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41 鲍斯股份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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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18:14 │鲍斯股份(300441):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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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8:50 │鲍斯股份(300441):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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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6 │鲍斯股份(300441):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鲍斯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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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6 │鲍斯股份(30044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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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9:00 │鲍斯股份(30044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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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9:00 │鲍斯股份(300441):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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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 │鲍斯股份(300441):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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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 │鲍斯股份(30044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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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 │鲍斯股份(300441):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雷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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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 │鲍斯股份(30044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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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18:14│鲍斯股份(300441):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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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诺鲍斯”)通知
,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 本次质押数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是否 质押起始 质押到期 质权人 质押用途
股东或第一 量(股) 持股份 总股本 为限 为补 日 日
大股东及其 比例 比例 售股 充质
一致行动人 (%) (%) 押
怡诺鲍斯 是 25,000,000 8.48 3.88 否 否 2026 年 2029 年 上海浦东发 补充流动
07 月 21 07 月 16 展 资金
日 日 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宁波分
行
合计 —— 25,000,000 8.48 3.88 —— —— —— —— —— ——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质押前 本次质押后 占其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称 (股) 比 质押股份数 质押股份数 所 司 已质押股 占已 未质押股 占未
例 量(股) 量(股) 持股 总股 份 质 份 质
(%) 份 本 限售和冻 押股 限售和冻 押股
比例 比例 结、标记 份 结 份
(%) (%) 数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量(股) (%) ) (%)
怡诺鲍 294,656,04 45.72 155,100,00 180,100,00 61.12 27.95 0 0.00 0 0.00
斯 3 0 0
陈金岳 8,926,010 1.39 0 0 0.00 0.00 0 0.00 6,694,507 75.00
陈立坤 8,608,500 1.34 0 0 0.00 0.00 0 0.00 6,456,375 75.00
合计 312,190,55 48.45 155,100,00 180,100,00 57.69 27.95 0 0.00 13,150,88 9.96
3 0 0 2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是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怡诺鲍斯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12,000,000 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3.84%,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 1.86%,对应融资余额为 2,80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 12,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3.84%,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 1.86%,对应融资余额为 2,800万元。怡诺鲍斯还款资金来源为其自有及自筹资金,具备相应的资金偿付能力。
3、怡诺鲍斯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怡诺鲍斯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
履行等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2/2d7fc27b-ab9d-4e98-bf8d-dd6e5e9cef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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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8:50│鲍斯股份(300441):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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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年 5月 20日召开的 202
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总股本 644,415,868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65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41,887,031.4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自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动,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
原则对分配总金额进行调整。
2、自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44,415,8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0.65000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
金每 10股派 0.585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
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300
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065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 5月 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 5月 2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6年 5月 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5月 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93 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 5月 21日至登记日:2026年 5月 2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尚桥路 18号
咨询联系人:夏洁琼
咨询电话:0574-88661525
传真电话:0574-8866152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85578745-c44b-4d46-9cd9-9c96c9dceb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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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6│鲍斯股份(300441):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鲍斯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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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鲍斯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a0a00816-ed07-4ed9-aa4b-cc9aa38e59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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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6│鲍斯股份(30044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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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fda35e91-db4d-46a0-9c00-8570e5bfaa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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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9:00│鲍斯股份(30044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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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627764d5-c258-4106-a069-ae6cbb94d7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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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9:00│鲍斯股份(300441):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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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cc20f36a-2341-4c6a-898c-c701154648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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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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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05月 20日 14:3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5月 20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5月 20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05月 13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6年 5月 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聚潮路 55号公司江口厂区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公司董事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公司 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额度的议案
6.00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7.00 关于关联自然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申请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8.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9.00 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0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
11.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
议案数(16)
11.0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3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4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5 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11.06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
11.07 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8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9 关于修订《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10 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11 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的议案
11.12 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究制度》的议案
11.13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11.14 关于修订《印章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15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16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上述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3、议案 1、议案 6和议案 10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相关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4、以上议案逐项表决,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结果单独统计及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年 5月 14日,上午 9:00-下午 16:00。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公司证券部。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和法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人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
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会;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的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
