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11 金盾股份 更新日期:2026-02-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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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6:02 │金盾股份(300411):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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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9 16:42 │金盾股份(300411):关于赵信远撤回执行申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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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9:00 │金盾股份(300411):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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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5:40 │金盾股份(300411):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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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5:40 │金盾股份(3004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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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5:40 │金盾股份(300411):关于五届十次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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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20:34 │金盾股份(300411):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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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19 │金盾股份(300411):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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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17 │金盾股份(300411):2025-053 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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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7:10 │金盾股份(30041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期限届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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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6:02│金盾股份(300411):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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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2日召开五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和五届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4 日、2025 年 6
月 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和《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近日,公司收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原委派吴慧和王飞燕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2025年末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工作调整,现委派朱大为接替吴慧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后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朱大为和王飞燕。
二、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简历
朱大为 1994 年 10 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自 1994 年 10 月开始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朱大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 1 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
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 2025 年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工
作产生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
2、本次变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执照、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5/36985292-5fa4-4849-8960-e9d598b672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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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9 16:42│金盾股份(300411):关于赵信远撤回执行申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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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虞法院”)作出的(20
25)浙 0604 执 8621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上虞法院准予赵信远撤回执行申请,并终结(2025)浙 0604 执 8621号案件的执行。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本案系因公司印章被伪造用于为周建灿向赵信远的 5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引发。赵信远于 2018 年 2月提起向武汉仲裁委员会
提起仲裁申请,并对公司的募集资金项目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银行账户被冻结额度为 5,000.00 万元。
2022 年 2月 17 日,武汉仲裁委作出(2018)武仲裁字第 000003493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承担主债务人周建灿不能清偿部
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详见公司 2022 年 4月 1日及 2022 年 4月 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及 2022-01
1]。
武汉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赵信远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申请执行。公司以武汉仲裁委的仲
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超越权限进行仲裁等为由,向绍兴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绍兴中院以(2022)浙 06 执
异 12 号案件立案审理。
绍兴中院在审理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过程中,将赵信远申请执行案移交上虞法院办理,上虞法院以(2025)浙 0604 执
8621 号案件受理。
因赵信远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虞法院认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终结(2025)浙 0604 执 8621 号案件的执
行,并解除了对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冻结措施。
二、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 2021 年已对该案累计计提预计负债 4,015.22 万元。本次终结执行案件的裁定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2025)浙 0604 执 8621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9/4201efd8-10e8-4e6d-b7fc-33923c9be6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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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9:00│金盾股份(300411):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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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特定股东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及方正证券-西藏信托-浦顺 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正证券赢策 316 号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持有本公司股份 7,27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79%)的特定股东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
计划在本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5年 12月 30日至 2026年 3月 27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4,06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00%)。
2、持有本公司股份 18,51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4.55%)的特定股东方正证券-西藏信托-浦顺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方正证券赢策31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方正证券”)计划在本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5 年 12月 3
0日至 2026年 3月 27日)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2,195,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其
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 4,065,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8,13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 2%)。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特定股东高新投、方正证券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姓名 股东情况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高新投 特定股东 7,275,700 1.79%
方正证券 特定股东 18,514,000 4.5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特定股东高新投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公司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司法拍卖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及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高新投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065,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任意连续 9
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减持
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时间及方式:
集中竞价方式,自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5)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特定股东方正证券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实际资金方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执行法院裁定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方正证券计划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2,195,6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3%)。上述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即不超过 4,0
65,200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即不超过 8,130,400股。
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时间及方式:
集中竞价方式:自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大宗交易方式:自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5)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三、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特定股东高新投及方正证券所持的股份均属于原股东周建灿。周建灿因涉及多起诉讼,导致其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或强
制过户,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 9月,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周建灿持有的公司股份 13,500,000股[详见公司于 2020年 9月
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周建灿被拍卖股份完成交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
(2)2021年 5月,方正证券-西藏信托-浦顺 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正证券赢策 316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执行法院裁定
取得周建灿持有的公司股份28,800,000股[详见公司于 2021年 5月 2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第一
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
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司法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执行,因此,原股东周建灿对股份做出的相关承诺由上述
股东继续遵守。
(一)周建灿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
,所作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灿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4)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其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
将相应进行调整。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灿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如因个人其他投资需求急需资金周转时,将首先采取其他融资渠道予以解决;
如确需减持股份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直接在二级市场交易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
(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1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 10%;(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周建灿在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做出的承诺如下: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周建灿承诺:
本人在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本次交易新增的股份,均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锁定 60个月。自本次交易结
束后的 60个月内,本人不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本人不排除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确保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
。
(三)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特定股东高新投及方正证券均切实履行了其承诺事项,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后,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环境等情况确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
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
4、上述股东在计划减持股份期间,承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高新投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2、方正证券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4/5180e955-fac5-488e-9214-1802a99b9e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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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5:40│金盾股份(300411):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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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300411):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9/aaf2a1c8-5311-4eca-81a6-0944af3790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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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5:40│金盾股份(3004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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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3004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9/80d17a0d-b628-43f9-91b2-5aee4855f6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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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5:40│金盾股份(300411):关于五届十次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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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五届十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2 月 16日通过专人送达、电话及邮件
等方式通知了各位董事,此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 7人,实际
出席会议董事 7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的董事是阳洪、朱建、徐伟民、李宗吾 4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淼根先生召集和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
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兰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董
事长王淼根先生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兰通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专业能力与从业经验。其任职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2、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董事会同意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三、备查文件
1、五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记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9/9cacea5b-92f8-4327-b8fc-4a3c6a80b1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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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20:34│金盾股份(300411):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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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特定股东深圳市前海宏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持有本公司股份 6,014,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48%)的特定股东深圳市前海宏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
宏亿”)计划在本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5 年 11 月 5 日至 2026 年 2月 4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
股份不超过 4,065,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00%)。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特定股东前
海宏亿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姓名 股东情况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前海宏亿 特定股东 6,014,600 1.4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特定股东深圳市前海宏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经营发展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司法拍卖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及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深圳市前海宏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4,065,2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1%)。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时间及方式:集中竞价方式,自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5 年 11 月 5日至 2026 年 2月 4日)
;
(5)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特定股东前海宏亿所持的股份均属于原股东周建灿。周建灿因涉及多起诉讼,导致其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或强制过户,
具体情况如下:
(1))2020 年 4月,深圳市前海宏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周建灿持有的公司股份 13,500,000 股[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7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周建灿被拍卖股份完成交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
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司法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执行,因此,原股东周建灿对股份做出的相关承诺由上述股东继续遵守。
(一)周建灿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
,所作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灿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4)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其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
将相应进行调整。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灿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如因个人其他投资需求急需资金周转时,将首先采取其他融资渠道予以解决;
如确需减持股份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直接在二级市场交易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
(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1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 10%;(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周建灿在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做出的承诺如下: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周建灿承诺:
本人在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本次交易新增的股份,均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锁定 60 个月。自本次交易结
束后的 60 个月内,本人不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本人不排除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确保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
。
(三)承诺的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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