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21 力星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1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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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8:29 │力星股份(300421):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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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8:27 │力星股份(300421):关于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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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8:25 │力星股份(30042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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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6 15:45 │力星股份(300421):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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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00 │力星股份(300421):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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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59 │力星股份(30042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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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59 │力星股份(300421):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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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59 │力星股份(30042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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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59 │力星股份(300421):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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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59 │力星股份(300421):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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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8:29│力星股份(300421):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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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12日下午 1: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11月 12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2日 9:15-9:25,
9:30-11:30和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2 日9:15—15:00。
(3)会议地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贵宾 3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公司在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通讯参会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施祥贵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5人,所持有股 92,170,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1.3
47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25年 11月 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股东。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1,483,91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13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0名,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86,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6%。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023,1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8%;反对 137,44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1%;弃权 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187,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8.6976%;反对 137,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2125%;弃权 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9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逐项表决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948,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7%;反对 143,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1%;弃权 79,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113,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8.0377%;反对 1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2615%;弃权 79,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700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946,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5%;反对 143,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1%;弃权 81,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111,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8.0200%;反对 1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2615%;弃权 81,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718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940,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7%;反对 224,74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8%;弃权 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104,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7.9645%;反对 22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9826%;弃权 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52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920,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3%;反对 142,44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5%;弃权 1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85,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7.7907%;反对 142,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2566%;弃权 1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95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925,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7%;反对 137,44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1%;弃权 1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90,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7.8348%;反对 137,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2125%;弃权 1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95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925,8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43%;反对 137,44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1%;弃权 10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90,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7.8392%;反对 137,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2125%;弃权 10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948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924,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6%;反对 136,3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弃权 110,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89,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7.8260%;反对 1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2024%;弃权 110,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97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924,8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2%;反对 213,24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4%;弃权 3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89,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7.8304%;反对 213,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8812%;弃权 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288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0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925,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7%;反对 137,44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1%;弃权 1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90,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7.8348%;反对 137,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2125%;弃权 1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95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良锁律师、王超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主持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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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8:27│力星股份(300421):关于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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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300421):关于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3/f81a3c12-86a4-4422-9940-11070ffbf1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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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8:25│力星股份(30042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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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30042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3/e6901f68-e92d-460d-819b-8c1cad26a1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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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6 15:45│力星股份(300421):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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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300421):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7/e89be8ee-a3f8-4955-a31f-323f8e8976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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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00│力星股份(300421):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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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以通讯的方式发出
,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在公司二楼 2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云峰主持,出席会议的监事审议并通过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审议,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监事会
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
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履行职责至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止,届时,现任监事会成员自动离任,离任后均在公司继续担任其他职务,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
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507d55b7-e4a2-40ea-9a67-a55038dc1f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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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59│力星股份(30042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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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30042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88f04694-17d3-48e6-88ce-b9415c3b82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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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59│力星股份(300421):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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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
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界定的关
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
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
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
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
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
实施。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
的经营性资金占用。第八条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大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子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员、内审机
构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三)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以及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
是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
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是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
况,防范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统筹控制,定期向防范大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报告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
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
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大股东占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协助、纵容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
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
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金。第十八条 公司被大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
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a9dfa623-a4c9-47db-a7e9-9af29649c1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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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59│力星股份(30042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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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30042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2f35d5f9-e1c8-41f4-ad6d-b832c0af61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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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59│力星股份(300421):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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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300421):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a1fe362a-0b37-443f-bc3c-1b8572df58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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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59│力星股份(300421):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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