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50 先导智能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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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9:44 │先导智能(30045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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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9:42 │先导智能(300450):关于选举产生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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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9:42 │先导智能(300450):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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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9:41 │先导智能(300450):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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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9:40 │先导智能(300450):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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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9:40 │先导智能(30045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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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先导智能(300450):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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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先导智能(30045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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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先导智能(300450):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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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先导智能(300450):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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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9:44│先导智能(30045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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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30045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2200182c-8961-4c4c-9518-80f9ba1a98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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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9:42│先导智能(300450):关于选举产生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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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5年 11月 1
7日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5年 11月 17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尤志良先生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选举完成后,尤志良先生由原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变更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兼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8d7c4969-36ad-4f47-ab38-098f3d7bb6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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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9:42│先导智能(300450):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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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或“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2 年 9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9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 年 9月 17 日至 2022 年 9月 26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2年 9月
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 10月 1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3 年 9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
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和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7、2024年 10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价格首次授予部分和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
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8、2025年 11月 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作废情况
因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192.62万
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 1
92.62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处理。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
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 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同意公司对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92.62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作废处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创业
板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eadb3f7d-63b0-4db2-bbc4-d775db1fea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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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9:41│先导智能(300450):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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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300450):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e2eb53d8-f20e-4f82-952e-920380a868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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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9:40│先导智能(300450):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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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先导智能”或“公司”)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现就先导智能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价格调整
、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查判断。同时,先导智能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
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
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年 9月 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 9月 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年 9月 17日至 2022年 9月 26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2年 9月
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年 10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以 2022年 10月 14日为授予日,向 1,296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622.5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
(六)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296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无锡先导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
,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七)2023年 9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八)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和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的议案》等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九)2025 年 11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相关事项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目标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之一:(1)以 2021年为基数,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5%;(2)2024年度净利润率不低于 22%。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
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5]18810号”《审计报告》,公司未实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对应的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192.62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
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46a88168-4372-4c3e-9291-202d2d1721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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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9:40│先导智能(30045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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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30045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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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先导智能(300450):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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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300450):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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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先导智能(30045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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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30045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0a19ec75-9544-4e7d-a296-cbbeaafe60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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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先导智能(300450):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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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300450):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a0cd6201-d700-4cdc-9ea0-6cadec41ef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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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先导智能(300450):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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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300450):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52e11cbf-9b13-4278-a7c8-1a698b994c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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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先导智能(30045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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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30045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4154445b-fb00-47cc-aeda-bb0278d117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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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先导智能(300450):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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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辞任将导致战略委员会低于规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成员若干。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根据实际需要提议召开,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 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即
时通讯工具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通
讯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的,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视频、电子邮件、传
签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含电子签名)。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低
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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