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02 宝色股份 更新日期:2026-01-3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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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20:12 │宝色股份(30040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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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9:22 │宝色股份(300402):关于适时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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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9:22 │宝色股份(30040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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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9:22 │宝色股份(30040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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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9:22 │宝色股份(300402):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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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9:22 │宝色股份(300402):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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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9:22 │宝色股份(300402):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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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9:22 │宝色股份(300402):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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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9:22 │宝色股份(300402):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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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9:22 │宝色股份(300402):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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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20:12│宝色股份(30040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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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色股份(30040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2/9cfb7653-5c4e-4e99-a082-bcc69a6692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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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9:22│宝色股份(300402):关于适时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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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色股份(300402):关于适时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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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9:22│宝色股份(30040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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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等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日将会议内容通知(以电子邮件、邮件、电话、短
信及专人送出等方式)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表决,表
决后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要求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会议审议事项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公司相关
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行使职权。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
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公司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详细记录,并分别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
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独立董事
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障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公司为独立
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
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会议记录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细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细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原公司于 2024年 4月 1日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42e2b5c2-f4bd-4475-b602-5888dd9076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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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9:22│宝色股份(30040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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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色股份(30040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b077521f-aed6-42dd-9491-97d55dbdbf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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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9:22│宝色股份(300402):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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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明确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促进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提
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
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或者解聘。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
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复印件);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
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公司上市后,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任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承担以下义务:
(一)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承担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保证与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及时沟通,随时保持与证券交易所的联系;
(四)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五)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与其签订的保密协议,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二)有权参加涉及信息披露及公司重大事项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享有本细则规定的权利;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应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
(三)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前,应当从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细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细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原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第三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6031aab9-a735-4624-9399-3fe5a759bc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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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9:22│宝色股份(300402):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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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色股份”、“公
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宝色股份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参与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700 吨超纯多晶硅项目二阶段多晶硅反应器
成套装置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并成功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人民币 27,310 万元,公司与天瑞公司签署了该中标项目的采购合
同。
由于天瑞公司的控股股东陕西有色天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其持有天瑞公司 81.3107%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有色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公司与天瑞公司受同一控
制人陕西有色集团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天瑞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因此,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岩
注册资本:372373.8874 万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住所: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工业园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池制造;特种陶瓷制品制造;特种陶瓷制
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污水
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保护监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住房租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杂品
销售;土地使用权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检验检测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关联关系:天瑞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陕西有色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新能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能源公司持有其 81.3107%的
股份,其与公司属同一控制人控制。
3、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天瑞公司总资产 939,159.25 万元,净资产 348,314.17
万元,2024 年实现营业收入 69,753.13万元,净利润-79,393.17 万元。
4、履约能力分析:天瑞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7 月,注册资本 37.24 亿人民币,其实际控制人为陕西有色集团,注册资本为 28
.51 亿元。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买方: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1、交易标的:买方 700 吨超纯多晶硅项目二阶段多晶硅反应器成套装置 12套,以及反应器内部件备件管束和换热器各 6 台。
2、合同金额:人民币 273,100,000.00 元
3、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6 个月开始交货,8 个月内完成分批到货(具体到货数量和到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
4、付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发货款、到货验收款、质保款付款比例进行分期付款。
5、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定价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因中标关联方招标项目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及业务发展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具有必要
性及合理性。交易价格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不会因此交易对关
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签署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天瑞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3,140.00 万元
。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次公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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