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19 ST浩丰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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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7:12│ST浩丰(300419):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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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
2、公司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公司拟聘任的会计
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为充分保证公司年报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综合考
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求等情况,公司认为中兴华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
构的要求,公司拟聘请中兴华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3、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财会〔2023〕4号)的规定。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82881146K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成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4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资产评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项目:注册会计师业务;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3 年度末合伙人数量 189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968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489 人。2023 年
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 185,828.77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140,091.34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32,039.59 万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
报审计 124 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
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15,791.12 万元。
公司属于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中兴华所在该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1,468.42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 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
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定在 20%的
范围内对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行政监管措施 16 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4 次。42 名
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8 人次、行政监管措施 37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8 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刘炼,2007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 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14 年 3 月成为中兴华合伙人,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 17 年,2024 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4 家,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会计师李云飞,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有多年的证券服务业务
从业经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祖诚,2003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7 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
024 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 11 年,目前任职事务所项目质量复核岗位,负责过多个证券业务项目的质量
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并购重组审计、IPO 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等,近 3 年复核上市公司、挂牌公司超过 10 家,具备
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拟聘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受到相关处罚。
3.独立性。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审计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年度审计报酬事宜并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公司 2024年度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定价原则将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
模、工作的复杂程度、所需要投入的人员配置等因素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1.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聘任的中审众环成立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中审众环已经为公司提供5 年的审计服务,2023 年度为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为充分保证公司年报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求等情况,公司认为中兴华在独立性、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拟聘请中兴华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3、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中兴华、中审众环进行了沟通说明,双方均已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更换无异议。根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双方已积极做好会计师事务所
变更的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兴华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因此
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任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2、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3、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浩丰
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聘请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经与会委员签字的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7448e32b-4cc4-4ada-a821-15a076b518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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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7:11│ST浩丰(30041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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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7日以邮件、电话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4年11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6人,实际
参与表决董事6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王剑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研究、讨论,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决定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根据2024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
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24年12月9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乙10号院1号楼众秀大厦第19层会议室现场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7)。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9d47cbdd-1e9f-454c-8a3a-0459adecc1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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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7:10│ST浩丰(300419):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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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11月17日以邮件、电话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4年11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
表决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农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研究、讨论,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
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聘请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90747d02-93cb-4ba1-b835-9bfa5c4436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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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7:09│ST浩丰(300419):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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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丰(300419):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caa0e988-3c96-4774-9043-8858b965e2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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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9:32│ST浩丰(300419):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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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2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
3 年 12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3)。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2024>1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2024 年 11 月 6 日,公司收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科技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李继宏,男,1965 年 4 月出生,时任浩丰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高慷,男,1971 年 8 月出生,时任浩丰科技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畅,男,1970 年 8 月出生,时任浩丰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浩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
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
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浩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浩丰科技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
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公司等 5 家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技在上述业务中实际
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浩丰科技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虚增 2020 年度营业收入 7,312.85 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
的 11.43%,导致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浩丰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24
年 4 月 30 日,浩丰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和更正后的 2020 年年度报告,主动更正相关财务数据。
李继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将案涉资金融通业务引入浩丰科技,并负责具体实施,故意隐瞒业务实质。高慷作为公司时
任董事长,申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充分关注案涉资金融通业务的商业实质。上述三人均对浩丰科技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李继宏、高慷、申畅是浩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浩丰科技、李继宏、高慷及申畅均积极配合调查,其中浩丰科技、李继宏及申畅出具认错认罚书面意见。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继宏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高慷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申畅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判断本次收
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亦未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被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
2、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的议案》。公司针对 2020年年报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及《2020 年年度报告(更新后)》。
目前,公司不存在尚未整改完毕的事项。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上市公司因触及第 9.4 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及时提出申请,争取尽早撤销风险警示。
4、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7/1b46d182-60c1-4a2a-8cd9-3ee2689107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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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浩丰科技(300419):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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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丰科技(300419):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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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浩丰科技(300419):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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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丰科技(300419):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664e765b-031f-4824-bc4e-38833dca92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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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浩丰科技(300419):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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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2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
3 年 12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3)。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2024>1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继宏、高慷、申畅: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浩丰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 年,浩丰科技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
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公司等 5 家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技在上述业务中实际
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浩丰科技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涉嫌虚增 2020 年度营业收入 7,312.85 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
收入的11.43%,导致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浩丰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24 年 4 月 30 日,浩丰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和更正后的
2020 年年度报告,主动更正相关财务数据。
李继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将案涉资金融通业务引入浩丰科技,并负责具体实施,故意隐瞒业务实质。高慷作为公司时
任董事长,申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充分关注案涉资金融通业务的商业实质。上述三人均对浩丰科技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李继宏、高慷、申畅是浩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浩丰科技、李继宏、高慷及申畅均积极配合调查,其中浩丰科技、李继宏及申畅出具认错认罚书面意见。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继宏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高慷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申畅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
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
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
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北京监管局下发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的议案》。公司针对2020 年年报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及《2020 年年度报告(更新后)》《2021 年年度报告(更新后)》。
3、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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