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96 迪瑞医疗 更新日期:2025-10-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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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迪瑞医疗(30039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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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迪瑞医疗(300396):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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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迪瑞医疗(30039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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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迪瑞医疗(300396):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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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迪瑞医疗(300396):职工代表董事选任制度(2025年9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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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迪瑞医疗(300396):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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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迪瑞医疗(30039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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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迪瑞医疗(30039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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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迪瑞医疗(30039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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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迪瑞医疗(300396):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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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迪瑞医疗(30039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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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五)14:40。(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0 月 24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5年 10月 24日 0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4 日 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三)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其中一种方式行使表决权。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
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16 日(星期四)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 2025 年 10 月 16 日(星期四)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宜居路 3333 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提案名称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提案编 提案名称 备注
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4.00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以上议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提案 2需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对于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二),与前述登记文件一并送
交公司,以便登记确认。传真、函件或电子邮件应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 16:30 前送达本公司证券部。来信请注明“股东大会”
字样。
(4)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5 年 10 月 17 日(9:00—11:30,13:00—16:3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宜居路 3333 号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通过信函方式登记,
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安国柱
电话:0431-81931002
传真:0431-81931002
邮箱:zqb@dirui.com.cn
通讯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宜居路 3333 号
邮政编码:130103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6、登记表格: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1e62763b-5dc6-48cd-87fc-70be33e4ec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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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迪瑞医疗(300396):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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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及《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
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
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
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
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如果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
商确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
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
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二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
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
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
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
要条件。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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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迪瑞医疗(30039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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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瑞医疗(30039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6565e1be-1be8-47f8-8169-98b308c635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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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迪瑞医疗(300396):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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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工作联络和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二章 成员及召集人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为 3-5 人,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1人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人,负责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开展公司战略问题的研究,就发展战略、产品战略、技术与创新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管理层或项目建议人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批准立项,并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提交董事会研究;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就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检查、分析公司重大战略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对公司长远规划、重大项目投资的分析和评价;
(三)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
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层或项目建议人的提案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应当于会议召开 5日前送达全体
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可以不受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其他委员召集或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应
为 10年。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应书面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9db36685-ae87-44c8-b952-6b4bdb6c40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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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迪瑞医疗(300396):职工代表董事选任制度(2025年9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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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职工依法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规范职工代表
董事的选任、履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选
举产生。
第三条 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任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民主选举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职工代表性与董事会专业性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选举、增补、更换(罢免)及管理等事宜。
第二章 职工代表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第五条 职工代表董事须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职工,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合
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劳动法律法规,有较强
的协调沟通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职工代表董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以下情形不得担任职工代表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人数1名,职工代表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与选举
第八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可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候选人。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对初步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
第九条 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在公司公告栏对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候选人的姓名、工作经历、现任职务等
)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如在公示期间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等问题,经核实后取消
其候选人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名候选人。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选举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唯一法定机构。第十一条 选举程序:
(一)工会应依法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工会主持;
(二)向职工代表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四)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具体计票规则(如有效票认定、当选票数要求等)由职工代表大会
依法制定;
(五)选举应设监票人、计票人,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六)详细记录选举过程、表决结果,形成书面
决议,并由所有出席职工代表签字确认,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选举结果确认与报告:
(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后,应当形成正式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二)工会应当及时将选举结果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机构)备案;
(三)董事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确认职工代表董事资格并进行披露。第四章 职工代表董事的罢免、增补与更换第十
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认为职工代表董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提出罢免动议:(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
规定;
(二)严重失职、渎职,给公司或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未能履行职工代表董事职责,经职工代表大会评议认定为不称职;
(四)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形;
(五)职工代表董事丧失职工身份(如辞职、劳动合同终止、被解雇等);
(六)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务超过六个月;
(七)被职工代表大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以书面方式联名也可提出罢免动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罢免决议形成后,由工会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和被罢免人。被罢免人自罢免决议生效时起不再担任职工代表董事。公司工会应当
将罢免结果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罢免、丧失职工身份、死亡或其他原因空缺时
,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在三个月内进行增补选举。
(一)出现空缺后,由工会启动增补选举程序;
(二)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提名与选举程序进行增补选举;
(三)新选举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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