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62 ST华铭 更新日期:2026-06-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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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9:34 │ST华铭(300462):关于对范丽娜、韩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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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9:00 │ST华铭(300462):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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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20:20 │ST华铭(300462):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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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20:20 │ST华铭(300462):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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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9:30 │ST华铭(300462):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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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1 │ST华铭(30046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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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1 │ST华铭(300462):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华铭智能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
│ │项审核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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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1 │ST华铭(300462):关于2025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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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1 │ST华铭(300462):关于浙江国创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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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11 │ST华铭(300462):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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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9:34│ST华铭(300462):关于对范丽娜、韩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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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范丽娜、韩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范丽娜,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韩智,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10 号至 14 号)查明的事实,范丽娜、韩智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智能)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收购北京聚利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100%股权并于 2019 年 10 月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聚利科技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等产品销售中存在第三方居间、代理等服务。聚利科技将前述服务所产生的部分费用确认为
研发费用,但该类服务主要内容是进行销售推广、商务沟通、协助聚利科技获得销售订单等,应分类为销售费用;同时,聚利科技还
存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销售费用的情形。上述问题导致华铭智能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华铭
智能 2020 年虚增利润总额 2,531.54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 18.76%;2021 年虚减利润总额 3,570.37 万元,占当期报
告记载利润总额的 16.90%。对于前述事项,本所已于2024 年 4 月对华铭智能和部分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深证上〔2024〕244 号
)。
范丽娜作为华铭智能时任董事,同时自 2018 年 5 月至 2021年 4 月担任聚利科技财务总监,未能审慎核实聚利科技相关费用
的业务性质与会计科目类别是否匹配,也未能关注到相关费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在签署确认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
中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条的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韩智作为聚利科技时任总经理,疏于对聚利科技销售业务中居间、代理服务的管理,导致相关费用未能按照业务性质进行确— 2
—
认以及未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其行为与华铭智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
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范丽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韩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范丽娜、韩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E82EA90BA3FE3A3F7CFA7CD46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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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9:00│ST华铭(300462):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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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3202403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2025年7月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5〕11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27。
2026年6月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10号、沪〔2026〕11号、
沪〔2026〕12号、沪〔2026〕13号、沪〔2026〕1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智能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2938976XM,住所:
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895号。张亮,男,1980年3月出生,时任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智能或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松江区。
章烨军,男,1985年9月出生,时任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智能或公司)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
杭州市富阳区。
范丽娜,女,1976年5月出生,时任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智能或公司)董事,同时自2018年5月至
2021年4月任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韩智,男,1962年6月出生,时任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华铭智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
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本局于2026年2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
,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华铭智能违法事实如下:
2019年,华铭智能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收购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100%股权。聚利科技于20
19年10月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聚利科技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等产品销售中存在第三方居间、代理等服务。聚利科技对相关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的会计处理
存在以下不当:聚利科技将第三方居间、代理等服务所产生的部分费用确认为研发费用,但该类服务主要内容是进行销售推广、商务
沟通、协助聚利科技获得销售订单等,应分类为销售费用,聚利科技未严格按照业务性质进行确认;同时,聚利科技还存在未按照权
责发生制准确计提销售费用的情形。上述问题导致华铭智能会计处理存在相应不当,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
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十
八条的规定,导致华铭智能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聚利科技上述费用按照业务性质确认并按照权责发生制调整以
后,经测算,华铭智能2020年虚增利润总额2,531.54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8.76%;2021年虚减利润总额3,570.37万元,
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6.90%。
2023年10月27日,华铭智能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上述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本局认为,华铭智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张亮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在关注到聚利科技相关费用存在异常后,未能审慎核实上述费用的业务性质与会计科目类别
是否匹配,也未能关注到相关费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在签署确认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
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章烨军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在关注到聚利科技相关费用存在异常后,未能督促聚利科技按照费用性质准确计入相应科目,也
未能关注到相关费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在签署确认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范丽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同时自2018年5月至2021年4月任聚利科技财务总监,未能审慎核实聚利科技相关费用的业务性质与会
计科目类别是否匹配,也未能关注到相关费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在签署确认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勤勉尽责,是
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智作为聚利科技时任总经理,疏于对聚利科技销售业务中居间、代理服务的管理,导致相关费用未能按照业务性质进行确认以
及未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及聚利科技提供的情况说明、居间协议、聚利科技相关费用记账凭证、审计底稿、相关人员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铭智能、张亮、章烨军及其代理人在陈述和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意见经复核后不予采纳。
鉴于当事人已主动进行差错更正及配合调查等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对张亮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对章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对范丽娜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对韩智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
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不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规定,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股票
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
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追溯重述,相关事项已整改完成。
公司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1/b5602a4e-cc55-4ea3-92ea-93d27dbfcc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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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20:20│ST华铭(300462):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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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铭(300462):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7aafc933-facd-4eed-a8b3-be24b1975c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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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20:20│ST华铭(300462):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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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年 05月 22日 13:30
(2)网络投票:2026年 05月 22日,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05月 2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895号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亮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9人,代表股份59,120,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233%。
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58,555,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114%;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1人,代表股份56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9%。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7人,代表股份4,416,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1%。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
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878,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8%;反对2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0%;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74,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229%;反对240,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76%;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878,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8%;反对2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0%;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74,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229%;反对240,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76%;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868,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4%;反对2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64,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33%;反对240,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76%;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879,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0%;反对2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75,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24%;反对240,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5.01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58,879,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0%;反对2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75,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24%;反对240,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02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58,879,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0%;反对2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75,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24%;反对240,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03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58,879,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0%;反对2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75,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24%;反对240,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04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58,878,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8%;反对2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0%;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74,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229%;反对240,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76%;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05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58,843,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16%;反对2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2%;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39,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305%;反对275,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01%;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 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433,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508%;反对2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84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39,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305%;反对276,9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担任公司董事的关联股东张亮先生已回避表决,涉及股份53,410,40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张臻律师、周述勇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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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9:30│ST华铭(300462):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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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5年7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
5-02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于2025年7月8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9条规定,公司因触及第9.4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差错更正进展公告,直至披露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
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5年7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5〕11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
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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