62852336
传真电话:0512-6285212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3f5cf353-eb30-4e3e-9ce0-2534bb894f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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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0:00│天华新能(300390):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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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 2025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凯迈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凯迈斯”)、奉新时代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融资授信提供担保,总担保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 110,00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含),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信用证、承兑汇票、保函及贸易融资等业务。在未
超过预计担保总额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使用。公司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具体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本次审议的担保额度自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至 12 个月内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6)。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香港凯迈斯与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0,000.00 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金额在 2025 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凯迈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陆建平
4、注册资本:10,000 港币
5、成立日期:2022 年 4 月 29 日
6、住所:UNIT 2223,22/F YAN’S TOWER 25-27 WONG CHUK HANG RDABERDEEN HK
7、经营范围:国际贸易,投资,货运代理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香港凯迈斯 100%的股权
9、与公司存在的关系: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0、凯迈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香港凯迈斯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56,917.26 51,847.82
负债总额 21,728.81 16,988.83
净资产 35,188.45 34,858.99
营业收入 6,979.50 18,452.37
利润总额 90.13 -329.46
净利润 90.13 -329.46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债务人:凯迈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4、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债权本金 20,000.00 万元人民币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
、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5、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
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
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为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总金额(含本次)为20,000.00 万元,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 90,000.
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 7.93%。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
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3a182410-434c-4ffa-ab4e-517436baf1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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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26│天华新能(300390):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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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上海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200085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关于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点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 9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
司董事长裴振华先生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陆建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
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的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的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以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4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294,304,
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26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
的审议事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见证公司现场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3,546,7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5%;反对 570,3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938%;弃权 1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
议案二:《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3,543,8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15%;反对 573,2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948%;弃权 1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
议案三:《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3,545,4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0%;反对 570,3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938%;弃权 188,8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
议案四:《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3,603,3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7%;反对 569,8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936%;弃权 13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
议案五:《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93,546,2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3%;反对 569,5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935%;弃权 188,8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
议案六:《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3,550,9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9%;反对 566,1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924%;弃权 1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
议案七:《关于增加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3,589,8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1%;反对 578,0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964%;弃权 136,7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5%。
议案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3,599,0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2%;反对 556,1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890%;弃权 14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8%。
议案九:《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9,682,5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95%;反对 4,473,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201%;弃权 148,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议案十:《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9,681,2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90%;反对 4,473,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201%;弃权 149,5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8%。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八、九、十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
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张隽律师、龚立雯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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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26│天华新能(300390):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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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新能(300390):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5/db2d0328-712f-41c7-a64f-965d725778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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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1:06│天华新能(300390):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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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新能(300390):2025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5/84b72366-491e-41dd-9306-cc64bdf58a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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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1:05│天华新能(300390):容诚审字[2025]230Z1129号内控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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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新能(300390):容诚审字[2025]230Z1129号内控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5/71d92cef-4bac-4a5e-95c0-fbabdcd2fb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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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1:05│天华新能(300390):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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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新能(300390):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5/2ea2d756-ccd1-43b1-b816-03c4df19fd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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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1:05│天华新能(300390):容诚专字[2025]230Z0858号募集资金年度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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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新能(300390):容诚专字[2025]230Z0858号募集资金年度鉴证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5/a654f541-dcd3-446d-a7b1-2e1ab63ec0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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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1:05│天华新能(300390):天风证券关于天华新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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