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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51(创业慧康)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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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451 创业慧康 更新日期:2025-08-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7-09 20:36 │创业慧康(30045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 │2025-07-02 18:28 │创业慧康(30045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 ├─────────┼──────────────────────────────────────────────┤ │2025-07-02 18:28 │创业慧康(30045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 │2025-06-24 18:22 │创业慧康(30045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6月) │ ├─────────┼──────────────────────────────────────────────┤ │2025-06-24 18:22 │创业慧康(30045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公告 │ ├─────────┼──────────────────────────────────────────────┤ │2025-06-24 18:22 │创业慧康(300451):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公告 │ ├─────────┼──────────────────────────────────────────────┤ │2025-06-23 17:02 │创业慧康(300451):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的公告 │ ├─────────┼──────────────────────────────────────────────┤ │2025-06-13 19:32 │创业慧康(300451):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 │2025-06-05 21:16 │创业慧康(300451):关于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5-30 00:00 │创业慧康(300451):创业慧康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 ─────────┬──────────────────────────────────────────────── 2025-07-09 20:36│创业慧康(30045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持股 5% 以上股东葛航先生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持股 5%以上股东葛航先生计划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计 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9,294,748 股(含),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 0.6018%。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葛航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葛航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葛航先生持有本公司 165,074,98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0.66%,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10.6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偿还债务及利息,降低质押融资风险。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非公开发行方式获得的股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 分。 3、减持数量: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9,294,748 股(含),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 0.6018%;若此期 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变动事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5 年 7月 31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9 日。根据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行情确定。 7、葛航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 形。 8、本次拟减持事项不存在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不一致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持股5%以上股东葛航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 、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三)目前,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四)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葛航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4386b341-24fb-4439-9aa5-606c598babf1.PDF ─────────┬──────────────────────────────────────────────── 2025-07-02 18:28│创业慧康(30045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葛航先生(以下简称“出让方”或“甲方”)为归还股票质押融资, 与锦福源(海南)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锦福源长弓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或“锦 福源长弓五号基金”)、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质权人”或“丙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 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以股份转让价款偿还其在国元证券的部分股票质押融资债务。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不会产生影响。 3、本次股份转让所得全部价款均系用于偿还国元证券债务,受让方将在取得深交所确认文件并经中登深圳分公司初审通过当天 全额支付给国元证券,同时,受让方在受让股份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4、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协议转让所涉及的股份已于 2025 年 7月 1日解除质押并办理了 过户登记手续。 一、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股东葛航先生为了偿还其在国元证券的质押合约债务,近日与锦福源长弓五号基金、国元证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葛 航先生将其持有且质押给国元证券的 4,00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58%【注:总股本按 1,549,124,692股计算,未剔除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下同】)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将相应股份转让给锦福源长弓五号基金,以 偿还其股票质押债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 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协议转让所涉及的股份已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解除质押并办理了过 户登记手续,合计过户股份数量4,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8%。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1、出让方 姓名:葛航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106********2016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 2、受让方 名称:锦福源(海南)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锦福源长弓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基金证券账户:锦福源(海南)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锦福源长弓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备案编码:SAXB70 基金管理人名称:锦福源(海南)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人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A9615G1F 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睿 管理人出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 管理人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中铁置业广场3A楼企业管家众创空间GW-15号 管理人经营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 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管理人营业期限:2021年11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 转让方和受让方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次股票协议转让公允性的利益安排或特殊关系。 3、质权人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1686376P 成立时间:1997年6月6日 注册资本:436,377.7891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出让方:葛航 受让方:锦福源(海南)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锦福源长弓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质权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标的股份:葛航质押在国元证券处的 4,000 万股创业慧康股票。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 一并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2、转让价格:3.85 元/股(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 71.69%),转让总价 154,000,000 元(含税)。受让方本次受 让股份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转让价款将全部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债务。 3、价款支付方式 保证金:乙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协议中约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支付 1,500 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作 为交易保证金。 剩余价款:取得深交所确认文件,保证金自动冲抵价款。股票过户材料经中登深圳分公司初审通过后,乙方需将剩余价款支付至 丙方账户。 违约处理:若因乙方原因未完成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因甲、丙方原因,保证金无息退还。 4、过户流程 收到保证金后 2 个工作日内,三方需向深交所提交转让确认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交解除标的股份司法冻结申请、向深 交所提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等。 在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 10 日内办理完毕股份过户手续,甲、乙、丙各方按照二级市场股票平稳原 则协商确认过户日。乙方完成全部价款支付且丙方收款后,当日(如果丙方收款时间超过中登深圳分公司工作时间,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甲、乙、丙各方应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现场完成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手续(包括完成全部材料的递交)。 乙方收到中登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5、协议生效与解除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丙方加盖公章之日成立并生效。 经三方协商一致,三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法定事由亦可导致解除。 6、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 在出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让股份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限制,无其他锁定期限等相关安排 。 五、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完成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协议转让事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 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协议转让所涉及的股份已于 2 025 年 7 月 1 日解除质押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合计过户股份数量 4,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8%。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后,葛航先生仍然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受让方在受让股份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受让的股份。本次协 议转让各方持股变动情况,与前期披露、协议约定安排一致。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前持有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葛航 205,074,982 13.24 165,074,982 10.66 锦福源长弓五 0 0 40,000,000 2.58 号基金 六、其他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协议转让双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在受让股 份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受让的股份。 3、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2/99299c0e-6e43-46b2-b1f9-6c3cd43d8a27.PDF ─────────┬──────────────────────────────────────────────── 2025-07-02 18:28│创业慧康(30045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创业慧康(30045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2/89f0ae67-5ece-4812-bb34-4d72cdf0838c.PDF ─────────┬──────────────────────────────────────────────── 2025-06-24 18:22│创业慧康(30045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6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 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以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不再重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 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 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 价的分值权重不高于 15%。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 料一并归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水平变化, 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 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 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 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提供便利 条件。 第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 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 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则上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根据实 际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追责。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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