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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29(强力新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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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429 强力新材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4-01 15:42 │强力新材(300429):关于2026年第一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的公告 │ ├─────────┼──────────────────────────────────────────────┤ │2026-03-12 15:44 │强力新材(30042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3-12 15:44 │强力新材(300429):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 ├─────────┼──────────────────────────────────────────────┤ │2026-03-12 15:44 │强力新材(300429):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 │2026-03-12 15:44 │强力新材(300429):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2026-03-12 15:44 │强力新材(300429):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 ├─────────┼──────────────────────────────────────────────┤ │2026-02-04 15:40 │强力新材(30042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6-01-27 15:40 │强力新材(300429):2025年度业绩预告 │ ├─────────┼──────────────────────────────────────────────┤ │2026-01-05 15:42 │强力新材(300429):关于2025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的公告 │ ├─────────┼──────────────────────────────────────────────┤ │2025-12-30 15:44 │强力新材(30042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 2026-04-01 15:42│强力新材(300429):关于2026年第一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强力转债”(债券代码:123076)转股期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至 2026年 11月 18日;初始转股价格:18.98 元/股;调 整后转股价格:12.70 元/股(生效日期:2024 年 7月 24 日)。 2、2026 年第一季度,共有 230,950 张“强力转债”完成转股(票面金额共计 23,095,000.00 元人民币),合计转成 1,818,4 98 股“强力新材”股票(股票代码:300429)。 3、截至 2026 年第一季度末,公司剩余可转债为 5,594,585 张,票面总金额为 559,458,500.00 元人民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常州强力电子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 2026 年第一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公司总股本变化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 2769 号文”文核准,公司于2020 年 11 月 19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850 万张可 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85,000 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 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85,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同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20 年 12 月 0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强力转债”,债券代码 “123076”。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 11 月 25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2021 年 5 月 25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6 年11 月 18 日)止,初始转股价格为 18.98 元/股。 因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转股价格为 18.94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6月 10日生效。后因实施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转股价由18.94 元/股变更为 18.90 元/股,调整后的价格于 2022 年 6月 17 日开始生效。2024 年 7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强力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将“强力转债”的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为 12.70 元/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7月 24 日起生效。二、强力转债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强力转债”2026 年第一季度因转股减少金额为 23,095,000.00 元,减少数量 230,950 张,转股数量为 1,818,498 股。截至 2026 年 3月 31 日,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 559,458,500.00 元,尚未转股的可转债数量为 5,594,585 张。2026 年第一季度, 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变动前(2026年 12月 31日) 本次变动增 变动后(2026 年 3月 31日) 股份数量(股) 比例(%) 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 137,670,450 25.67 -14,514 137,655,936 25.58 通股/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137,670,450 25.67 -14,514 137,655,936 25.58 二、无限售条件 398,633,977 74.33 1,833,012 400,466,989 74.42 流通股 三、总股本 536,304,427 100 1,818,498 538,122,925 100 三、其他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咨询电话:0519-88388908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强力新材);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强力转债);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强力转债转股明细》及《强力转债转股业务情况汇总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1/46b3bb7d-4cff-4ed2-9fac-aba44b2d8a86.PDF ─────────┬──────────────────────────────────────────────── 2026-03-12 15:44│强力新材(30042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强力新材(30042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2/de0c659e-fd00-4407-9f9b-ed7d314907fa.PDF ─────────┬──────────────────────────────────────────────── 2026-03-12 15:44│强力新材(300429):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强化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薪酬管理,构建合理、规范、高效的激励约束体系, 提高董事履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薪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 (四)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或计划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的薪酬方案或计划,审查公司董事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 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在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审议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 式进行,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作年度述职。 第六条 公司人才发展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完成董事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根据董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 非独立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及考核结果确定并发放,一定比例的部分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二)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为固定工作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发放其他薪酬。 第八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需符 合相关规定),不计入薪酬或津贴。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亏损时,应当 在董事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 用等由个人承担部分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 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第十三条 涉及提前解除董事任职 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 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2/5c36fbd9-cbf2-4f3c-a203-b9df8eceee40.PDF ─────────┬──────────────────────────────────────────────── 2026-03-12 15:44│强力新材(300429):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有效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经营成果、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 调。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中长远发展目标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或计划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或计划,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在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者审议其报酬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才发展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及考核结果确定并发放,一定比例的部分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 人承担部分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说明原因。公司亏损 时,应当在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第十二条 涉及提前解除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 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2/bdcd63c6-9dc3-4e58-b46f-9f55b963f886.PDF ─────────┬──────────────────────────────────────────────── 2026-03-12 15:44│强力新材(300429):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 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 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原因。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予以披露。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 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 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 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 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 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二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在规定时限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 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 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三)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 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2/7379fb86-9c4f-4e91-b4cf-dc38a0c481aa.PDF ─────────┬──────────────────────────────────────────────── 2026-03-12 15:44│强力新材(300429):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 强力新材(300429):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2/f3cad974-495a-448e-ac33-cf63f4265b4e.PDF ─────────┬──────────────────────────────────────────────── 2026-02-04 15:40│强力新材(30042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强力新材(30042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4/23a0e0f7-fee6-4360-b6dc-f19a86f3788e.PDF ─────────┬──────────────────────────────────────────────── 2026-01-27 15:40│强力新材(300429):2025年度业绩预告 ─────────┴────────────────────────────────────────────────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5 年 1月 1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10,000 万元–14,200 万元 亏损:18,169.30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10,550 万元–15,000 万元 亏损:19,860.27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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