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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20(五洋停车)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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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420 五洋自控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6 00:00│五洋自控(300420):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4 年 2月 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于 2024 年 2月 23日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且 不低于人民币 4,0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5元/股(含本数)。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 购股份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4年 4月 15 日,公司首次实施了股份回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 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 4月 15 日,公司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200,00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0179%。本次回购股份的成交价为 2.53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506,0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 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交易申报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结合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43726cad-e3e9-4982-afbf-082b5ffeeb5e.PDF ─────────┬──────────────────────────────────────────────── 2024-04-09 00:00│五洋自控(300420):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事项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简介 为满足正常业务发展需要,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伟创自动化”)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 2,000万元流动 资金借款,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公司及孙公司东莞市 伟创华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向深圳高新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二)审议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月 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 年 5月 17日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申请融资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伟创自动化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5,000 万元的担保,担保 额度有效期为一年,自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年度申请融资额度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本次反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伟创自动化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 701法定代表人:胡云高 注册资本:738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3 年 06月 05日 经营范围:自动化设备、立体停车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相关技术信息咨询,上门安装及维护保养(生产由异地分支机 构经营,执照另办),机械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及销售,国 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伟创自动化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3年 9月 30日(未经审计) 2022年 12月 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1,750,169,047.71 1,762,579,553.68 净资产 1,183,427,169.57 1,161,508,506.05 负债合计 566,541,570.94 600,949,996.78 营业收入 564,194,950.93 935,812,996.44 利润总额 14,748,318.97 22,559,257.15 净利润 21,918,663.52 26,913,754.22 三、反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 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3510-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樊庆峰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 年 04月 01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为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开展再担保业务;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自有物业租赁。许 可经营项目是。 公司与高新投融资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拟签署的担保协议及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务人名称: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担保人名称: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4、反担保人名称: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伟创华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5、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深圳高新投实现 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担保费、执行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乙方有权决定 清偿顺序。 6、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范围:担保协议书项下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 (2)保证期间:担保协议书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止;担保协议书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或对债务人的不同 债务约定有不同的履行期限的,均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止。 (3)保证方式: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反担保保证责任。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反担保事项能够帮助子公司伟创自动化得到流动资金的支持和业务拓展,促进其经营发展。伟创自动化经营稳定,资信状况 良好,反担保风险可控,不会为公司增加不可控制的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公司提供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12,893.4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34%。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无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8/779ad4ad-05d5-407b-86fc-d6b4bf9c05fb.PDF ─────────┬──────────────────────────────────────────────── 2024-04-03 00:00│五洋自控(30042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2月 23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 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5元/股(含本数)。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回购股份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 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 2024 年 3 月末的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尚未实施股份回购。 二、其他说明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及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2/3a8ecddd-1e76-46f2-8b8b-9c4fb0f210ab.PDF ─────────┬──────────────────────────────────────────────── 2024-04-02 00:00│五洋停车(300420):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五洋停车(300420):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1/07b6ea8c-b9b3-4eb0-b3cc-d2ad5f82f916.PDF ─────────┬──────────────────────────────────────────────── 2024-03-16 00:00│五洋停车(300420):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五洋停车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植德京(会)字[2024]0018号 二〇二四年三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 邮编:1000075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 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18号 致: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 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 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 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工业园珠江路北、银山路东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52 人,代表股份 292,749,33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23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合计 49 人,代表股份 72,353,98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481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2,626,5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反对 96,1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231,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8303%;反 对 96,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328%;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69%。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2,571,7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3%;反对 150,9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5%;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176,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7545%;反 对 150,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086%;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69%。 经查验,上述第 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 2项议案 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6/de4ec2cf-4d31-4902-b8b6-b3793704a2d9.PDF ─────────┬──────────────────────────────────────────────── 2024-03-16 00:00│五洋停车(300420):五洋停车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3月 15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3月 15日上午 9:15-9:25和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3月 1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工业园珠江路北、银山路东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伟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7、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2 人,代表股份 292,749,3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 223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9人 ,代表股份 72,353,9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811%。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人,代表股份 250,575,3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445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8人,代表股份 42,173,9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777%。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2,626,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反对 96,1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328%;弃权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231,1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3%;反对 96,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1328%;弃权 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9%。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2,571,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3%;反对 150,9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15%;弃权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176,3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45%;反对 150,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86%;弃权 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郑超、孙继乾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 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6/323aa091-5a45-489f-ae32-071b2661f34e.PDF ─────────┬──────────────────────────────────────────────── 2024-03-15 00:00│五洋停车(300420):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部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侯友夫先生的通知,获悉侯 友夫先生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股份质押延期购回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 是否 是 质押起 原质押 延期后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控股股 数量 持股份 司总 为限 否 始日 到期日 质押到 用途 东或第 比例 股本 售股 为 期日 一大股 比例 补 东及其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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