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48 浩云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05 20:50 │浩云科技(300448):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
├─────────┼──────────────────────────────────────────────┤
│2025-11-04 17:02 │浩云科技(300448):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进展的公告 │
├─────────┼──────────────────────────────────────────────┤
│2025-10-24 17:00 │浩云科技(300448):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
├─────────┼──────────────────────────────────────────────┤
│2025-10-24 16:59 │浩云科技(300448):《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4 16:59 │浩云科技(30044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10月) │
├─────────┼──────────────────────────────────────────────┤
│2025-10-24 16:59 │浩云科技(300448):《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4 16:59 │浩云科技(300448):《回购股份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4 16:57 │浩云科技(300448):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
│2025-10-24 16:56 │浩云科技(300448):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
│2025-10-24 16:55 │浩云科技(300448):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
─────────┬────────────────────────────────────────────────
2025-11-05 20:50│浩云科技(300448):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
相关股东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股份减持完成情况
2025 年 7 月 15 日,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
告》(公告编号:2025-032)。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雷洪文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结果的告知函》,获悉其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股份来源 减持方 减持时 变动价格 减持均价 变动股数 持 比 例
名称 式 间 区间(元/ (元/股) (万股) (%)
股)
雷洪 本人持有 集中竞 2025- 7.37-7.39 7.38 85.00 0.1273
文 的公司首 价交易 10-28
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 2025- 7.43 7.43 5.00 0.0075
行的股份 10-29
(包括资 2025- 7.31-7.40 7.34 110.28 0.1651
本公积金 10-31
转增部 2025- 7.37-7.49 7.42 201.72 0.3021
分) 11-03
合计: 402.00 0.6020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称 股数(万 占总股本比 股数(万 占总股本比例
股) 例(%) 股) (%)
雷洪文 合计持有股份 3,026.0282 4.5314 2,626.0282 3.9325
其中:无限售条 756.5071 1.1329 356.5071 0.5339
件股份
有限售条 2,269.5211 3.3986 2,269.5211 3.3986
件股份
注 1:上述表格中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8,733,000 股。
2、上述数值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说明
1、2025 年 11 月 3 日,雷洪文先因误操作个人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201.72 万股,超出减持计划股数
2.00 万股,超出减持计划的股数成交金额为 14.84 万元。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雷洪文先生违反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预披露减持
数量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根据监管要求,雷洪文先生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完成购回违规减持的上述 2.00 万股公司股份。
由于雷洪文先生的购回金额与违规减持成交金额相同,故不存在需上缴公司的价差金额。
2、雷洪文先生不存在通过违反规定减持获取不当利益的主观目的,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已深刻汲
取教训,就上述事项进行自查和反省并已积极整改,同时将加强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审慎操作,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除前述违反规定减持的情况外,雷洪文先生本次减持股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雷
洪文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4、本次减持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督促并要求相关股东及董监高认真学习减持相关规定,严
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5、本次股份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雷洪文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结果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5/e4ed84ea-00f0-42ef-aba1-ca7f078829ea.PDF
─────────┬────────────────────────────────────────────────
2025-11-04 17:02│浩云科技(300448):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进展的公告
─────────┴────────────────────────────────────────────────
一、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概述
2025 年 10 月 24 日,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第六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高洁芬
、邓伟、武汉华中科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智热工科技(佛山)有限公司签订出资协议书,共同出资 3,280.00 万元人民币在湖北
省武汉市设立华云智慧能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
om.cn)披露的《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二、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已完成了控股子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湖北省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1、名称:华云智慧能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3280 万元
3、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高洁芬
5、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街道神墩一路 9号交通大厦A塔 9层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K0DDDP7E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发
电技术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程管理服务;工业互联网数
据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供应用仪
器仪表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许可
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
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备查文件
湖北省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的《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30460cd3-244b-4709-9217-20541f230909.PDF
─────────┬────────────────────────────────────────────────
2025-10-24 17:00│浩云科技(300448):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
2025 年 10 月 24 日,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额度合计为人民币 61,000 万元的银
行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授信方式为信用等,具体银行名称及拟
申请额度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拟申请授信额度 授信期限
(人民币,万元)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8,000 36 个月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8,000 36 个月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10,000 36 个月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桥支行 20,000 36 个月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5,000 36 个月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10,000 36 个月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授信期限内授
信额度可循环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雷洪文先生全权办理信贷所需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ecd5f7c2-d94f-4f38-92b6-2d5fcd4c2755.PDF
─────────┬────────────────────────────────────────────────
2025-10-24 16:59│浩云科技(300448):《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了出现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约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
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
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
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包括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等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
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若本制度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作出,而该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1c7ec840-ba06-48ba-911f-983f9369844e.PDF
─────────┬────────────────────────────────────────────────
2025-10-24 16:59│浩云科技(30044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10月)
─────────┴────────────────────────────────────────────────
浩云科技(30044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8547c01f-46c5-408d-b60c-cd47527a2662.PDF
─────────┬────────────────────────────────────────────────
2025-10-24 16:59│浩云科技(300448):《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条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
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
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
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
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
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
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