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08 三环集团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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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36 │三环集团(30040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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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三环集团(300408):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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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三环集团(300408):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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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三环集团(30040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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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三环集团(300408):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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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三环集团(30040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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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三环集团(30040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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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三环集团(30040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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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三环集团(30040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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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三环集团(30040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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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36│三环集团(30040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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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亿元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
式回购部分公司 A股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月 11 日在中国证
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
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股股份 5,133,800 股,占公司当
前总股本的 0.2679%,最高成交价为 35.7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32.05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175,423,107.80 元(不含交
易费用)。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
案。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5/3ba4ef5b-5e8b-4d75-b304-b68ffeba4e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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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三环集团(300408):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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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集团(300408):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0ba0d41a-9afa-4534-af15-65cfd5cbc1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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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三环集团(300408):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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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集团(300408):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96378083-53d5-4b8a-bc66-cdd89fedae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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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三环集团(30040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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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集团(30040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7fec4f14-3768-4352-bbfd-afcc3ab407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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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三环集团(300408):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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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情况除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
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
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在董事
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
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并在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
)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
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
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
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
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承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财
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
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
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ed0ba913-1e1e-45a0-a760-5439a798bb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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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三环集团(30040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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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须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
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及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股东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
查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再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第十四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审议的事项
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提
名委员会会议可以
采取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
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
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5a7b62e1-7ca3-47bb-9001-aaf852ace5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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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三环集团(30040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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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集团(30040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4adfbcc1-3c49-47f5-af22-f9edb05acc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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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三环集团(30040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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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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