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58 全志科技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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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40 │全志科技(300458):(2025-1122-00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香港全胜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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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40 │全志科技(300458):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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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9 │全志科技(30045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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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9 │全志科技(300458):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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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9 │全志科技(300458):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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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9 │全志科技(30045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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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9 │全志科技(300458):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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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9 │全志科技(30045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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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9 │全志科技(300458):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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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9 │全志科技(300458):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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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40│全志科技(300458):(2025-1122-00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香港全胜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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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
资子公司香港全胜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全胜(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全胜”)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香港全胜
与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积电”)业务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金额为累计金额不超过2,000万美元。存续
期为自合同生效日起生效,持续有效三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中文名称:全胜(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All Winner(HongKong)Limited
(2)成立日期:2009年10月28日
(3)董事:张建辉、李龙生
(4)注册资本:81万港元
(5)企业地址:香港九龙广东道1155号日昇广场9楼903室
(6)主营业务:负责本公司产品在境外的销售、海外采购以及市场拓展。2.与本公司的关系
香港全胜系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3.香港全胜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37,973,387.82
负债总额 129,662,526.00
净资产 8,310,861.82
项目 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743,095,499.19
利润总额 -2,836,615.88
净利润 -2,859,011.93
4.香港全胜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累计金额不超过2,000万美元;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尚未签订担保协议或担保函,具体担保内容以担保协议或担保函等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为香港全胜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促进其经营发展。香港全胜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本公司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审议通过后,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为82,536.5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58%。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2/752d7f63-a65d-439d-beec-68849ebdf4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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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40│全志科技(300458):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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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1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1月18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全体监事送达,会议
由监事会主席陈惠恒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审议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香港全胜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核,为全资子公司公司全胜(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促进其经营发展。担保风险
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2/c940750b-8e3a-4ea8-b756-ba09d3ecac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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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9│全志科技(30045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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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志科技(30045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2/f0193fe9-d74b-487c-a1ef-c90197f1ea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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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9│全志科技(300458):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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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
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范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
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
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
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单项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人或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
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销售部门、商务部门、采购部门或投资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投融资相
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
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
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
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公司财务部门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单项外汇套期保
值方案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分别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
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情况,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五)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
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
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第二十二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
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审计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第二十
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的,公司财务部门必须按照已获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应对方案进行操
作,并及时跟踪业务进展;公司审计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经理、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
,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时,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及
时向公司总经理、审计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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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9│全志科技(300458):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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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志科技(300458):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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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9│全志科技(30045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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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志科技(30045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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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9│全志科技(300458):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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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证券公司、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
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
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
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
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或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方案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
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3.对外提供信息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
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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