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24 航新科技 更新日期:2025-07-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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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18:02 │航新科技(300424):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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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18:02 │航新科技(30042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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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18:02 │航新科技(300424):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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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7:02 │航新科技(300424):2025年第二季度可转债转股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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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5:42 │航新科技(300424):航新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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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8:56 │航新科技(300424):关于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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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9:50 │航新科技(300424):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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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9:50 │航新科技(300424):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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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9:50 │航新科技(300424):航新科技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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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52 │航新科技(300424):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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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18:02│航新科技(300424):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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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经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主席张启辉先生召集,并于本次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专人送达、
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
召开。应当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 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启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天弘航空申请中信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控股子公司天弘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航空”)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总计不超过 500 万元的
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 1 年。公司为天弘航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天弘航空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 备查文件
1.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6e0eec32-4db8-4fa5-b266-35fe4c209f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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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18:02│航新科技(30042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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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担保情况概述
广 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航新科技”)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天弘航空申请中信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控股子公司天弘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航空
”)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总计不超过 5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 1 年。公司为天弘航空上述融资事
项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天弘航空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
保。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
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天弘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澳洲路 6262 号查验库办公区 202 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
分公司托管第 8198 号)。
成立日期:2017 年 11 月 23 日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吕海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24842C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紧固件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
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航空运输设备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航空商务服务;民用航空材料销售;旧货销售;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
仪器仪表修理;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 股权结构
公司合计持有天弘航空 90%股权,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3. 被担保人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5 年 1-3 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05,783,744.48 81,892,896.64
合并净利润 14,012,621.55 12,830,859.2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012,621.55 12,830,859.23
项目 2024.12.31 2025.3.31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6,675,408.96 145,036,777.61
负债总额 52,152,035.45 67,682,544.87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20,000,000.00 21,709,338.34
流动负债总额 41,371,386.94 59,666,374.52
净资产 64,523,373.51 77,354,232.74
4.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 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天弘航空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总计不超过5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 1 年。公司为天弘航空上
述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
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4) 其他少数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或相应反担保。
四、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不含本次董事会审批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8,458.32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4.54%。前述担保事项中无逾期担保,亦无违规担保。
另有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航新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航新”)履行其与 Airbus S.A.S 的业务合同提供履约保证,香
港航新为下属控股子公司 MMRO 履行其与 Airbus S.A.S 的业务合同提供履约保证。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香港航新及 MMRO
与 Airbus S.A.S业务合同下应收金额约为人民币 54.61 万元。
境外控股子公司 Magnetic Leasing Limited 为其下属控股子公司MLA DAC(借款人)在与 volofin Capital Management Ltd.
(贷款安排人)、volofin Holdings Designated Activity Company(代理人、担保代理人,与贷款安排人合称为“volofin”)及
Delaware Life InsuranceCompany(特拉华人寿保险公司,原始贷款人)开展融资项目中的不当行为可能带来损失提供赔偿和补偿保
证承诺。该承诺构成 ML 对外担保事项,无确定的担保金额。目前该融资项目实际借款金额为4,770.20 万元。
天弘航空向交银津二十六(天津)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租赁”)购买一架空客 A330 飞机,交易价格不超过
7,000万元,全资子公司上海航新航宇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天弘航空就其购买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
述交易按计划推进中,天弘航空已向交银租赁支付全部交易价款,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
控股孙公司天弘航空科技(香港)有限公司(SKYHO AVIATIONTECHNOLOGY (HK) CO., LIMITED,以下简称“天弘香港”)已与重
庆扬子江三号飞机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租赁”)签订《买卖协议》,天弘香港向扬子江租赁购买一架二手带租约 737-8
00飞机(MSN29672)。天弘航空、天弘香港及承租方签署了《租赁协议转让及修订协议》,三方约定在转让协议生效同时,天弘香港
将其在租赁协议中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转让给天弘航空。基于以上交易,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航新航宇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航新”)为买方天弘香港、出租方天弘航空履行《买卖协议》、《租赁协议转让及修订协议》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提供履
约保证。上述《买卖协议》、《租赁协议转让及修订协议》及《履约保证协议》已完成签署,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子公司天弘航空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有助于子公司补充日常运营资金,保障子公司业务开展。天弘航空为公司控股子
公司,信誉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提供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备查文件
1.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 中信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e53dfca2-62e0-4c74-8068-78a7805b58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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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18:02│航新科技(300424):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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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经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王磊先生召集,并于本次会议召开前3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
子邮件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当出
