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37 清水源 更新日期:2025-06-2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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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清水源(30043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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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清水源(300437):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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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清水源(30043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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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清水源(300437):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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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清水源(30043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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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清水源(30043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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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清水源(30043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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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清水源(30043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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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清水源(30043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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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清水源(300437):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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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清水源(30043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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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源(30043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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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清水源(300437):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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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源(300437):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2025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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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清水源(30043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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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源(30043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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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清水源(300437):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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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源(300437):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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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清水源(30043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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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源(30043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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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清水源(30043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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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源(30043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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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清水源(30043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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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源(30043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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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清水源(30043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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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委员为独立
董事的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独立性或任职条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和会议的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
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
期限。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
员为独立董事的,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表决。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有关工作人员
统计出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
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其是否
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提名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
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累积两次未披露利害关系的,该委员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
限为 10 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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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清水源(30043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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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源(30043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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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清水源(300437):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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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源(300437):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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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清水源(30043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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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清水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能够从事董事会秘书职业的学历或职称;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
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
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
(三)董事会秘书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复印件)或者其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五个交
易日内更新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
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
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征得董事会批准后可将其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
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5d6640c3-3be3-42fd-85d7-90be8db1c2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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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清水源(30043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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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
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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