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91 长药控股 更新日期:2024-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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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长药控股(300391):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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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于2023年8月14日进入强制执行申请阶段,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公司的子公司湖北长江
丰医药有限公司和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涉案的金额109,727,911.86元。近日,公司收到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和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涉及的1,
152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1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书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鄂10执1064号。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湖北省荆州市学苑路。诉讼
各方当事人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民;
被执行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湖北长江星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1日、2023年8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
告》、《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三、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下称甲方):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一(以下简称乙方一):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二(以下简称乙方二):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三(以下简称乙方三):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一、二、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10月31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10民
终235号《民事调解书》。因乙方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甲方依法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23年11月28日乙方一、
二、三应偿还工程保证金9490万元,截止2022年7月13日上述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为3043367.5元,应支付诉讼费275867元、保全费、担
保费76390元,合计:98295624.5元。现经四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于2024年12月30日前分期付清全部应偿还的工程保证金。
2、乙方于2022年7月13日后支付上述工程履约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以该笔资金实际占用的时间为准(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实际
还款日止),利率按年化5.5%计算;如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上述保证金,则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的2倍计算;于2024年
12月30日前付清。
3、本和解协议签订后,迟延履行金不再计算。
4、如乙方未按照本和解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甲方有权依据原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5、本协议书经四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甲方收到第一笔款(1500万元)之日起生效。
目前,已经向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3200万元,其中3000万元用于兑付长江星向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3000万元商业
承兑汇票。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7起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一)原告安徽涡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中化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药控股的合同纠纷
2022年9月13日,安徽涡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涡河”)与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博制药”)、
中化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协议,安徽涡河按照协议约定向安博制药支付保证金3000万元,长药控股为安博制药退款提供担保
,后续发生退款纠纷。该案于2023年12月13日在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涉案金额3058.8万元。2024年4月11日判决安博制
药退还安徽涡河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向安徽涡河支付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用24800元、律师费280000元及差
旅费7325.02元,长药控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化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履约保证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安博制药财产依法强制执
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安博制药、长药控股负担。
截止2024年3月31日,该案累计涉及的235万元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二)原告刘冠麟与被告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俞海军、罗明、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
公司的合同纠纷
2020年,刘冠麟向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100万元,后续发生退款纠纷。该案
于2023年10月20日在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涉案金额360.19万元。2023年12月8日判决被告坤旭公司、长江大药房、俞海
军、罗明、伟创公司偿还原告刘冠麟人民币共1082938.25元。由伟创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342.23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五被告已
于2024年2月5日履行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目前该案已经结案。
该案累计涉及的119万元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三)原告湖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追偿权纠纷
2022年3月20日,新峰制药与中小微融资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中小微融资公司为新峰制药代偿借款后有权向新峰制药追偿。中小
微融资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代偿借款4000000元。该案于2023年11月21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涉案金额400万
元。2024年1月29日判决如下:新峰制药向中小微融资公司偿还代偿款4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长江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截止2024年3月31日,该案累计涉及的10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四)原告武汉生乐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永瑞元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1年,原告武汉生乐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永瑞元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全自动血液流变测试仪的合同,合同履行中发生
纠纷。该案于2024年3月12日在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涉案金额7.1万元,将于2024年4月16日开庭审理。该案暂未对公司
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五)原告固原市原州区汇泉厨具销售中心与被告宁夏长药良生例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2021年,原告固原市原州区汇泉厨具销售中心与宁夏长药良生例药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厨房设备的合同,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
该案于2024年3月7日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涉案金额48.09万元。2024年4月8日双方达成调解,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宁
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前向固原市原州区汇泉厨具销售中心支付280883.6元,如逾期未支付,则宁夏长药良生制药
有限公司向固原市原州区汇泉厨具销售中心支付厨房设备款280883.6元、违约金200000元,共计480883.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
57元、保全费2924元、保险费961.77元由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负担。该案累计涉及的0.81万元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六)原告关振敏与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2019年,关振敏向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长江源”)转帐120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因退还保证金发生纠纷。该案
于2023年3月28日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涉案金额30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长江源向关振敏支付300万元;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400元,律师费30000元由长江源承担。
该案涉及的207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七)原告李勇刚与被告罗明、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2年8月31日罗明签署《承诺书》,截止到2022年8月24日,三被告应支付原告欠款本息合计6565429.52元,2022年8月31日归
