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38 鹏辉能源 更新日期:2025-08-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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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8:32 │鹏辉能源(3004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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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8:32 │鹏辉能源(3004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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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20:07 │鹏辉能源(300438):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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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7:46 │鹏辉能源(300438):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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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7:45 │鹏辉能源(300438):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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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鹏辉能源(300438):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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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鹏辉能源(300438):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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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鹏辉能源(300438):董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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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鹏辉能源(300438):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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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鹏辉能源(300438):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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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8:32│鹏辉能源(3004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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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15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
: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市良路 912 号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副董事长鲁宏力先生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28人,代表股份 137,194,5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8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32,145,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7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27人,代表股份 5,049,1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7人,代表股份 5,049,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7人,代表股份 5,049,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1%。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503,343,36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数量为 2,406,700股,
该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 500,936,660股。)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774,5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50%;反对1,3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901%;弃权 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9,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764%;反对 1,35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035%;弃权 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2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794,0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92%;反对1,3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799%;弃权 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8,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627%;反对 1,34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263%;弃权 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111%。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768,0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02%;反对1,3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43%;弃权 4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2,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477%;反对 1,37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878%;弃权 4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645%。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851,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07%;反对1,295,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444%;弃权 4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9%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5,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916%;反对 1,295,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597%;弃权 4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87%。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847,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83%;反对1,295,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444%;弃权 5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2,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243%;反对 1,295,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597%;弃权 5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60%。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846,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75%;反对1,293,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432%;弃权 5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1,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045%;反对 1,293,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280%;弃权 5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7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宋昆律师、石力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5/03bb6d55-737e-47ac-b77a-dbfc24168f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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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8:32│鹏辉能源(3004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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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辉能源(3004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5/4401c69b-41ed-4099-98af-eff28f048c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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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20:07│鹏辉能源(300438):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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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第五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
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5
年1月27日至2025年7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
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
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未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2、除上述核查对象外的激励对象
经公司核查,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核查对象外,共有64名激励对象交易过本公司股票,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
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
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
期间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
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5/08c27ae8-d367-4ddb-aa71-b717e18e22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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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7:46│鹏辉能源(300438):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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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第五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5年7月3
0日至2025年8月8日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
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公告,并于2025年7月30日起在
公司内部公示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5年7月30至2025年8月8日;
3、公示方式:公司OA系统;
4、反馈方式:公示期内,员工可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反映情况,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反馈进行核查;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关于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方式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有效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
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等资料。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核查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广
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拟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部分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范围的外籍员工均任职于关键岗位,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
术、业务、经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吸引和稳定外籍高端人才,从而助力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对外籍员工实
施激励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将部分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8/c719c862-de68-4383-bda6-45649432d1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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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7:45│鹏辉能源(300438):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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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第五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5年7月3
0日至2025年8月8日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
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公告,并于2025年7月30日起在
公司内部公示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5年7月30至2025年8月8日;
3、公示方式:公司OA系统;
4、反馈方式:公示期内,员工可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反映情况,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核查;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有效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
,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广
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拟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部分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范围的外籍员工均任职于关键岗位,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
术、业务、经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吸引和稳定外籍高端人才,从而助力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对外籍员工实
施激励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将部分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8/a8509441-6e5b-4ea5-91d8-db3fb5c4a4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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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鹏辉能源(300438):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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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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