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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41(鲍斯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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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441 鲍斯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0-23 00:00│鲍斯股份(30044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08 日以通讯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金岳先生主持,会议 应出席董事 7 名,实际出席董事 7 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了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2/a46aa343-8e14-47c7-8583-c12c5735e3ee.PDF ─────────┬──────────────────────────────────────────────── 2024-10-23 00:00│鲍斯股份(300441):2024年三季度报告 ─────────┴──────────────────────────────────────────────── 鲍斯股份(300441):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3/fddbfef9-2df1-47be-b3e5-bb421bcf6a0b.PDF ─────────┬──────────────────────────────────────────────── 2024-10-23 00:00│鲍斯股份(300441):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 年 10 月 08 日以通讯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夏波先生主持,会议应出 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反应了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具体详见同 日 刊 登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 上的《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2/99d2ae47-486b-4f1d-9526-d704210a0a28.PDF ─────────┬──────────────────────────────────────────────── 2024-09-25 17:46│鲍斯股份(300441):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 诺鲍斯”)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业务,具体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质押 占其 占公司 是否 是否 质押起始 质押到期 质权人 质押用途 名称 股股东或 数量(股) 所持 总股本 为限 为补 日 日 第一大股 股份 比例 售股 充质 东及其一 比例 押 致行动人 怡诺 是 28,000,000 9.30% 4.35% 否 否 2024年09 2027年09 中国银行 怡诺鲍斯及其 鲍斯 月 24 日 月 05 日 股份有限 子公司(不包 公司奉化 括上市公司) 支行 的生产经营 合 - 28,000,000 9.30% 4.35% - - - - - - 计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被质 质押股 质押股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股) 比例 押后质押 份数量 份数量 股份数量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份 占未质 (股) 持股份 总股本 份限售数 押股份 限售数量 押股份 比例 比例 量(股) 比例 (股) 比例 怡诺鲍斯 301,100,043 46.72% 182,600,000 60.64% 28.34% 0 0.00% 0 0.00% 陈金岳 8,926,010 1.39% 0 0.00% 0.00% 0 0.00% 6,694,507 75.00% 陈立坤 8,608,500 1.34% 0 0.00% 0.00% 0 0.00% 6,456,375 75.00% 合 计 318,634,553 49.45% 182,600,000 57.31% 28.34% 0 0.00% 13,150,882 9.67% 注:陈金岳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立坤系陈金岳之子,与本公司控股股东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情况说明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是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 0 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0.00%,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0.00%;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 28,700,000 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9.0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4.45%。怡诺 鲍斯集团有限公司还款资金来源为其自有及自筹资金,具备相应的资金偿付能力。 3、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 等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5/54d44ccd-fa42-407a-aeac-93113c18d5bd.PDF ─────────┬──────────────────────────────────────────────── 2024-09-21 00:00│鲍斯股份(300441):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9 月 18 日召开 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股份总数 644,415,868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派发现金红利96,662,380.20 元 (含税)。自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动,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 对分配总金额进行调整。 2、自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股份总数 644,415,86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000 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 0 股派 1.3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 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9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9月 3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9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年 9 月 3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93 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9 月 20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9月 2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尚桥路 18 号 咨询联系人:夏洁琼 咨询电话:0574-88661525 传真电话:0574-8866152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0/60f011a5-6483-42d3-8688-302c8165590b.PDF ─────────┬──────────────────────────────────────────────── 2024-09-18 17:14│鲍斯股份(30044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18 日下午 2: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8 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聚潮路 55 号公司江口厂区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金岳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3,294,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168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名,所持股份 311,385,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206%;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 104 名,所持股份 1,908,8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06 名,合计代表股份1,918,9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8%。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名,合计代表股份1,908,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2%。 3、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117,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6%;反对 17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42,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920%;反对 176,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19%;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梁晨、洪小龙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8/37454c7a-fa85-4f4d-9ad2-14c2c0a6e110.PDF ─────────┬──────────────────────────────────────────────── 2024-09-18 17:14│鲍斯股份(300441):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鲍斯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55989666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见证意见 德恒 02G20230378-00004 号 致: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对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下午 2:30 召开的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 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是否讨论未列入股东会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 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查询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股东会通知文件与现 场会议召开情况;3.查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7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了《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18 日下午 2:30 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陈金岳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 出席及委托的股东身份证、证券账户证明材料;3.查验本次股东会的签到册;4.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11,385,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206%。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11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13,294,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168%。 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 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资料;2.监督股东会会议现场投票;3.查验股 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监督股东会会议现场计票;5.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313,117,837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436%;反对 176,2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0.0562%;弃权 5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742,28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0 .7920%;反对 176,2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819%;弃权 500 股,弃权股 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61%。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未审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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