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42 润泽科技 更新日期:2025-05-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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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9:09 │润泽科技(30044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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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9:09 │润泽科技(300442):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5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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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9:09 │润泽科技(30044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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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9:09 │润泽科技(30044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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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9:09 │润泽科技(30044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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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9:09 │润泽科技(30044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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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9:09 │润泽科技(300442):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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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9:09 │润泽科技(30044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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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9:09 │润泽科技(300442):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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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9:09 │润泽科技(300442):公司章程(2025年5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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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9:09│润泽科技(30044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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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会
议”或“本次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10 日 9:15—15:00。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3 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6 月 3 日(星期二)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楼庄路 9 号京津冀大数据创新应用中心 3F 润泽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拟表决的提案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应选人数(4)人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周超男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2 选举李笠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3 选举祝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4 选举张娴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应选人数(4)人
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郭克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2 选举杜婕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3 选举应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4 选举陈晶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非累积投票提案
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议案》 √
3.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5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
3.06 《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7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8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 √
度>的议案》
3.09 《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3.1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
上述议案 2.00 涉及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上述提案 1.0
0、2.00 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其中应分别选举 4 名非独立董事、4 名独立董事,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
有的选举票数。
特别决议议案:上述提案 3.00 项下子议案 3.01、3.02、3.03 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的要求,上述议案 1.00、2.00,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或邮件登记(格式参见附件三)。
2、登记时间:2025 年 6 月 9 日(星期一)8:30—16:30,信函登记以收到邮戳为准。
3、登记地点: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楼庄路 9 号,公司证券投资部。
4、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的,应当提交代
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参见附件二)。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股东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东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格式参见附件二)和持股凭证。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邮件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方式须在 2025 年 6 月 9 日(星期一)1
6:30 前送达本公司,并请进行电话确认。以信函或邮件方式进行登记的,在出席会议签到时,必须出示以上有关证件的原件。
5、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池国进
联系电话:0316-6081283
联系传真:0316-6081283
电子邮箱:ir@rangeidc.com
联系地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楼庄路 9 号
6、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将临时提案于会议召开十天前书面提交给公司董事会。
(3)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办好登记工作,并届时准时参会。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74266ddf-418c-46f9-a186-60e597cfa7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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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9:09│润泽科技(300442):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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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
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数(
或称“选票数”)。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数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将所有的选票数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选票数分散行
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的投票制度。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的,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含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提名的主体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以提案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
决定,但本项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 累积投票选举的具体行使方式:
(一)累积投票制的选票数
1. 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所拥有的累积选票数。
2.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的累积选票数。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1.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选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2.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选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的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
用的选票数。
2. 每位股东每轮所投出的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 若某位股东集中或分散投出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则该股东该轮投出的选票无效,视为弃权。
4. 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该股东该轮投出的选票无效,视为弃权。
5. 若某位股东投出的选票数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选票数总数,该股东投出的选票有效,差额部分(如有)视为弃权。
6. 股东仅能投出同意票或者弃权,若投出选票为反对票的,该部分选票视为弃权。
7.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公司股东、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
证律师对宣布的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要求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
选董事的得票数(还原为未累积的股份数后)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
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
低人数或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
到上述要求,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当选者,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
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
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累积投票方
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的具体行使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候选人当选要求等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
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9f4dfe9e-0c55-4330-9410-1cbd123b69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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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9:09│润泽科技(30044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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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进行审
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还具有以下职责:
(一)每年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根据评价结果拟定年度薪酬方案、进一步奖
惩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监督方案的具体落实;
(二)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进行评价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三)根据市场和公司的发展对薪酬制度、薪酬体系进行不断的补充和修订;
(四)负责向股东解释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面的问题;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检查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
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定的中介机构保持日常工作联系;
(七)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公司各项薪酬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每年公司的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的一周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以经审计报告认定的公司经营成果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报告为基础,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在委员会内部研究并提出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以
董事会提案的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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