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62 ST华铭 更新日期:2026-05-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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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9:30 │ST华铭(300462):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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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1 │ST华铭(30046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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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1 │ST华铭(300462):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华铭智能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
│ │项审核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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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1 │ST华铭(300462):关于2025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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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1 │ST华铭(300462):关于浙江国创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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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1 │ST华铭(300462):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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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1 │ST华铭(300462):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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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1 │ST华铭(30046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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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0 │ST华铭(30046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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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0 │ST华铭(30046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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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9:30│ST华铭(300462):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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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5年7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
5-02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于2025年7月8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9条规定,公司因触及第9.4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差错更正进展公告,直至披露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
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5年7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5〕11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
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七项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于2025年7月8日起被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
25-028)。
二、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1、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进行自查自纠及整改,并已于2023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
网上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及相关年度更正后的年度报告全文、摘要
及商誉减值测试报告,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
2、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立即采取行动,组织财务部等各相关部门以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就《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况进行仔细梳理和研判。如果仍然存在尚未整改完毕的事项,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规定,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股票
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及时提出申请,争取尽早撤销风险警示。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8/97f70706-0939-4d1e-83b5-081313a68c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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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1│ST华铭(30046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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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铭(30046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ea4dd95b-e11e-4817-bf09-6e4a83a96c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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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1│ST华铭(300462):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华铭智能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
│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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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铭(300462):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华铭智能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告详情
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eccaea0d-0997-4dd1-8781-e3ecff1c31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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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1│ST华铭(300462):关于2025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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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专项报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2025年度证券与
衍生品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证券与衍生品投资审议批准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审批有效期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
过1.2亿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金额,在此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
权等单一品种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二、2025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
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实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未进行其他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期初、期末无余额。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公司所有外汇
套期保值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但仍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
1、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支出的成本可
能超过预期,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交易违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
将造成公司损失。
4、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以及衍生品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从而导致衍生品市场发生剧烈变动或无法交
易的风险。
5、操作风险:具体开展业务时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识别业务相关信息,将可能导致损失或丧失
交易机会。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管理流程、信息隔离措施、
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也将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加强过程管理。
2、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带来的损失,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地
避免汇兑损失。
3、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为防范内部控制风险,公司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并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制度得到有效的执
行。
4、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
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5、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且信誉良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工作开展的合法性。
6、公司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等,并及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5 年度未实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未进行其他证券与衍生品投资。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内控制度严格落实,未发现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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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1│ST华铭(300462):关于浙江国创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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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铭(300462):关于浙江国创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226db75c-92e9-4e32-9967-0070799870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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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1│ST华铭(300462):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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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铭(300462):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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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1│ST华铭(300462):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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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铭(300462):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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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1│ST华铭(30046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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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
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
情形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
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
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
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
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
或者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188ed986-0b32-46d7-b164-d5f703392b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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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0│ST华铭(30046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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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铭(30046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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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0│ST华铭(30046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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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
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效益,促进公司做大、做强、做好,确保
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铭智能终端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外部薪酬调研水平、公司经营规模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分
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
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的构成和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并按月平均发放。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担任具体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其薪酬构成和标准依据第七、八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执行,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2、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行政职务的外部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者津贴。
(三)职工代表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的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根据其在公司实际担任的岗位及其个人履职情况,依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对
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不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挂钩,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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