会;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请于 2026年 5月 14日 16:30前送达本公司
,并请通过电话方式对所邮寄资料或电子邮件与本公司进行确认。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夏洁琼
联系电话:0574-88661525
电子邮箱:zqb@cnbaosi.com
传真号码:0574-88661529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聚潮路 55号
邮编:315505
5、注意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
(2)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c19a1996-9071-4a0e-babd-8e9f0ee190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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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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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
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
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当出现前款第(六)、(七)项等由监管机构作出正式决定或认定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该事实之日起,应立
即启动解职程序,并确保在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如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职务解除及相关公告。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时间等个人信息。第十条 离任人员应在离任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
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依规接受公司离任审计。移交完成后,离任人员应当与
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
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
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 2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及监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相关重大事项的核查、审计等工作,不得拒绝、阻
碍核查,不得隐匿、销毁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说明或陈述。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期限
及地域范围以协议约定为准。若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除需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外,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
为、赔偿实际损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公司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应对其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存在未
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全面审查。
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公司有权依法向其追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9ab54ac0-3371-4ce7-90ef-cc2b20ac2f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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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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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雷鸣)。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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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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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
决;当表决人数不足 3 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
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
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
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股东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四)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
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对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
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
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
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产品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
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
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
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财务资助的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f14f0126-52c5-4e10-b3d9-93aedb2644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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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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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
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有效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
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和公司安全、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
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时有权要求受赠人落
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已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能对外捐赠;
(四)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
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
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但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
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
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
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社会公共治安机构和社会福
利机构等;政府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
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
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
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对外捐赠单笔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公司对外捐赠单笔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对外捐赠金额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报告,公司财务管理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进行分析后,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
金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第十一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负责人或经办子公司应将捐赠方
案的相关文件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合法收据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规范执
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各单位的对外捐赠行为进行审计,相关部门必须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经办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的事项和金额应当及时公开。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
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a5836fdd-e0b9-4386-901f-c681180d46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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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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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
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 5 名,其中独立董事 1 名,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五)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
第七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
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
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
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
管理制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战略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
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战略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战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在战略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向公司证券部提交书面建议,经证券部审查
和整理后统一由董事会秘书向战略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
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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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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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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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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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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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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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更好发挥审计在公司监督
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廉洁从业建设,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其他
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证券部负责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
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
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若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公布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
,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至少于会议召开前3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审计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
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
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
至少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审计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三十条 在审计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
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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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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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慧杰)。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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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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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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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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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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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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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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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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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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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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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
