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62 ST华铭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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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6:20 │ST华铭(300462):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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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6:07 │ST华铭(300462):关于“华铭定02”回售的第六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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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5:52 │ST华铭(300462):关于“华铭定02”回售的第五次提示性公告 │
├─────────┼──────────────────────────────────────────────┤
│2025-09-02 16:31 │ST华铭(300462):关于“华铭定02”回售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
├─────────┼──────────────────────────────────────────────┤
│2025-09-01 19:16 │ST华铭(300462):关于“华铭定02”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
├─────────┼──────────────────────────────────────────────┤
│2025-09-01 00:00 │ST华铭(300462):关于“华铭定02”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
│2025-08-28 16:17 │ST华铭(300462):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应收账款回收考核补偿进展的公告 │
├─────────┼──────────────────────────────────────────────┤
│2025-08-28 16:16 │ST华铭(300462):关于“华铭定02”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
│2025-08-27 19:49 │ST华铭(30046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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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48 │ST华铭(300462):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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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6:20│ST华铭(300462):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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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5年7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
5-02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于2025年7月8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9条规定,公司因触及第9.4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差错更正进展公告,直至披露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
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5年7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5〕11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
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七项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于2025年7月8日起被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
25-028)。
二、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1、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及整改,并已于2023年10月27日在巨
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及相关年度更正后的年度报告全文
、摘要及商誉减值测试报告,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
2、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立即采取行动,组织财务部等各相关部门以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就《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况进行仔细梳理和研判。如果仍然存在尚未整改完毕的事项,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规定,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股票
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及时提出申请,争取尽早撤销风险警示。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5/44d1c433-2d41-4636-b58e-02f29ebacc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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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6:07│ST华铭(300462):关于“华铭定02”回售的第六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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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债券持有人可回售全部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华铭
定 02”。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华铭定 02”面值:100元/张
3、回售价格:100.252元/张(含息、税)
4、回售条件满足日:2025年 8月 27日
5、回售申报期:2025年 9月 1日至 2025年 9月 5日
6、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2025年 9月 9日
7、在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况,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8、回售申报期内暂停转股。
9、“华铭定 02”持有人未在上述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本计息年度(即 2025年 7月 17日至 2026年 7月 16日)不
能再行使回售权。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华铭智能”)的股票自
2025年 7月 17日至 2025年 8月 27 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华铭定 02”转股价格(26.82元/股)的 70%,且
“华铭定 02”处于最后一个计息年度,根据《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华铭定02”的提前回售条款生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重组报告书》等相关规定,现将“华铭定02”回售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华铭定 02”回售条款概述
(一)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约定的提前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当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所持可转换债券满足解锁条件后,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3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则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有权行使提前回售权,将满足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债券的全部或
部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金额回售给上市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以及
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
计算。
在各年度首次达到提前回售权行使条件时起,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的提前回售权进入行权期,若在首次满
足回售条件而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未在上市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
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向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足额支付回售价款,则上市公司需向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债券的股东就未足额支付回售价款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金额=逾期未足额支付回售价款×0.03%×逾期天数。
(二)根据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对所持定向可转债自愿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条款约定如下:
债券持有人申请将在华铭智能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华铭智能本次非公开发行新
增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完成日起满六个月。
二、“华铭定 02”本次回售原因及方案
(一)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华铭定 02”于 2020年 7月 17日完成初始登记,存续起止日期为 2020年7月 17 日至 2026 年 7月 16 日,目前正处于最后
一个计息年度;转股起止日期为 2021年 1月 18日至 2026年 7月 16日,目前正处于转股期,满足转股条件。“华铭定 02”自登记
完成之日起已满六个月,债券持有人所持“华铭定 02”已满足解锁条件,且自 2025年 7月 17日至 2025年 8月 27日公司股票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华铭定 02”转股价格(26.82元/股)的 70%,根据《重组报告书》的约定,本计息年度(第
六年)首次达到提前回售权行使条件,债券持有人可行使回售权一次。
(二)回售价格
1、回售价格
根据《重组报告书》约定,本次回售价格为“华铭定 02”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华铭定 02”面值为 100元/张;当期(第六年)票面利率为 2.00%;计息天数(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
止的实际日历天数,即自 2025年 7月 17日至 2025年 9月 1日,算头不算尾)为 46天。
(2)当期应计利息=100×2.00%×46÷365=0.252元/张(含税)
(3)本次回售价格=100+0.252=100.252元/张(含息、税)
2、关于缴纳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华铭定 02”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公司按 20
%的税率代扣代缴,回售实际可得 100.202元/张;对于持有“华铭定 02”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 RQFII),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252 元/张;对于持有“华铭定 02”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252元/
张,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回售权利
债券持有人可回售全部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华铭定 02”。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三、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
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
限应当不超过 15个交易日。回售期结束后的 7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回售结果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及申报方式
1、回售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华铭定 02”持有人应在 2025 年 9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5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现场
申报方式向本公司进行回售申报并须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至本公司现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验证持有人身份。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
能撤销。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在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
效。
2、本次回售申报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沈秀莲
电 话:021-57784382(转)288
电子邮箱:hmzn300462@hmmachine.com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 895号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201613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购买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的“华铭定 02”,并由公司自行派发回售资金,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
