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40 运达科技 更新日期:2025-09-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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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6:32 │运达科技(300440):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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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6:32 │运达科技(30044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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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6:32 │运达科技(300440):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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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24 │运达科技(300440):关于参加四川辖区2025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及半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活动的公│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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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24 │运达科技(300440):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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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24 │运达科技(30044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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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24 │运达科技(30044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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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18:53 │运达科技(300440):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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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18:53 │运达科技(300440):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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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18:52 │运达科技(300440):2025年1-6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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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6:32│运达科技(300440):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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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将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
审批表》 ”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相关流程给予董
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eb2e6b76-fdaf-48ab-af04-32961c9028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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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6:32│运达科技(30044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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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科技(30044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252ce02e-741a-4b7e-9ab7-9c0c809265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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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6:32│运达科技(300440):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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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 2
025年 9月 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9日在成都高新区康强四路 99 号成都运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会议出席人数: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 9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其中何鸿云、朱金陵、王玉松、周晓莉以现场表决方式
出席,沈力、徐总茂、顾诚、黄庆、吉利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
4.会议的主持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鸿云先生主持。
5.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选举沈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届
满时止。沈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2.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而产生
的,目的是保证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其经营发展和业务规模的扩大,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本次对外担保没有反担保措施,本次担保金额相对较低,担保的主债务系因相关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发生,被担保对象均系公司的
子公司,且各子公司均正常经营,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较大债务,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上述担保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意公司为
子公司在担保限额内提供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fd814924-ac04-4247-8d59-353d801eee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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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24│运达科技(300440):关于参加四川辖区2025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及半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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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深圳市全
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四川辖区2025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及半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https://rs.p5w.net)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2025
年9月12日(周五)14:00-17:00。届时公司董事、高管将在线就公司2024年度及2025年半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
、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5/7dcf9f44-56c2-4893-80d7-6b6016ad93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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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24│运达科技(300440):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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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9月5日召开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会议同意选举周晓莉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详
见附件),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5/87cfcae2-b5a4-46be-93e8-3a3ff596c0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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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24│运达科技(30044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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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 9月 5日召开的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
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年 8月 2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5年 8月 2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
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8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9月5日
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年8月2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5日14:00在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康强四路99号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座二楼会议室召
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鸿云先生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5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148,804,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①的34.334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10
8,8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28%;
①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股票数量总计 10,521,800股不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33,396,800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21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108,8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2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2,913,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97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现场方式出席/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72,851,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1%;反对 5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弃权 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46,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
428%;反对 5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1%;弃权 4,6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5/92d950a4-fdad-4589-937e-8017254bd1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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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24│运达科技(30044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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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由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2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5年 9月 5日在成都高新区康强四
路 99号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座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9月 5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总股本 443,918,600股,其中,扣除回购账户股份数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33,396,800股。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8人,代表股份 172,913,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9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48,804,6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3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1人,代表股份 24,108,879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28%。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下同)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1人,代表股份 24,108,8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1人,
代表股份24,108,8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28%。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鸿云先生担任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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