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68 四方精创 更新日期:2025-02-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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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18:42 │四方精创(300468):国信证券关于四方精创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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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9:56 │四方精创(30046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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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9:56 │四方精创(30046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提示性公│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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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7:36 │四方精创(300468):关于5%以上股东购回超比例减持的股份结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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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6:50 │四方精创(300468):国信证券关于四方精创2024年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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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34 │四方精创(30046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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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四方精创(300468):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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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四方精创(300468):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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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四方精创(300468):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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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四方精创(300468):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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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18:42│四方精创(300468):国信证券关于四方精创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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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精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信证券”)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指定余洋、夏劲
担任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的期间为 2022 年 3 月 2 日至2024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国信证券持续督导小组于 2025 年 1月 16 日对公司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 2024 年度培训,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培训基本情况
1、培训时间:2025 年 1 月 16 日
2、授课人员:夏劲、张克涛
3、参加培训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
4、培训方式:现场授课并编制了培训讲义
5、培训主题: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及并购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交流
二、培训主要内容
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
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及并购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
与上市公司进行了讲解和交流。
三、本次培训的效果
通过本次培训,四方精创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训人员对最新的市值管理的相关规则和要求有了更加系统
和全面的认识,增强了上述人员以市值管理为抓手实现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意识。本次培训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6/c656879f-e654-4b73-9c4c-38343349be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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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9:56│四方精创(30046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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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30046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4/9a2be899-187c-4a6f-b386-14a2dae0d0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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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9:56│四方精创(30046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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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及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
2、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益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志控股”)出
具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的告知函》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5年至今,益志已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0,2
67,5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5%。上述期间内,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8,237,400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5,
940,006股、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407,646,193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本20,725,388股,因公司股本增加及回购公
司股票导致益志持股比例被动稀释1.15%。现将具体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益志控股持有公司合计 9,95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9.95%,均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益志控股持有公司合计 26,532,4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9999%,均为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股东名 变动时间 变动方 变动事项 减持数 权益变动占总 变动后股东股
称 式 量(股) 股本的比例 数占总股本比
(%) 例
益志控 2016年 01月 13 被动稀 公司授予股权激励 - -0.37% 9.58%
股 日 释 计划限制性股票
3,921,500股
2016年 11月 15 大宗交 减持 1,500,0 -1.45% 8.13%
日-11 月 17日 易 00
2016年 12月 29 被动稀 公司授予股权激励 - -0.11% 8.02%
日 释 计划限制性股票
430,000 股
2017年 2月 13 被动稀 公司授予股权激励 -
日 释 计划限制性股票
1,076,800
2017年 8月 23 被动增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 - -0.18% 7.84%
日 加 予限制性股票
37,550股
2017年 11月 27 被动稀 公司授予股权激励 -
日 释 计划限制性股票
2,513,400股
2018年 1月 16 被动稀 公司授予股权激励 - -0.03 7.81%
日 释 计划限制性股票
276,000 股
2018年 4月 20 被动增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 - 0.03% 7.84
日 加 予限制性股票
68,720股
2018年 10月 9 被动增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 -
日 加 予限制性股票
339,991 股
2018年 11月 30 被动增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 -
日 加 予限制性股票
61,217股
2019年 4月 23 被动增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 -
日 加 予限制性股票
5,252,601股
2019年 6月 24 竞价交 减持 2,814,5 -1.28% 6.56%
日-11 月 14日 易 89
2020年 3月 30 被动增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 - 0.01 6.57%
日 加 予限制性股票
153,330 股
2020年 12月 被动增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 -
加 予限制性股票 7997
股
2022年 1月 26 被动稀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 0.45% 6.12
日 释 行股票新增
20,725,388股
2023年 7月 12 竞价交 减持 3,863,7 -0.73% 5.39%
日-7 月 19 日 易 85
2024年 1月 17 竞价交 减持 2,089,2 -0.39% 4.9999%
日-1 月 24 日 易 00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当时总股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本比例(%)
益志集团 合计持有股份 9,952,50 9.95 26,532,428 4.9999%
控股有限 0
公司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00 0.00 26,532,428 4.9999%
有限售条件股份 9,952,50 9.95 0.00 0.00
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益志控股合计持有公司 26,532,4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9999%。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益志控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符合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的股份
数量。详情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2024-043)。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4、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4/af3878d9-0deb-4079-a64d-5c6d247e87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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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7:36│四方精创(300468):关于5%以上股东购回超比例减持的股份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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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益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群控股”
)的告知函:根据2024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益群控股将购回超
比例减持的股份,截至2025年1月15日,益群控股以自筹资金通过国信证券(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益群集团专户以盘中连续竞价
交易的方式购回1,660,400股,益群控股将加强对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继续加强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5/a80639a1-fc9a-4a5a-91a1-5e19e69d82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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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6:50│四方精创(300468):国信证券关于四方精创2024年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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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300468):国信证券关于四方精创2024年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4/b32728bf-40ec-47b1-9766-020c7e1a18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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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34│四方精创(30046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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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益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向本 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28,621,62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39%)的股东益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志控股”),计划以
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共不超过5,306,49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实施期限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
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2025年1月10日-2025年4月9日)。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益志控股《关于拟减持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告知函》。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前,前述拟减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益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8,621,628股 5.3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具体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资金需求。
2.减持数量、减持股份来源及减持方式:
序号 股东 计划减持股 计划减持 减持股票 减持方式
份数不超过 股份数量 来源
(股) 不超过总
股本的比
例
1 益 志 集 团 5,306,490 1% 公 司 首 次 集 中 竞 价
控 股 有 限 公 开 发 行 或 大 宗 交
公司 股 票 前 持 易
有股份
减持期间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按照减持比例不变的原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期间:上述拟减持股东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1月10日-2025年4月9日)实施其减持计划
。
4.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二)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1.益志控股作为本公司发行股票前的股东的承诺情况如下:
(1)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
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益志控股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益志控股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益志控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益志控股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经核查本次益志控股减持计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益志控股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
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上述股东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 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
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上述股东出具的《关于拟减持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ea451daa-17de-498d-80cb-ae0e36bda5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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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四方精创(300468):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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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300468):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1de227b6-1dea-48e5-b1f8-ea470340d0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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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四方精创(300468):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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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
员可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决定对应舆情的具体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对外的宣传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上报;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
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
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七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
况汇总至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
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九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
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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