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50 先导智能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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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27 │先导智能(30045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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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27 │先导智能(300450):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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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27 │先导智能(300450):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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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26 │先导智能(300450):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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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25 │先导智能(30045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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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25 │先导智能(30045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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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25 │先导智能(300450):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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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25 │先导智能(300450):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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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24 │先导智能(30045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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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24 │先导智能(30045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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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27│先导智能(30045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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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目前总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本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1 尤志良 中国 董事 0.90 0.09% 0.0006%
2 倪红南 中国 副总经理 4.80 0.50% 0.0031%
3 孙建军 中国 副总经理 4.80 0.50% 0.0031%
4 姚遥 中国 副总经理、董事 4.80 0.50% 0.0031%
会秘书
5 郭彩霞 中国 财务总监 3.00 0.31% 0.0019%
6 Hannes Weinmann 德国 核心骨干员工 0.55 0.06% 0.0004%
7 Lajos Safrany 匈牙利 核心骨干员工 0.35 0.04% 0.0002%
8 Nicolas Sebban 法国 核心骨干员工 0.50 0.05% 0.0003%
9 TEO SU KIAT 马来西亚 核心骨干员工 0.87 0.09% 0.0006%
10 张至德 中国台湾 核心骨干员工 2.52 0.26% 0.0016%
11 李建学 中国台湾 核心骨干员工 0.81 0.08% 0.0005%
其他核心骨干员工(1123人) 930.10 97.49% 0.5939%
合计(1134人) 954.00 100.00% 0.609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
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7/ba4437d0-c392-4828-b855-88d63969d6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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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27│先导智能(300450):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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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9
月 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
—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 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即 2025 年 3 月 30 日至 2
025 年 9 月 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1名
人员因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上市导致所持股份变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其余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
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
首次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
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7/5a6594e6-4ecd-4916-99ec-8b658a8026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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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27│先导智能(300450):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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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300450):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7/7627d00a-d567-494d-8f27-8fdcab7897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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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26│先导智能(300450):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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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月 13日以
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方式发出,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5 年 10 月 16日在公
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燕清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人,公司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10月 16 日为授予日,授
予价格为 32.77 元/股,向 11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95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尤志良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7/9bdf8ef6-2bb2-4e0b-9a56-de61409333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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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25│先导智能(30045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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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致: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先导智能”或“公司”)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现就先导智能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授予事项的
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
、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
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
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正 文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 9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二)2025年 9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
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三)2025年 9月 30日至 2025年 10月 9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5 年 10
月 1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5年 10月 16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五)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向相关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六)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
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一)授予日
1、根据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5年 10月 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5年 10月 16日。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5 年 10月 16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日内的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于授予日向 1134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以 32.77元/股的价格授予合计 954万股限制性股票。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才
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7/772dad38-3e4d-45b5-b5bd-e864e5efc7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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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25│先导智能(30045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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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30045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7/62385d9a-f53c-4941-a964-60927a3d36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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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25│先导智能(300450):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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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或“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月 13日以
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方式发出,通知了公司全体监事。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
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卞粉香女士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实际出席监事 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的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先导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经过审核,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5年 10月 16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32.77元/股,向 1134名激励对象授予 954.00万股限
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7/2fd03863-d24e-4e69-9c04-70d7ae7e12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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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25│先导智能(300450):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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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
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5年 10月 16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32.77元/股,向 1134名激励对象授予 954.00万股
限制性股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7/f3f8c45e-b987-47a0-affc-d5c2d02396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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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24│先导智能(30045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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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或者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0月 16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10月 16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月 16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0月1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洲路 18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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