25年 9月 9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实施“华铭定 02”回售的申请;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5/1ae2f342-e440-4e29-b970-e7a6974ba9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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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5:52│ST华铭(300462):关于“华铭定02”回售的第五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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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债券持有人可回售全部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华铭
定 02”。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华铭定 02”面值:100元/张
3、回售价格:100.252元/张(含息、税)
4、回售条件满足日:2025年 8月 27日
5、回售申报期:2025年 9月 1日至 2025年 9月 5日
6、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2025年 9月 9日
7、在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况,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8、回售申报期内暂停转股。
9、“华铭定 02”持有人未在上述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本计息年度(即 2025年 7月 17日至 2026年 7月 16日)不
能再行使回售权。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华铭智能”)的股票自
2025年 7月 17日至 2025年 8月 27 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华铭定 02”转股价格(26.82元/股)的 70%,且
“华铭定 02”处于最后一个计息年度,根据《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华铭定02”的提前回售条款生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重组报告书》等相关规定,现将“华铭定02”回售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华铭定 02”回售条款概述
(一)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约定的提前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当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所持可转换债券满足解锁条件后,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3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则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有权行使提前回售权,将满足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债券的全部或
部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金额回售给上市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以及
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
计算。
在各年度首次达到提前回售权行使条件时起,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的提前回售权进入行权期,若在首次满
足回售条件而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未在上市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
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向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足额支付回售价款,则上市公司需向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债券的股东就未足额支付回售价款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金额=逾期未足额支付回售价款×0.03%×逾期天数。
(二)根据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对所持定向可转债自愿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条款约定如下:
债券持有人申请将在华铭智能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华铭智能本次非公开发行新
增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完成日起满六个月。
二、“华铭定 02”本次回售原因及方案
(一)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华铭定 02”于 2020年 7月 17日完成初始登记,存续起止日期为 2020年7月 17 日至 2026 年 7月 16 日,目前正处于最后
一个计息年度;转股起止日期为 2021年 1月 18日至 2026年 7月 16日,目前正处于转股期,满足转股条件。“华铭定 02”自登记
完成之日起已满六个月,债券持有人所持“华铭定 02”已满足解锁条件,且自 2025年 7月 17日至 2025年 8月 27日公司股票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华铭定 02”转股价格(26.82元/股)的 70%,根据《重组报告书》的约定,本计息年度(第
六年)首次达到提前回售权行使条件,债券持有人可行使回售权一次。
(二)回售价格
1、回售价格
根据《重组报告书》约定,本次回售价格为“华铭定 02”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华铭定 02”面值为 100元/张;当期(第六年)票面利率为 2.00%;计息天数(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
止的实际日历天数,即自 2025年 7月 17日至 2025年 9月 1日,算头不算尾)为 46天。
(2)当期应计利息=100×2.00%×46÷365=0.252元/张(含税)
(3)本次回售价格=100+0.252=100.252元/张(含息、税)
2、关于缴纳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华铭定 02”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公司按 20
%的税率代扣代缴,回售实际可得 100.202元/张;对于持有“华铭定 02”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 RQFII),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252 元/张;对于持有“华铭定 02”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252元/
张,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回售权利
债券持有人可回售全部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华铭定 02”。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三、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
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
限应当不超过 15个交易日。回售期结束后的 7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回售结果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及申报方式
1、回售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华铭定 02”持有人应在 2025 年 9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5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现场
申报方式向本公司进行回售申报并须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至本公司现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验证持有人身份。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
能撤销。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在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
效。
2、本次回售申报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沈秀莲
电 话:021-57784382(转)288
电子邮箱:hmzn300462@hmmachine.com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 895号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201613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购买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的“华铭定 02”,并由公司自行派发回售资金,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
25年 9月 9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实施“华铭定 02”回售的申请;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4/e459523a-fb38-4538-b15c-c87619ce69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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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6:31│ST华铭(300462):关于“华铭定02”回售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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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债券持有人可回售全部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华铭
定 02”。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华铭定 02”面值:100元/张
3、回售价格:100.252元/张(含息、税)
4、回售条件满足日:2025年 8月 27日
5、回售申报期:2025年 9月 1日至 2025年 9月 5日
6、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2025年 9月 9日
7、在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况,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8、回售申报期内暂停转股。
9、“华铭定 02”持有人未在上述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本计息年度(即 2025年 7月 17日至 2026年 7月 16日)不
能再行使回售权。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华铭智能”)的股票自
2025年 7月 17日至 2025年 8月 27 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华铭定 02”转股价格(26.82元/股)的 70%,且
“华铭定 02”处于最后一个计息年度,根据《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华铭定02”的提前回售条款生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重组报告书》等相关规定,现将“华铭定02”回售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华铭定 02”回售条款概述
(一)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约定的提前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当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所持可转换债券满足解锁条件后,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3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则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有权行使提前回售权,将满足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债券的全部或
部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金额回售给上市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以及
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
计算。
在各年度首次达到提前回售权行使条件时起,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的提前回售权进入行权期,若在首次满
足回售条件而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未在上市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
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向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足额支付回售价款,则上市公司需向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债券的股东就未足额支付回售价款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金额=逾期未足额支付回售价款×0.03%×逾期天数。
(二)根据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对所持定向可转债自愿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条款约定如下:
债券持有人申请将在华铭智能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华铭智能本次非公开发行新
增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完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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