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指: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
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控股股东出现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情形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和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
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控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
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在偿还公司已使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时出现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形
,如有资金被占用情形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
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
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
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
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
预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其它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及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
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若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
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通报股东会并作出解释。
第三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利用其关联关系,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损
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
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
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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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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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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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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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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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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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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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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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华秀萍)。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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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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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
理制度,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
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应当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方可
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组织检查经董事会通过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薪酬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公司所在地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公司薪酬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考核办法、考核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应当
体现奖励与惩罚分明、激励与约束得当的原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有责任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应至少召开 1 次。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
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
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
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 1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
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fb47ddbf-26ae-409b-b4c2-d3ba8c1b32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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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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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d34bfb64-48d3-4ae6-80ab-d837ada762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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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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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
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部门印章、董事会
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印章适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
司、子公司、分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
等;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外
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六)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七)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管理职责:
(一)总经办负责公司公章的管理与使用,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发、登记、回收、销毁和日常管理监督职能;
(二)财务部负责财务印鉴专用章的保管、管理和使用,财务部负责人为财务印鉴专用章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人;
(三)专项业务章(合同章、各部门用章等)由各专业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四)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长授权公司证券部管理和使用;
(五)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法人授权他人保管。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六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总经办统一归口办理。需刻章的部门应发起“印章刻制申请”,
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总经办统一安排刻制。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七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由总经理或事业群负责人批准;
(二)公司财务印鉴专用章、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总经理或事业群负责人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四)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刻制,由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提
出申请,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如涉及)批准后履行分公司、子公司内部程序。其他章的刻制,由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履行各自内部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印章刻制完毕,总经办应留下印模,并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台账。
第四章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原则上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
。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第十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该台账应注明印章使用日期、部门、用印人
、用途等信息,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总经办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如遗失公司印章、合同专用
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等必须登报声明。印章停用时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做好停用印章的封存或销毁。
第十一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保管人员将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
损害的,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收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另行指定专人代管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印章持有情况须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
予用印。
第十六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印章使用的签批权限如下:
(一)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经董事会秘书批准;
(二)加盖公司合同章、部门印章、财务专用章,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公司的公文,由总经办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公司总经理或事业群负责人批准后用印,并应留下文件底稿;
(四)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按合同批准权限,由公司总经理或事业群负责人批准后用印并登记;
(五)一般日常工作,经部门负责人、所属事业群负责人(如有)、总经办行政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后加盖公司印章;
(六)上述未规定事项的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由申请用章部门发起“印章使用申请”,部门负责人、所属事业群负责人(如有)
、总经办行政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后用印并登记,必要时需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印章应在被授权持有、保管的部门内使用,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由用印人事先发起“印章
外借申请”,详细载明外借事由、借出时间、归还时间,由需求部门与印章管理部门各派至少一人携带外出,共同监督。
第十九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交回总经办销毁。
第二十条 印章使用签批单及重要资料的盖章原件须复印或扫描留底。第二十一条 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
白单据。
第六章用印方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或公司全称上,有日期的要骑年盖月,印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
(代用章除外)。审批过的合同或协议除在公司名称处盖章外,还需加盖骑缝章。
第七章印章的废止
第二十三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印章破损或相关部门发布新规定等原因,公司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由总经办及时将旧印
章收回,并建立《印章作废登记台账》,必要时需发布印章作废公告。
第二十四条 印章废止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的废止,由总经办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财务印鉴专用章、部门印章的废止,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事业群负责人同意后交总经办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废止,由总经办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第八章法律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领用的印章因故遗失的,由责任人写出书面经过,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后交总经办存查,并给予责任人及印章保
管人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私刻、伪造公司印章,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由此所导致的所有
责任均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八条 违反印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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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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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
议。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
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
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
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协助提名委员会的工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
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充分,对其提出的问题应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工作组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员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提名工作组提出的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
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
案管理制度保存。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提名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提名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提名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在提名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提名委员
