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18 昆仑万维 更新日期:2024-04-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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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21:19│昆仑万维(300418):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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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 2024年 4月 10日采取通讯方式通知了
全体董事、监事。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年 4月 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加的董事 7名,实际参加的董事 7名。
4、会议由方汉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董事会的举行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和表决、通过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确定以 2024 年 4月 15 日为授予日,以 19.6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32 名激励对象授予6
,246.1941万股限制性股票。
该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
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董事会对此项议题进行了讨论和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票 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 100%,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87bb6de9-89f5-4cc3-b2fc-9288692a02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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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21:18│昆仑万维(300418):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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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万维(300418):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b02faaac-1cfe-45e9-b50c-490053b872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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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19:08│昆仑万维(300418):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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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
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通知情况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已于 2024年
3 月 30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汉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4月 15日下午 14时
(2)网络投票时间:
2024年 4月 15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4月 15日 9:15—9:25,9:30—11:30 和 13:
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4月 1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明阳国际中心 B 座 11层会议室
6、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7.1 条关于社会公众股东的规定执行。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144,844,3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921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4人,代表
股份 68,644,8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497%。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5 人,代表股份213,489,1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571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74 人,代表股份68,644,83
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49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后通过的议案:
议案 1.00 《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3,160,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9%;反对 329,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4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315,8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07%;反对 329,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
9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443,1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00%;反对 215,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0%
;弃权 8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598,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762%;反对 215,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
43%;弃权 8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443,1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00%;反对 215,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0%
;弃权 8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598,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762%;反对 215,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
43%;弃权 8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李化、何保飞两位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29073aec-a0e4-43be-b1d9-49a4d1ad3f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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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19:08│昆仑万维(300418):关于昆仑万维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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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 年 4 月 15 日在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 46 号明阳国际中心 B 座 11 层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
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4年 3 月 29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
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
东城区西总布胡同 46 号明阳国际中心 B 座 11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方汉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
: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3,489,159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7.571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4,844,32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1.921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8,644,8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49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8,644,8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49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
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13,160,1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329,0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8,315,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7%;反对329,00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12,443,1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00%;反对215,7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0%;弃权83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598,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62%;反对215,72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3%;弃权8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96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12,443,1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00%;反对215,7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0%;弃权83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598,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62%;反对215,72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3%;弃权8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96
%。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31078a90-5aea-492c-829e-3c5f3c458f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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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18:44│昆仑万维(300418):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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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
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通知情况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已于 2024 年
3 月 19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汉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4 月 3日下午 14 时
(2)网络投票时间:
2024年 4 月 3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4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
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4 月 3 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明阳国际中心 B座 11层会议室
6、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7.1条关于社会公众股东的规定执行。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144,844,3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921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人,代表
股份 26,404,9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732%。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4 人,代表股份171,249,2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0945%。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3 人,代表股份26,404,96
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7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后通过的议案:议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127,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0894%;反对7,088,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391%;
弃权3,033,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1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83,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6669%;反对7,088,2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444
%;弃权3,033,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88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077,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0604%;反对10,171,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39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33,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788%;反对10,171,4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21
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2《关于修订<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077,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0604%;反对10,171,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39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33,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788%;反对10,171,4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21
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李化、何保飞两位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3/d75bd4e3-06a0-4b33-8e56-2b7f5bcb66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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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18:44│昆仑万维(300418):关于昆仑万维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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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 年 4 月 3 日在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 46 号明阳国际中心 B 座 11 层会议室召开。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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