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27 红相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28 19:50 │红相股份(300427):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docx │
├─────────┼──────────────────────────────────────────────┤
│2025-10-28 19:49 │红相股份(300427):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8 19:49 │红相股份(30042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9:49 │红相股份(300427):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9:49 │红相股份(30042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9:49 │红相股份(30042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9:49 │红相股份(300427):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9:49 │红相股份(30042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9:49 │红相股份(300427):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9:49 │红相股份(300427):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
2025-10-28 19:50│红相股份(300427):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docx
─────────┴────────────────────────────────────────────────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相股份”)于 2025年 10月 23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
,于 2025年 10月 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司监事会主席方亮先生,会议应到监事 3名,实到监事 3名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方亮先生主持。会议的举行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决议合法有效,经全体
监事投票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5 年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01b6cf61-0abf-42be-986d-4df32c55a759.PDF
─────────┬────────────────────────────────────────────────
2025-10-28 19:49│红相股份(300427):2025年三季度报告
─────────┴────────────────────────────────────────────────
红相股份(300427):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a3fda4fe-c4ff-490f-9d40-c00b72631cf0.PDF
─────────┬────────────────────────────────────────────────
2025-10-28 19:49│红相股份(30042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红相股份(30042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9087b90e-0ced-4834-85c3-c9241d738083.PDF
─────────┬────────────────────────────────────────────────
2025-10-28 19:49│红相股份(300427):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
红相股份(300427):公司章程(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cda1fb41-ab17-4457-87ba-ed863d841b9a.PDF
─────────┬────────────────────────────────────────────────
2025-10-28 19:49│红相股份(30042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规范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
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辞任生效。如因该董事的辞
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或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 3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
工作事项、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
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
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
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a75e3591-5efe-45ee-adc9-ae185c8af8f9.PDF
─────────┬────────────────────────────────────────────────
2025-10-28 19:49│红相股份(30042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红相股份(30042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9a5336f9-f530-420f-a078-9b7b8ed9c909.PDF
─────────┬────────────────────────────────────────────────
2025-10-28 19:49│红相股份(300427):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红相股份(300427):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c3bedc85-0c86-45e9-bced-667e0b66a475.PDF
─────────┬────────────────────────────────────────────────
2025-10-28 19:49│红相股份(30042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
出建议;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三)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简历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四)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考核工作。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为委员会实施考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价;
(三)根据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委员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委员需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
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以通讯
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11ca5775-e561-4555-aca7-37a6de14ce1a.PDF
─────────┬────────────────────────────────────────────────
2025-10-28 19:49│红相股份(300427):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
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四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
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
的使用费用。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
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
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
”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审计委
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
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三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
“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