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14 中光防雷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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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7:02│中光防雷(300414):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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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金额:5,707,780.33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
审判情况及判后执行情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收到由人民法院送达的深圳凡维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凡维嘉信息”)、庞军、刘蓉的《民事上诉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
司就有关前期公告的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1月 1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公告《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3),公司作为原告就
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维泰科技”)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89,602,361.50 元,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公告《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0),一审《民事判
决书》【(2023)川 0191 民初 25647号】主要判决如下:
1.凡维泰科技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9,995,979.13 元及利息;
2.若凡维泰科技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公司有权对庞军持有的凡维泰科技 49.955%股权(质押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5,54
5,005元)在一审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凡维嘉信息、庞军、刘蓉对凡维泰科技应归还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的45%和全部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案件受理费 490,412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95,412 元,由凡维泰科技负担 225,412 元、由凡维泰科技、凡维嘉信息、
庞军、刘蓉共同负担 270,000元。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因不服一审判决,凡维嘉信息、庞军、刘蓉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变更(2023)川 0191 民初 25647 号民事
判决书第三项将“三、被告深圳凡维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庞军刘蓉对被告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归还的上述第
一项借款本金的 45%和全部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改为“三、被告深圳凡维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庞军、刘蓉对被告深
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归还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的 45%和本金的 45%对应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金额暂计为:5,707,780.33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审判情况及判后执行情况,依据企
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aabce7d0-2e22-4b60-825b-a59e7250b3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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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15:38│中光防雷(300414):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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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借款本金 79,995,979.13 元及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处于法定上诉期间,判决未生效,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故该案
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后续诉讼进展和判后执行的情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3)川 0191民初 25647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就有关前期公告的重大诉讼事
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原告就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维泰科技”)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89,602,361.50 元,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见公司于 2024年 1月 1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4-003)。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2023)川 0191 民初 25647 号】,判决内容见下:
“一、被告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 79,99
5,979.13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利息计算附表中对应每笔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笔本金所对应的利息计算标准,自每笔本金所
对应的起算日期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二、若被告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庞军
持有的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49.955%股权(质押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5,545,005元)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三、被告深圳凡维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庞军、刘蓉对被告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归还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
金的 45%和全部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90,412元、保全费 5000元,合计 495,412元,由被告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225,412元、由被告深圳凡
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凡维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庞军、刘蓉共同负担 270,000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 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处于法定上诉期间,判决未生效,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故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后续诉讼进展和判后执行的情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若被告依法提起上诉,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被告未依法提起上诉,则判决生效,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3)川 0191民初 25647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e696dd56-d736-44cc-b25e-7d9adc354d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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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中光防雷(300414):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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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
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 年 10 月 16 日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到董事 7名,公司
董事长王雪颖女士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是合
法、有效的。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三季报报告全文的议案》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了公司 2024年三季度报告全文,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了公司 2024 年三季度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三季度报告》
全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规划,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短期流动资金周转需求,(1)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申请人民币 6,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 12 个月;(2)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人民币 7,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 12个月。上述综合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以及授信期限最终将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
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期限将视公司实际经营需求确定
,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若按照银行业务办理要求需要提供保证金质押等担保的,同意提供相应的抵质押担保,具体
以签订的抵质押担保合同为准。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内部
审计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fcee638b-3054-4ea2-828f-6f1fbf2539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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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中光防雷(300414):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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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防雷(300414):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4a5877b7-e59b-433a-832f-91f660d7ec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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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中光防雷(300414):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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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防雷(300414):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30070158-61fe-4d65-8c93-54a9055d49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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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中光防雷(300414):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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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防雷(300414):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524a7a99-8c68-4220-bc5d-0372d9b8ce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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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15:40│中光防雷(300414):关于参加四川辖区2024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及半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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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四川辖区 2024 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及半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活
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https://rs.p5w.net)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
4年 9 月 12日(周四)13:30-17:00。
届时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雪颖女士、财务负责人汪建华先生、董事会秘书周辉先生将在线就公司 2023年度及 2024年半年度业
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
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05/daed9233-41c5-4425-9262-138b242557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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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00:00│中光防雷(300414):2024上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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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防雷(300414):2024上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14/18a5cd09-d4b8-453f-ba83-885b2b775e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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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00:00│中光防雷(300414):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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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防雷(300414):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13/5d3632bc-e260-4cbb-9815-b67980c6b4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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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00:00│中光防雷(300414):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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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防雷(300414):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13/68dd8c99-07f3-4dda-8a3a-c0a2d4ad86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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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5 17:48│中光防雷(300414):取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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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防雷(300414):取得专利证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05/cf884773-d067-4a8f-8dc9-4964891341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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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18:00│中光防雷(300414):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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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 2024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通过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具体内容为:以 2023 年 12 月 31日总股本 326
,019,466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890,291.99 元,送红股 0 股。
2、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3、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若公司股本总额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
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26,019,46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50000 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135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
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款 0.015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1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月 1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1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6 月1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1)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号 08*****02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6 月 3 日至
登记日:2024 年 6月 1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
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天宇路 19 号中光防雷证券事务部
邮编:611731
咨询联系人:李雯
咨询电话:028-61545795 传真:028-87843532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6-11/f3508292-a7ef-44b6-ad28-9eb312f9c6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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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00:00│中光防雷(300414):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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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一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涉
及公司“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专利号为 200710049004.9)的发明专利。现将案件审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编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请求人
4W117130 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 200710049004.9 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二、被申请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结果
案件编号 专利名称 决定书编号 审查结果
4W117130 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 第 566409 号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 46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审查决定书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收到审查决定后,组织人员研读、分析决定书内容,将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公司“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 (专利号为200710049004.9)发明专利的审查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
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66409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6-11/dac64de5-c3de-476f-a9e8-758e966d66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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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 18:08│中光防雷(300414):中光防雷法律意见书 (2023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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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泰律意字第 10921 号
2024 年 5 月 10 日
中国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
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楼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
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中国 成都市 高新区 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层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
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第 10921 号敬启者: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光防雷”或“公司”)的委托,指
派贾茹、李桂兰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次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
本所已获得中光防雷的保证和确认,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其所提供的文件的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做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光防雷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
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经中光防雷公司 2024年 4月 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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