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
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58f8cfd1-8562-40fc-bc21-7f70b0bade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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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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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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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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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
证券公司、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证券投资咨询以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该严格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
明会、新闻采访、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第五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保密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避免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或者暗示等
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五)高效节约原则
在进行接待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八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公司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
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以及责任划分
第九条 证券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各分公司有协助义务。
第十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
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证券部在接待前,请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以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由相关部门准备
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全面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相关知识,了解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应该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如果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公司如果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该立即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且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
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应该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特
定对象提供已经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果其他投资者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该平等予以提供。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该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该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并且全程参加。
第十八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该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以使其了解公司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
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其有机会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且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
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上述书面记录及相关录音录像等资料,由证券部负责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二十一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来访者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
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该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以前进行正式披露公告。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
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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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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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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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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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
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
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
展为先决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
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
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就相关
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 12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单次或连续 12个月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
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执行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并按以下程序进
行:
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
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内审部初审,财务总监复审,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章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
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
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
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
(四)负责评估委托理财事项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将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根
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及时报告公司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公司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业务,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
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第十四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财
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等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
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
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六条 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审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
时由2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
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五章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
业务资料及时归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
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
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1d90d0b7-22af-4280-8feb-8b7c2fe173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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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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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3e0fae29-dd07-4e57-8253-3796314cc4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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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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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f366cf09-cb61-447e-8d64-5e717a8324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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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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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c63209b7-c819-4d4f-9e0d-f5c0a29877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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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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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子公司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eeeaf442-c783-4520-8b73-ac5c574bd2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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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9│鲍斯股份(30044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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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830f6503-d4de-4079-8cc6-3e6a9d30ae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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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7│鲍斯股份(300441):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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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程序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
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基本情况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93,588,634.53元,母公司净利
润 192,829,559.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 19,282,955.99元。截
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 1,166,528,565.29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 1,297,432,396.39元。根据合并报表和
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孰低原则,公司报告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1,166,528,565.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兼顾公司发展和长远利益的前提下,为更好地回报广大投资者,
公司董事会拟定2025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总股本 644,415,8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
股利 0.65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41,887,031.4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5年度,预计公司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为 41,887,031.42元(含税),占本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1.64%。
若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
变动,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金额进行调整。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1.上市公司披露年度现金分红方案(含不分红)的,应当列示下列指标: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上上年度
现金分红总额(元) 41,887,031.42 289,987,140.60 45,308,554.76
回购注销总额(元) 0 51,982,821.00 50,989,661.2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193,588,634.53 832,276,420.74 280,620,976.56
的净利润(元)
研发投入(元) 75,140,494.02 110,358,362.82 110,999,219.03
营业收入(元) 1,717,506,897.6 2,321,143,396.39 2,415,246,043.02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 1,166,528,565.29
计未分配利润(元)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 1,297,432,396.39
累计未分配利润
(元)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 ?是 □否
会计年度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 377,182,726.78
计现金分红总额
(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 102,972,482.24
计回购注销总额
(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 435,495,343.9433
均净利润(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 480,155,209.02
计现金分红及回购注
