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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10(正业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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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410 正业科技 更新日期:2026-04-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4-14 16:46 │正业科技(300410):正业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 │2026-04-14 16:46 │正业科技(300410):正业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 │2026-04-14 16:46 │正业科技(300410):正业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 │2026-04-14 16:46 │正业科技(300410):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志军) │ ├─────────┼──────────────────────────────────────────────┤ │2026-04-14 16:46 │正业科技(300410):正业科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4月) │ ├─────────┼──────────────────────────────────────────────┤ │2026-04-14 16:46 │正业科技(300410):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汪志刚) │ ├─────────┼──────────────────────────────────────────────┤ │2026-04-14 16:46 │正业科技(300410):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符念平) │ ├─────────┼──────────────────────────────────────────────┤ │2026-04-14 16:46 │正业科技(300410):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4-14 16:44 │正业科技(300410):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 │2026-04-14 16:42 │正业科技(300410):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说明公告 │ └─────────┴──────────────────────────────────────────────┘ ─────────┬──────────────────────────────────────────────── 2026-04-14 16:46│正业科技(300410):正业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正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或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 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外,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 然终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董事辞 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 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与董事会授权指定的移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并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 的移交,协助完成工作过渡。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如离任或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启动离任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本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离职后的持有股份比例、持 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 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察,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3b706e58-0f76-47ac-bb25-e717cffa19ab.PDF ─────────┬──────────────────────────────────────────────── 2026-04-14 16:46│正业科技(300410):正业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合理有效的现代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提升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 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董事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离职后的义 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三章 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 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与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 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五章 薪酬与津贴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 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 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 务数据开展。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 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与津贴 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按照本制度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规定执行;在公司担任其他具体职务(非高级 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以其本人在公司具体担任的职务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按照公司相关薪酬 管理制度确定其薪酬;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另行发放董事薪酬。 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发放津贴,确有必要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为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 基本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以公司年度预算目标和个人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后,提出绩效薪酬发放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 的通讯、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 放。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具体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经营业绩; (二)公司发展策略; (三)行业水平; (四)岗位价值; (五)个人业绩; (六)通胀水平。 第七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及比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以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弥补应对措施的主动性及有效性因素综合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条 若公司最终决定启动追索扣回程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牵头负责具体追索扣回事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71272c2f-aeac-41ee-90d1-3e48662d8165.PDF ─────────┬──────────────────────────────────────────────── 2026-04-14 16:46│正业科技(300410):正业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正业科技(300410):正业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f7cfd740-21fd-41c5-b4bc-0d19c485f48b.PDF ─────────┬──────────────────────────────────────────────── 2026-04-14 16:46│正业科技(300410):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志军) ─────────┴──────────────────────────────────────────────── 正业科技(300410):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志军)。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ebf8bd18-1f29-438b-8f72-3a3d33e092ee.PDF ─────────┬──────────────────────────────────────────────── 2026-04-14 16:46│正业科技(300410):正业科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4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坏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内部执行小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其他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执行小组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惩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 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包括电话会议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 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通讯方式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的,表决 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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