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24 航新科技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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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7:22│航新科技(300424):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延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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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航新科技”)于 2024 年 11月 2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恒贸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恒贸”)告知,广州恒贸 2024年 3 月 21 日将所持有 950 万股航新科技股份办理质押
,原定质押期限 90天,后延期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经广州恒贸与质权人周耀明协商一致,同意本次将融资及质押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月 20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延期基本情况
1.股份质押延期基本情况
股东名 是否为控股 本次质押延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为 是否 质押起始 质押 质权人 质押
称 股东或第一 期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为补 日 到期日 用途
大股东及其 比例 比例 限售股 充质
一致行动人 押
广州恒 控股股东 9,500,000 49.66% 3.87% 否 否 2024-3-21 本次延期至 周耀明 融资
贸
2025-1-20
深圳前 控股股东控 0 0.00% 0 未质押
海恒星
-广州 制的其他账
恒贸 户
合计 9,500,000 25.88% 3.87% -
注:“广州恒贸”指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证券账户为广州恒贸开设的证券产品户全称,该
产品户是以广州恒贸为主体进行独立核算、独立记账。
上述质押股份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本次质 本次质押后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例 押前质 质押股份数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情况 情况
押股份 量 已质押 占已质 未质押 占未
数量 股份限 押股份 股份限 质押
售和冻 比例 售和冻 股份
结、标记 结数量 比例
数量
广州恒贸 19,130,831 7.80% 0 9,500,000 49.66% 3.87% 0 0 0 0
深圳前海 17,575,133 7.16% 0 0 0.00% 0 0 0 0 0
恒星-广
州恒贸
合计 36,705,964 14.96% 0 9,500,000 25.88% 3.87% 0 0 0 0
二、本次延期的情况
广州恒贸于 2024年 3月 21日将所持有的航新科技部分股份办理了股份质押,原定质押期限 90天,后延期至 2024 年 11月 20
日。经广州恒贸与质权人周耀明协商一致同意本次将融资及质押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
广州恒贸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如出现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应披露的股份变动等情形
,广州恒贸将及时履行告知与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密切关注广州恒贸股份质押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州恒贸《关于部分股份质押延期的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458302e7-886a-48a0-a26d-81fc01eefe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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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9:30│航新科技(300424):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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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选举独立董事的情况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鉴于谭跃先生辞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本次会议选
举孙振萍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 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情况
2024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选举独立董事孙振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 备查文件
1.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6bb0af9c-893d-4dd1-85ee-3bf5d581be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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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9:30│航新科技(300424):关于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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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
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光宝路1号航新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磊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6.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11 人,代表股份 39,849,5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5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5人,代表股份 36,899,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4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6 人,代表股份 2,950,3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2%。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07人,代表股份 2,950,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06 人,代表股份 2,950,3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2%。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提案 1.00 《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08,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5%;反对 259,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500%;弃权 81,8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9,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449%;反对259,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93%;弃权81,8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
775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a646dd6a-b598-46de-83d4-c291e0afc5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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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9:30│航新科技(300424):关于航新科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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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科技”)的委托,指派李彩霞、陈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航新科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航新科技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航新科技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刊登了《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
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 14:00 在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光宝路 1 号航新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3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3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航新科技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航新科技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
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人,均为截至 2024 年 11月 6日 15:00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航新科技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 36,899,24
0股,占航新科技总股本的 15.047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航新科技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506 人,代表股份数 2,950,306
股,占航新科技总股本的1.2032%。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航新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结果
《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39,508,6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45%;反对 259,0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500%;弃权81,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5%。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09,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449%;反对 259,
0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93%;弃权 81,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75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69fea37e-2b09-488e-9373-053c5c8dc7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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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9:30│航新科技(300424):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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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新科技(300424):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02e652ed-8982-4ef8-a87f-40115c3fc9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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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8:14│航新科技(300424):关于不提前赎回航新转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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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广 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科技”、“公司 ”)股票价格自 2024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2 日,已满足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航新转债”当期转股价(14.82 元/股)的 130%(即 1
9.27 元/股),已触发“航新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提前赎回“航新转债”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决议本次不提前赎回“航新转债”。未来六个月内(即 2024 年 11 月 13日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如再次触发“航新转债”
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 2025 年 5 月 12 日后首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若“航新转债”再次触发上述
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航新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 1277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开发行了 250 万张可转换公司
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50 亿元。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
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2.50 亿元
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概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 721 号”文同意,公司 2.5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
券简称“航新转债”,债券代码“123061”。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 7 月 28 日)起满 6 个月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1 年 1 月 28 日至 2026 年 7 月 21 日。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航新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4.86元/股。
1. 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为:以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0 元人民币现金。股权
登记日为 2021 年 7月 5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7 月 6 日。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航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14.86
元/股调整为 14.85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已于 2021 年 7 月 6 日生效。
2. 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为:以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数(剔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 0.12元(含税)。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7 月 14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2年 7 月 15 日。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航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14.85 元/股调整为 14.84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已于 2022 年7 月 15 日生效。
3. 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为:以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数(剔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 0.10元(含税)。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7 月 11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3年 7 月 12 日。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航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14.84 元/股调整为 14.83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已于 2023 年7 月 12 日生效。
4.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为:以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数(剔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 0.10元(含税)。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6 月 14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年 6 月 17 日。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航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14.83 元/股调整为 14.82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已于 2024 年6 月 17 日生效。
三、 “航新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一)“航新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
债: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债券利率
第一年为 0.5%,第二年为 0.8%,第三年为 1.2%,第四年为 1.8%,第五年为 2.5%,第六年为 3.0%。
四、 本次触发“航新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情况
公司股票价格自 2024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已满足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不低于“航新转债”当期转股价(14.82 元/股)的 130%(即 19.27 元/股),已触发“航新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五、 公司可转债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及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航新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
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提前赎回“航新转债”。未来六个月内(即 2
024 年 11 月13 日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如再次触发“航新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 2025
年 5 月 12 日后首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若“航新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
行使“航新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六、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
航新转债”的情况以及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航新转债”的计划
经公司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航新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
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航新转债”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主体未持有“航新转债”,公司未收到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航新
转债”的计划。如未来上述主体拟减持“航新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风险提示
自 2025 年 5 月 12 日后首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若“航新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
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航新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航新转债”的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审慎投资。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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