销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 296,498,075.87
计研发投入总额
(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 4.59%
计研发投入总额占累
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
是否触及《创业板股 □是?否
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八)项规定的
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情形
其他说明: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
额为 377,182,726.78元,高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第(
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兼顾了公司股东的当期利益和长期利益
,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
本次利润分配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4、2025年度审计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0b801f55-aff6-4502-801b-967eade4e7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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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7│鲍斯股份(30044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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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年 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 12月 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8号华联时代大厦 A幢 601室
首席合伙人:高峰
上年度末(2025年 12月 31日)合伙人数量:117人
上年度末(2025年 12月 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688人
上年度末(2025 年 12 月 31 日)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312人
最近一年(2025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0,457万元
最近一年(2025年度)审计业务收入:87,229万元
最近一年(2025年度)证券业务收入:47,291万元
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05家
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
(1)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 16,963万元
上年度(2024年年报)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3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下同)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赔付。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1次、监督管理措施 7次、自律监管措施 8次和纪律处分 1
次。46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1次、监督管理措施 7次、自律监管措施12次和纪律处分 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姓名 人员 成为注 开始从 开始在本所 开始为本公 近三年签署
册会计 事上市 执业时间 司提供审计 及复核过上
师时间 公司审 服务时间 市公司审计
计时间 报告家数
薛伟 项目合伙人 2010年 2005年 2015年 9月 2022年 5家
朱德阳 签字注册会 2021年 2019年 2021年 12月 2025年 1家
计师
邵明亮 质量控制复 2010年 2007年 2013年 1月 2025年 8家
核人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
券交易场所的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姓名 处理处罚 处理处罚类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日期 型
1 薛伟 2024 年 1 行政监管措 浙江证监 对在盛剑环境 2022 年年报审计项目
月 2日 施 局 中存在的若干审计程序不到位的问
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24 年 2 自律监管措 上海证券 对在盛剑环境 2022 年年报审计项目
月 29 日 施 交易所 中存在的若干审计程序不到位的问
题采取出具监管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2 邵明亮 2024年 11 行政监管措 四川证监 对在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月 25 日 施 局 司 2022年至 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中
存在的业务承接流程不到位及风险
评估等部分审计程序不到位的问题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3、独立性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
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公司的资产总量、审计范围及工作量,参照物价部门有关审计收费标准及结合本地区
实际收费水平确定合理的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在为公司提供 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程中,表现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
责的工作精神,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 2026年度的审计工作,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对审计机构提供的资
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
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
构。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79447292-b448-4dba-9ac9-b34fdd3b39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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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7│鲍斯股份(30044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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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
的原则,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现将相
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 12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 年 12 月 19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8号华联时代大厦 A幢 601 室
首席合伙人:高峰
上年度末(2025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117 人
上年度末(2025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688 人
上年度末(2025 年 12 月 31 日)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312 人
最近一年(2025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0,457 万元
最近一年(2025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87,229 万元
最近一年(2025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47,291 万元
上年度(2024 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05 家
上年度(2024 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
(1)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上年度(2024 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 16,963 万元
上年度(2024 年年报)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9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
报表、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
查并出具专项报告。在执行审计及其他鉴证工作的过程中,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经评估,公司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5 年度的审计机构,认真履行审计职责,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切
实履行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了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一)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 ,并对2024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认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履行审计职责,能够客观、独立、公正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20
25年3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提议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年度财务
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沟通会议,就2025年度年报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
方案、独立性、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确定审计工作计划。后续多次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
通,及时了解公司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督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
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f0dc922b-da50-4faa-9aae-fd21a773c2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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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7│鲍斯股份(300441):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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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2831d856-9208-4f2c-b80f-3021e93903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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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7│鲍斯股份(300441):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准备及核销应收账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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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准备及核销应收账款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28807c10-12f0-431d-b7d2-ac0f37eef7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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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7│鲍斯股份(300441):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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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8aadbeb0-31e8-43ec-8145-5924dc5a9e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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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7│鲍斯股份(300441):202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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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202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fbec85b9-453f-4509-9c05-34d91bc342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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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7│鲍斯股份(300441):关于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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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其中《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至新的薪酬方案审议通过日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至新的薪酬方案审议通过日止。
三、薪酬标准
(一)公司董事
在公司内部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原职务领取薪酬;独立董事每月津贴为人民币10,000元(含税),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
股东会及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其职权时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另行支付;其他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
薪酬。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采用年薪制,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构成。
1、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及公司经营实际等情况确定年度的基本报酬,按
月发放。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2026 年基本薪酬(单位:元)
陈金岳 总经理 450,000
张炯焱 总工程师 300,000
邬旭煦 财务总监 260,000
邬永波 副总经理 300,000
陈 刚 副总经理 300,000
徐 斌 董事会秘书 300,000
2、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基数与上述基本薪酬一致。实际发放金额将依据公司经营效益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的核定结果进行
浮动调整,并按年度进行核算。公司经营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3、中长期股权激励: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以及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四、其他规定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或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2、上述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3、上述董事薪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24032365-9d06-4a0a-807f-9bc9434510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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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7│鲍斯股份(30044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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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全体董事的共同努力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公司及股东赋予董事会的各项
