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58 全志科技 更新日期:2024-04-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0 18:32│全志科技(300458):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2.预计的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3.业绩预告情况表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4,200万元– 5,500万元 亏损:4,146.21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盈利:1,500万元– 2,000万元 亏损:5,840.76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注:上表中的“元”均指人民币元。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紧密围绕下游客户需求,持续加强推动新产品及新方案的落地,实现业务有效拓展,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70
%,营业收入增长带动了净利润增长。
2.报告期内,预计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3,000万元至3,300万元。其中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估值变化致使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约2,200万元。
四、其他有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
2.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0/4ed7a189-40f1-47a9-87d8-4b67999a455d.PDF
─────────┬────────────────────────────────────────────────
2024-03-30 00:00│全志科技(300458):董事会决议公告
─────────┴────────────────────────────────────────────────
全志科技(300458):董事会决议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30/0943e823-b595-4986-860a-6bedda6bcf79.PDF
─────────┬────────────────────────────────────────────────
2024-03-30 00:00│全志科技(300458):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中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22,962,876.70元,根据《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母公司净利润为基数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由于 2023年母公司净利润亏损 6,029.67
万元,所以未计提盈余公积金。截至 2023年 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143,497,823.70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31,749,6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94,
762,453.8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转结至以后年度。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前,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
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分配预案披露公告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
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30/4d66d02b-8bc3-45f9-b357-5430808cf8f5.PDF
─────────┬────────────────────────────────────────────────
2024-03-30 00:00│全志科技(300458):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于2024年4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2日(星期一)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22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9:15—9:
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中的
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7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7日(星期三)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见
附件三);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二路9号116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00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4.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5.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6.00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7.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8.00 《关于修订并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需逐项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
表决 数:(9)
8.0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8.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8.03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8.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8.0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8.0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8.07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
8.08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
8.09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
9.00 《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 √
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2023年度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
议案7、议案8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4年4月19日工作日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2.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1)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
托人股东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携带上
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传真在2024年4
月19日17:00前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传真登记的,请在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来信请寄: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二路9号,证券
事务部(收),邮编:519080(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5)注意事项:①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
原件。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3.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 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二路9号
联系人:蔡霄鹏、王艺霖
电 话:0756-3818276
传 真:0756-3818300
邮 箱:ir@allwinnertech.com
4.本次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30/34d8c9d4-1580-4ec7-84f8-1104c91afde6.PDF
─────────┬────────────────────────────────────────────────
2024-03-30 00:00│全志科技(300458):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3月)
─────────┴────────────────────────────────────────────────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
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
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
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等)以及资
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其发生类似业务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
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
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
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
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
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
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30/11f6304f-5164-4873-94c8-69308f7deaae.PDF
─────────┬────────────────────────────────────────────────
2024-03-30 00:00│全志科技(300458):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3月)
─────────┴────────────────────────────────────────────────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
、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评估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包括主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或提名委员会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和考
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辞职或免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人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二) 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三) 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制订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