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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41(鲍斯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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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441 鲍斯股份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4-27 19:00 │鲍斯股份(30044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 │2026-04-27 19:00 │鲍斯股份(300441):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 │2026-04-27 18:59 │鲍斯股份(300441):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 │2026-04-27 18:59 │鲍斯股份(30044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2026-04-27 18:59 │鲍斯股份(300441):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雷鸣) │ ├─────────┼──────────────────────────────────────────────┤ │2026-04-27 18:59 │鲍斯股份(30044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 │2026-04-27 18:59 │鲍斯股份(300441):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 ├─────────┼──────────────────────────────────────────────┤ │2026-04-27 18:59 │鲍斯股份(30044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 ├─────────┼──────────────────────────────────────────────┤ │2026-04-27 18:59 │鲍斯股份(30044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 │2026-04-27 18:59 │鲍斯股份(30044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 ─────────┬──────────────────────────────────────────────── 2026-04-27 19:00│鲍斯股份(30044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鲍斯股份(30044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627764d5-c258-4106-a069-ae6cbb94d7af.PDF ─────────┬──────────────────────────────────────────────── 2026-04-27 19:00│鲍斯股份(300441):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鲍斯股份(300441):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cc20f36a-2341-4c6a-898c-c701154648c2.PDF ─────────┬──────────────────────────────────────────────── 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05月 20日 14:3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5月 20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5月 20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05月 13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6年 5月 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聚潮路 55号公司江口厂区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公司董事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公司 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额度的议案 6.00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7.00 关于关联自然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申请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8.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9.00 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0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 11.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 议案数(16) 11.0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3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4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5 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11.06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 11.07 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8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9 关于修订《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10 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11 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的议案 11.12 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究制度》的议案 11.13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11.14 关于修订《印章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15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16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上述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3、议案 1、议案 6和议案 10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相关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4、以上议案逐项表决,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结果单独统计及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年 5月 14日,上午 9:00-下午 16:00。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公司证券部。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和法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人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 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会;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的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 会;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请于 2026年 5月 14日 16:30前送达本公司 ,并请通过电话方式对所邮寄资料或电子邮件与本公司进行确认。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夏洁琼 联系电话:0574-88661525 电子邮箱:zqb@cnbaosi.com 传真号码:0574-88661529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聚潮路 55号 邮编:315505 5、注意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 (2)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c19a1996-9071-4a0e-babd-8e9f0ee190cc.PDF ─────────┬──────────────────────────────────────────────── 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 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 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当出现前款第(六)、(七)项等由监管机构作出正式决定或认定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该事实之日起,应立 即启动解职程序,并确保在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如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职务解除及相关公告。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时间等个人信息。第十条 离任人员应在离任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 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依规接受公司离任审计。移交完成后,离任人员应当与 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 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 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 2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及监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相关重大事项的核查、审计等工作,不得拒绝、阻 碍核查,不得隐匿、销毁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说明或陈述。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期限 及地域范围以协议约定为准。若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除需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外,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 为、赔偿实际损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公司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应对其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存在未 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全面审查。 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公司有权依法向其追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9ab54ac0-3371-4ce7-90ef-cc2b20ac2f64.PDF ─────────┬──────────────────────────────────────────────── 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雷鸣) ─────────┴──────────────────────────────────────────────── 鲍斯股份(300441):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雷鸣)。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d2c3cc41-60d2-477e-8443-85ff4aafbd33.PDF ─────────┬──────────────────────────────────────────────── 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 决;当表决人数不足 3 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 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 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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