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53 三鑫医疗 更新日期:2025-08-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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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9 │三鑫医疗(30045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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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9 │三鑫医疗(30045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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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9 │三鑫医疗(30045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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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9 │三鑫医疗(300453):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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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9 │三鑫医疗(30045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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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9 │三鑫医疗(30045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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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9 │三鑫医疗(30045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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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9 │三鑫医疗(300453):三鑫医疗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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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9 │三鑫医疗(300453):商誉减值测试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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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8 │三鑫医疗(300453):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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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9│三鑫医疗(30045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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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医疗(30045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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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9│三鑫医疗(30045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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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
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
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
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不得占用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
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执行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审批权限决定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前除按照前款规
定及时审议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委托理财额度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审批决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
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
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裁
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
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实行年度总额审批、年内分笔购买的管理方式,具体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委托理财总体额度。
(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总体额度内,由公司财务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批准具体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财务总监及董事长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
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
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负责人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
长及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
以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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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9│三鑫医疗(30045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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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医疗(30045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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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9│三鑫医疗(300453):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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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医疗(300453):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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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9│三鑫医疗(30045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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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医疗(30045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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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9│三鑫医疗(30045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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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医疗(30045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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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9│三鑫医疗(30045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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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医疗(30045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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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9│三鑫医疗(300453):三鑫医疗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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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医疗(300453):三鑫医疗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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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9│三鑫医疗(300453):商誉减值测试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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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进一步规范公司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 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存在“商誉”事项的所有子公司等。
第三条 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
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资产。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重点关注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恰当考虑该减值迹象的影响,定期或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
迹象,公司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 公司应合理区分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补偿事项,不得以业绩补偿承诺为由,不进行商誉减
值测试。
第二章 商誉账面价值再确认
第六条 对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公司应在充分考虑能够受益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基础上,自购买日
起按照一贯、合理的方法将其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在后续会计期间保持一致并据此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组的认定
公司在认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1、应充分考虑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监控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处置的决策方式,认定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
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量。
2、收购的子公司包含不止一个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应事先明确其中与形成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不应包括与商
誉无关的不应纳入资产组的单独资产及负债。
(二)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的有关要求确定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并将商誉
账面价值按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所占比例进行分摊;如果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可以按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
价值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三)公司在将商誉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应充分关注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先将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商誉账面
价值调整为全部商誉账面价值,再合理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第七条 发现因各种原因造成企业合并成本、商誉分摊等计量错误的,应当按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
如未考虑或恰当考虑应计入合并成本中的或有对价;未充分识别被购买方拥有但未在单独报表中确认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对资
产组的认定不符合资产组的概念,未充分考虑资产组产生现金流入的独立性;未充分辨识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未合理
对商誉账面价值进行分摊,相关分摊基础(如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合理依据;未将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调整计入相关资产组或资
产组组合账面价值。
第八条 公司不应随意扩大或缩小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因重组等原因,公司经营组成部分发生变化,继而影响到已分
摊商誉所在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将商誉账面价值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并充分披露相关理由及依据
。
第三章 商誉减值迹象
第九条 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结合可获取的内部与外部信息进行,充分关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实际经
营状况及未来经营规划等因素,以合理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第十条 当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以下状况时(包含但不限于),表明存在减值迹象:
(一)现金流或经营利润持续恶化或明显低于形成商誉时的预期,特别是被收购方未实现承诺业绩;
(二)所处行业产能过剩,相关产业政策、产品与服务的市场状况或市场竞争程度发生明显不利变化;
(三)相关业务技术壁垒较低或技术快速进步,产品与服务易被模仿或已升级换代,盈利现状难以维持;
(四)核心团队发生明显不利变化,且短期内难以恢复;
(五)与特定行政许可、特许经营资格、特定合同项目等资质存在密切关联的商誉,相关资质的市场惯例已发生变化,如放开经
营资质的行政许可、特许经营或特定合同到期无法接续等;
(六)客观环境的变化导致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明显提高,且没有证据表明短期内会下降;
(七)经营所处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突出,如面临外汇管制、恶性通货膨胀、宏观经济恶化等。
第四章 商誉减值测试
第十一条 商誉减值测试过程
(一)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
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若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应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
或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两者之
间较高者确定;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估计可收回金额时,公司应恰当选用交易案例或估值技术确定商誉所在资产组或
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公司应合理分析并确定相关处置费用,从而确定可收回金额。
(三)应将减值金额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商誉之间进行分摊。
第十二条 采用预计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估计可收回金额时,公司应正确运用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充分考虑减值迹象等不利事
项对未来现金净流量、折现率、预测期等关键参数的影响,合理确定可收回金额。
(一)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保持一致,即二者应包括相同的资产和负债,且应按照与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内资产和负债一致的基础预测未来现金流量;
(二) 对未来现金净流量预测时,应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以统一(税前)口径为预测依据,并充分关注选取的关键参数
(包括但不限于销量、价格、成本、费用、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是否有可靠的数据来源,是否与历史数据、运营计划、商
业机会、行业数据、行业研究报告、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相符;
(三) 与此相关的重大假设是否与可获取的内部、外部信息相符,在不符时是否有合理理由支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8/8c38b51a-7f25-457a-b0ec-e17643c31d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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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8│三鑫医疗(300453):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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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医疗(300453):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8/b60366c7-3b16-49b0-94a2-fdbd021ecb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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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8│三鑫医疗(300453):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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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医疗(300453):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8/883afb61-c989-4b5c-be6f-24c257f3cf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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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7│三鑫医疗(300453):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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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为:以522,237,525 股(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1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
结转以后年度。
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该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如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数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
登记日的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数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公司现金分红方案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相关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一、审议程序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
会认为:此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 8月 7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
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兼顾了公
司财务现状和未来资金使用规划,并将股东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
案。
二、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二)公司 2025 年半年度业绩基本情况
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5,118,078.10 元,合并报表中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650,157,6
87.80 元,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 572,151,795.37 元。
(三)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基于公司持续、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对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为积极合理回报投资者、共享企业价值,公司拟定的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以522,237,525 股(已扣除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1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若本次现金分红预案披露日至实施该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如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数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
登记日的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数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四)根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52,223,752.50 元(含税)。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现金分红方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
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等因素提出的,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相匹配,兼顾了利润分配计划和股东长
期回报规划。
四、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8/4ac40619-be1f-4758-bd7c-28884d6de1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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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7│三鑫医疗(300453):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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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医疗(300453):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8/f4d3bc1a-d0ea-4f1e-9a79-3a6b580096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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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9:47│三鑫医疗(300453):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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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于 2
025年 8月 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2025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
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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