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93 中来股份 更新日期:2025-03-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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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15:42 │中来股份(30039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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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17:16 │中来股份(300393):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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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17:42 │中来股份(30039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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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6:24 │中来股份(300393):2024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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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5:56 │中来股份(30039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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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17:26 │中来股份(30039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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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02 │中来股份(300393):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即将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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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8:00 │中来股份(300393):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长期应收款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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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8:00 │中来股份(300393):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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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8:00 │中来股份(30039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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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15:42│中来股份(30039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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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30039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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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17:16│中来股份(300393):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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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股东林建伟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进行质押的通
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 本次质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为 是否为 质押起 质押到 质权人 质押用
股东或第一 押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限售股 补充质 始日 期日 途
大股东及其 (股) 比例 比例 押
一致行动人 (%) (%)
林建伟 是 12,000, 6.73 1.10 否 否 2025 年 至 办 理 徐顺航 个人资
000 03 月 04 解 除 质 金需求
日 押 手 续
止
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不涉及向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表决权的授权股份。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 本次质 本次质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量 例 押前质 押后质 持股份 总股本 已质押股份 占已质 未质押股份 占未质
(股) (%) 押股份 押股份 比例 比例 限售和冻 押股份 限售和冻结 押股份
数量 数量 (%) (%) 结、标记数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股) (股) 量(股) (%) (%)
林建伟 178,236 16.36 56,800, 68,800, 38.60 6.31 0 0.00 0 0.00
,987 000 000
张育政 30,000, 2.75 0 0 0.00 0.00 0 0.00 0 0.00
000
苏州普乐 9,936,4 0.91 0 0 0.00 0.00 0 0.00 0 0.00
投资管理 48
有限公司
浙江浙能 106,265 9.75 0 0 0.00 0.00 0 0.00 0 0.00
电力股份 ,704
有限公司
合计 324,439 29.78 56,800, 68,800, 21.21 6.31 0 0.00 0 0.00
,139 000 000
注1:若上表中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2:上表中限售股份不包含高管锁定股。
注3:林建伟先生持有苏州普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02%股权,张育政女士持有苏州普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7.98%股权,浙江浙
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份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获得公司控制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林建伟先生、张育政女
士、苏州普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
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不存在影响。
三、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6/098d684d-3e72-40f2-ba2e-72c2abb8a5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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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17:42│中来股份(30039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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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30039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7/fce4009e-d865-4dc6-b2df-16813b28e6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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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6:24│中来股份(300393):2024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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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亏损:70,000万元-88,000万元 盈利:52,654.81万元
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亏损:76,000万元-94,000万元 盈利:49,029.85万元
后的净利润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报告期的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
分歧。本次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本报告期内造成公司业绩亏损的主要原因如下:
报告期内,因光伏行业进入周期性调整阶段,光伏产业链供给侧竞争不断加剧,产业链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并在低位运行,甚至低
于成本。在此市场及行业环境下,尽管公司积极应对,大力开展降本增效、减亏扭亏等工作,但是盈利空间大幅收窄。此外,公司严
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市场及行业情况并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
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影响公司净利润。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2.公司2024年度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2/4fdc61d9-20e2-4a3e-8712-6c5866722a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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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5:56│中来股份(30039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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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年 4月 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16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担保额度及被担保人基本情况等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鉴于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原签署的担保合同即将履约完毕,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泰州中来光电”)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融资业务的延续进行,近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续签了担保合同。此外,为保证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中来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来新材”)顺利地向银行申请办理融
资业务,近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担保合同。本次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本次担保金额 截至目前对被担保 已审议的剩余可
方的担保余额 用担保额度
公司 泰州中来光电 10,000 149,705.44 140,000
江苏中来新材 5,000 39,998.29 15,000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审议的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被担保方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
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经营业务正常,公司能够控制其经营管理,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TAIZ04(高保)20250001)
公司为泰州中来光电在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融资合同》确定的最高融资额度有效期限内(2024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30 日)申请的融资业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1 亿元,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担保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等费用。
(二)《保证合同》(合同编号:6108703-001)
公司为江苏中来新材在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5,000
万元,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等费用。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公司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 1,539,895.09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总余额为 887,579.1
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0.96%。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实际担保总余额为 1,018.4
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2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
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TAIZ04(高保)20250001);
2.《保证合同》(合同编号:6108703-001)。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2/0d9de1e8-7a01-400e-96c5-b586374202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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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17:26│中来股份(30039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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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30039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1/cd7fc160-3bec-43bb-92b9-d7cff4d133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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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02│中来股份(300393):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即将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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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300393):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即将届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877de03a-b15d-44e0-b454-e9798bcad4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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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8:00│中来股份(300393):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长期应收款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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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2月 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长期应收款质押的议案》,同意中来民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以
下简称“工商银行常熟支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中来民生将部分长期应收款质押给工商银行常熟支行,为其在工商银行常
熟支行开展融资授信等业务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本次质押的长期应收款金额上限不超过质押时中来民生长期应收款余额,具体金额
以签署合同为准。截至 2024年 11月末,中来民生长期应收款余额约为 19.82 亿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本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工商银行常熟支行成立于 1987年 6月 25日,住所位于常熟市虞山街道海虞北路 23 号,负责人为顾韬,主要经营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工商银行常熟支行与公司及中来民生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最高额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中来民生将持有的部分长期应收款质押给工商银行常熟支行,为其在双方约定的期间以及约定的最高余额内办理融资授信等业务
时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等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
四、质押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长期应收款质押可以拓宽控股子公司融资渠道,将流动性较低的长期应收款转变为流动性较高的现金资产,优化公司现金资
产情况,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f886878f-4a64-48f3-85ed-029c6fbc7b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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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8:00│中来股份(300393):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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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
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高效处理”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外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
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和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的监测和采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在不违反
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
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有关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核实信息
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
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应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涉及公司不稳定因素的重大舆
情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经甄别研判后,协调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
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
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
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
事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如与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339a5a9a-893c-46a6-8d59-bbadfb2598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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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8:00│中来股份(30039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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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30039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10d27148-05a8-4330-89d7-55428bde3c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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