还。后发生还款纠纷。该案于2022年12月1日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涉案金额736.54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
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被告罗明、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向李勇刚支付5294277.9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79元,
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罗明、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承担。
该案是罗明个人行为,公司未对其进行担保,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金额合计1,723.81万元。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
分关注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执行和解协议;
2、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5ff61c31-4d7c-42bf-9ddd-12c50b735f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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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16:30│长药控股(300391):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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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或“上市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长兴盛世丰华商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世丰华”)的通知,盛世丰华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 本次质押数 占其所持 占公司 是否 是否 质押起 质押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股东或第一 量(股) 股份比例 总股本 为限 为补 始日 到期 用途
大股东及其 比例 售股 充质 日
一致行动人 押
盛世 是 4,901,100 13.84% 1.40% 否 是 2024年 无固 十堰市 补充
丰华 3月 29 定到 昊炜生 质押
日 期日 物科技
发展有
限公司
合计 - 4,901,100 13.84% 1.40% - - - - - -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盛世丰华及其一致行动人驭聪天顺贰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顺贰号”)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本次质押前 本次质押后 占其所 占公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名称 (股) 例 质押股份数 质押股份数 持股份 司总 情况 情况
量(股) 量(股) 比例 股本 已质押股 占已 未质押股 占未
比例 份限售和 质押 份限售和 质押
冻结数量 股份 冻结数量 股份
(股) 比例 (股) 比例
盛世 35,423,600 10.11% 16,101,700 21,002,800 59.29% 6.00% 0 0 0 0
丰华
天顺 21,000,000 5.99% 0 0 0 0 0 0 0 0
贰号
合计 56,423,600 16.11% 16,101,700 21,002,800 37.22% 6.00% 0 0 0 0
三、上述质押的股份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基本情况
上述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情况。
四、上述质押的股份是否出现平仓风险
上述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若后续出现平仓风险,上述股东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五、备查文件
1、 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 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2/b8e5ae49-16ea-43e3-b7f6-04958a1d67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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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6 00:00│长药控股(300391):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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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5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董事长李金凤女士提交的书面《辞呈》。因个人原因,
李金凤女士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金凤女士
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李金凤女士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及公司正常经营,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完成董事的补选、董事长的选举。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在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董
事长前,由公司董事韩庆凯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为止。
公司董事会对李金凤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5/1bc8ab1e-217c-4e88-829c-2bd30d5116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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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00:00│长药控股(300391):长药控股章程(202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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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药控股(300391):长药控股章程(2024年2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2/890e1cd4-2f44-4064-8fa5-c7dbb3bce8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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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00:00│长药控股(300391):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长药控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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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盛仲
君、刘剑树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签
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发表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长江
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金凤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
024 年 2 月 21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6,423,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105
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
7,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36%。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就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分别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证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61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61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2/ab8168e6-4ff6-4684-999a-148cb1f7f5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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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00:00│长药控股(30039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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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2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1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2月 21 日 9:15-15:00
。
4、股权登记日:2024年 2月 7日(星期三)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天马大道特 69 号公司会议室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金凤女士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名,所持(代理)股份56,611,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159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名,所持(代理)股份56,423,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105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所持(代理)股份187,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536%。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及列席了本次会议,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
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对本议案进行表决的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6,611,300 股,56,611,300 股同意,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外)的表决情况如下:187,7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对本议案进行表决的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6,611,300 股,56,611,300 股同意,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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