职责,认真贯彻执行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保证了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现将公司董事会2025
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年度公司总体经营情况
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1,750.69万元,同比下降26.0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358.86万元,同比下降7
6.7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8,330.81万元,同比下降37.30%;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385,092.99万元,
同比上升8.64%;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250,102.21万元,同比下降0.05%。
业绩变动原因:本期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大幅下降主要系:(1)上年同期处置苏州阿诺精密切削技术有限公
司股权实现较大投资收益;(2)真空泵业务板块受光伏行业周期波动影响,相关产品销售下降。
二、2025年公司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一)2025年公司共召开七次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于 2025 年 3月 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司 6名董事
全部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公司 2024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等共 20项议案。
2、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公司 6名董
事全部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等共 4项议案。
3、公司于 2025 年 5月 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公司 7名董
事全部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制定<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
内部审核制度>的议案》共 2项议案。
4、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公司 7名
董事全部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共 1项议案。
5、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司 7名
董事全部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向江西鲍斯产业链服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共 2项议
案。
6、公司于 2025年 12月 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公司 7名
董事全部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共3项议案。
7、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公司 7名董事
全部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关于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等共 4项议案。
(二)董事会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1、本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5年 4月 22日,公司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
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等共 15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形成相关决议。
(2)2025年 5月 13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
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共 2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形成相关决议。
(3)2025年 12月 19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
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共 2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形成相关决议。
2、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 3次股东会,截至报告期末 3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履职情况如下: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监督审查职责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5次会议,对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内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等重大事项进行了充分
审议,形成专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所有会议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规范召开,审议程序合规。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委员对
所审议各项议案均无异议,未出现反对意见。
(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深
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紧密结合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未来发
展规划等战略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供专业、前瞻性的决策建议。报告期内,战略委员会共召开2次会议,充分发挥战略
引领作用,为公司科学决策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勤勉履职。委员们持续关注公司治理
动态,深入研究公司战略规划与人才发展需求,积极做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准备工作。同时,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董事会及
监事会改革要求,扎实推进董事会成员建设,持续优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与运行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配合推进
监事会依法有序取消,建立健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治理架构,确保公司治理结构平稳过渡、规范运行。结合
既往履职情况与2025年度公司经营业绩、管理成效,委员们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表现进行了全面评估,认为其在2025年度勤
勉尽责、履职良好,有力推动了公司稳健发展。提名委员会将持续发挥专业职能,随时为公司重要人事选任提供决策支持,不断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助力公司实现长远高质量发展。报告期内,提名委员会共召开3次会议。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要求,勤勉尽责、积极
履职,围绕公司薪酬考核体系的科学性提升建言献策,推动公司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持续优化激励机制。委员会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管理职责与岗位要求,科学制定薪酬方案,并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
1次会议,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了充分讨论与审议,切实发挥了专业职能,有效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各项职责。
三、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
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均未提出异议。报告期内,共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日常
关联交易等需特别关注事项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实践经验,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提供了有价值的决策参考和
指导意见,有效推动公司规范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2026年度董事会的主要工作安排
2026年度,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忠实勤勉履行各项法定职责,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治理效
能,为公司实现高质量稳健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日常运作,提升决策质效。董事会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扎实做好会议组织、议
案审议等日常工作,科学高效决策重大事项,严格执行股东会各项决议,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公
司决策的科学性、高效性和前瞻性。
(二)完善制度体系,强化风险防控。董事会将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制度,持续优化治理结构,建立更加规范、透明的上市公司
运作体系;切实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积极探索并完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全面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保障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
(三)严格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董事会将继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市场透明度。
(四)深化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股东权益。董事会将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构建良性互动机
制,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发展的了解与认同,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007f5512-cec0-4568-8262-a8358c932c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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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7│鲍斯股份(300441):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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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f5a618a6-8e18-49fd-bf52-28ec13ced7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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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7│鲍斯股份(30044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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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7cfe223a-aaee-4095-b364-bf8309d089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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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57│鲍斯股份(300441):关于举行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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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关于举行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0bd71afa-e353-40ed-bbdf-e0cf33196d0d.PDF
【2.财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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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鲍斯股份: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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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鲍斯股份: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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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8/12252033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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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鲍斯股份: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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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鲍斯股份: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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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8-26/12245653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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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鲍斯股份: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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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9│鲍斯股份: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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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鲍斯股份: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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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0-23/12214736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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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鲍斯股份: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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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8-29/12210238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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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鲍斯股份: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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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4-24/12197716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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