席本次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7人(无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董事田慧颖女士与独立董事柴广先生以通讯
形式出席本次会议,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天弘航空申请中信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控股子公司天弘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航空”)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总计不超过 500 万元的
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 1 年。公司为天弘航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天弘航空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公告》(2025-071)。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备查文件
1.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face43fb-9b52-4823-9a6d-be78b2cede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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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7:02│航新科技(300424):2025年第二季度可转债转股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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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航新转债”(债券代码:123061)转股期为 2021 年 1 月 28日至 2 026 年 7 月 21 日;最新有效的转股价格为 14.82
元/股。
2. 2025 年第二季度,共有 50 张“航新转债”完成转股(票面金额共计 5,000.00 元人民币),合计转成 337 股“航新科技
”股票(股票代码:300424)。
3. 截至 2025 年第二季度末,公司剩余可转债为 1,675,678 张,剩余可转债票面总金额为 167,567,800.00 元人民币。
一、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 1277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开发行了 250 万张可转换公司
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50 亿元。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
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2.50 亿元
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概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 721 号”文同意,公司 2.5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
券简称“航新转债”,债券代码“123061”。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 7 月 28 日)起满 6 个月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1 年 1 月 28 日至 2026 年 7 月 21 日。
二、 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2025 年第二季度,“航新转债”因转股减少 5,000.00 元人民币(即 50 张),共计转换成“航新科技”股票 337 股;截至 2
025 年 6月 30 日,“航新转债”余额为 167,567,800.00 元人民币(即 1,675,678张)。2025 年第二季度航新科技股份变动情况
如下:
2025 年 3 月 31 日 本次变动增减(+,-) 2025 年 6 月 30 日
数量 比例 可转债 其他 小计 数量(股) 比例
(股) 转股 (股)
一、有限售 470,566 0.19% - - - 470,566 0.19%
条件股份
高管 470,566 0.19% - - - 470,566 0.19%
锁定股
二、无限售 244,957,874 99.81% +337 - +337 244,958,211 99.81%
条件股份
三、股份总 245,428,440 100.00% +337 - +337 245,428,777 100.00%
数
三、 咨询方式
电话:020-66350978
传真:020-66354007
电子邮箱:securities@hangxin.com
四、 备查文件
1.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航新科技”股本结构表;
2.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航新转债”股本结构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1/99465b8b-28f9-4a0e-ada4-fb7db86a74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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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5:42│航新科技(300424):航新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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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新科技(300424):航新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185529bc-df3d-40b7-99f0-9d757339a4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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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8:56│航新科技(300424):关于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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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科技”、“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接到控股股东广州恒贸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恒贸”)通知,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所涉及的部分诉讼纠纷收到
一审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州恒贸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经核实,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人北京华贸世家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利嘉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卓弘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
万粮米业有限公司、哈尔滨鑫诚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广州恒贸的份额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全部冻结,冻结
起止日期为 2024年 11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8 日。
二、本次进展情况
广州恒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收到有限合伙人北京华贸世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世家”)、黑龙江省利嘉昇农业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嘉昇”)、哈尔滨卓弘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弘经贸”)、哈尔滨万粮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万粮米业”)、哈尔滨鑫诚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信”)与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山信用社(以下简
称“鹤岗农信社”)前述司法冻结涉及的部分诉讼纠纷的一审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一)卓弘经贸与鹤岗农信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黑 0404 民初 52 号)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1.卓弘经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农信社偿还借款本金67,500,000元及其利息3,916,715.42元(截至2025年3月19日
),本息合计为 71,416,715.42 元,2025 年 3 月 19 日以后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 6.642%计算至本金还清
时止,罚息按照约定的年利率 6.642%基础上加收 50%计收罚息至本金还清时止。
2.卓弘经贸向鹤岗农信社支付律师费 10,526 元。
3.华贸(巴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密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双鸭山)粮食有限公司、利嘉昇、万粮米业、鑫诚信
、华贸世家、北京华贸工经实业有限公司、华贸生物技术(吉林)有限公司、刘顺利、滕俊太、华贸实业(黑龙江省)有限公司、黑龙江
聚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及本案诉讼费所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最高额 75,000,000 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4.驳回鹤岗农信社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98,883.58 元,减半收取计 199,441.79 元,保全费5,000 元由卓弘经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哈尔滨优牧饲料有限公司与鹤岗农信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黑 0404 民初 53 号)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1.哈尔滨优牧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农信社偿还借款本金 50,000,000 元及利息 3,250,506.64 元(
截止到2025 年 3 月 19 日),合计 53,250,506.64 元。2025 年 3 月 19 日以后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
年利率 5.5%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时止。
2.哈尔滨优牧饲料有限公司向鹤岗农信社支付律师费 10,526 元。
3.北京华贸工经实业有限公司、李攀、华贸实业(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华贸(巴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密山)农业发展
有限公司、华贸(双鸭山)粮食有限公司、利嘉昇、万粮米业、鑫诚信、华贸世家、卓弘经贸、华贸生物技术(吉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
第一、二判项及本案诉讼费所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最高额 50,000,000 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308,052.53 元,减半收取计 154,026.27 元,保全费5,000 元,由哈尔滨优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山西富天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鹤岗农信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黑 0404 民初 56 号)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1.山西富天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天伟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农信社偿还借款本金6
3,000,000.00 元及利息 5,981,919.09 元(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3 月 19日),合计 68,981,919.09 元,2025 年 3 月 19 日以后
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 7.38%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罚息按照约定的年利率 7.38%基础上加收 50%计收罚息
至款项全部还清时止。
2.富天伟业向鹤岗农信社支付律师费 10,526 元。
3.北京华贸工经实业有限公司、梁志佳、华贸实业(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华贸(巴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密山)农业发
展有限公司、华贸(双鸭山)粮食有限公司、利嘉昇、万粮米业、鑫诚信、华贸世家、卓弘经贸、华贸生物技术(吉林)有限公司对本判
决第一、二判项及本案诉讼费所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最高额 63,000,000 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
担责任范围内向富天伟业追偿。
案件受理费 386,709.60 元,减半收取计 193,354.80 元,保全费5,000 元由富天伟业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核实,上述一审判决作出后,有限合伙人华贸世家、利嘉昇、卓弘经贸、万粮米业、鑫诚信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
三、上述判决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广州恒贸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余厚
蜀先生,广州恒贸实际控制人为余厚蜀先生。
上述判决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判决后续执行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告知与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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