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300409(道氏技术)最新公司公告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查询(输入股票代码):

公司公告☆ ◇300409 道氏技术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2-06 19:16 │道氏技术(300409):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2-06 19:16 │道氏技术(300409):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 │2025-02-06 19:16 │道氏技术(300409):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 ├─────────┼──────────────────────────────────────────────┤ │2025-02-06 19:16 │道氏技术(300409):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 │2025-02-06 19:16 │道氏技术(30040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2-06 19:16 │道氏技术(30040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2-06 19:16 │道氏技术(300409):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 │2025-02-06 19:16 │道氏技术(300409):第六届监事会2025年第3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2-06 19:16 │道氏技术(300409):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3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1-27 16:47 │道氏技术(300409):监事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 ─────────┬──────────────────────────────────────────────── 2025-02-06 19:16│道氏技术(300409):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道氏技术”)聘 请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2)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3)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 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税务、评估、行业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道氏技术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一)2025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2 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2025 年第 2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秦伟针对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 投票权:(1)《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征 集投票权的征集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3 日至 2025 年 1 月 24 日期间(工作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30-16:30)。公司就该 征集投票权事宜发布了公告。 (三)2025 年 1 月 17 日至 2025 年 1 月 27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5 年 1 月 27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 年 2 月 6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 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四)2025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3 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2025 年第 3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2 月 6 日作为授予日,向 6名激励对象 授予 67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2 月 6 日作为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以下 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6/ce09e202-b5d3-40d6-8a73-9c21208af9ab.PDF ─────────┬──────────────────────────────────────────────── 2025-02-06 19:16│道氏技术(300409):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道氏技术(300409):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6/002e6921-5794-402e-a743-f4869b360a90.PDF ─────────┬──────────────────────────────────────────────── 2025-02-06 19:16│道氏技术(300409):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6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 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均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 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存在雇佣关系。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实际获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 成就。因此,同意以 2025 年 2 月 6 日为授予日,向 6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6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6/d21d6fe6-d89a-456e-9ab3-ff6d3b9ead24.PDF ─────────┬──────────────────────────────────────────────── 2025-02-06 19:16│道氏技术(300409):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一、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公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告时公司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张翼 中国 董事、总经理、研究院 200.00 29.85% 0.29% 院长 2 王健安 中国 副总经理、战略资源事 100.00 14.93% 0.15% 业部董事长 3 刘鑫炉 中国 副总经理、锂电材料事 120.00 17.91% 0.17% 业部总经理 二、其他激励对象 4 荣继烽 中国 战略资源事业部 100.00 14.93% 0.15% 总经理 5 叶晨 中国 海外事业中心总经理、 100.00 14.93% 0.15% 碳材料事业部总经理 6 李法典 中国 海外事业中心 50.00 7.46% 0.07% 营销总监 合计(6人) 670.00 100.00% 0.9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6/e6539dbc-d0df-4d85-94a1-0d0fb0194509.PDF ─────────┬──────────────────────────────────────────────── 2025-02-06 19:16│道氏技术(30040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道 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和实时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2 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2 月 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 2025 年 2 月 6 日下午 14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怡水三路 1 号 1 座佛山市道氏科技有 限公司 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6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2月 6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57,420,66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233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73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4,176,544 股,占股权登记日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2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74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71,597, 21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25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74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为 45,261,76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800%。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公司董事长荣继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54,7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462%;反对 2,172,6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7029%;弃权 6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3,019,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459%;反对 2,172,617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01%;弃权 6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540%。 关联股东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56,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492%;反对 2,163,1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6824%;弃权 7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4% 。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3,020,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489%;反对 2,163,13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92%;弃权 7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719%。 关联股东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255,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964%;反对 1,860,9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283%;弃权 8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3% 。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3,319,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95%;反对 1,860,93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15%;弃权 8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790%。 关联股东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6/78847e81-fbca-48d2-9613-48d5471a8f1a.PDF ─────────┬──────────────────────────────────────────────── 2025-02-06 19:16│道氏技术(30040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道氏技术(30040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6/ff3abfec-4d35-446c-8614-e663d5a56e7b.PDF ─────────┬──────────────────────────────────────────────── 2025-02-06 19:16

www.chaguwang.cn & ddx.gubit.cn 查股网提供数据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