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68 四方精创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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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9:06 │四方精创(30046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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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9:06 │四方精创(300468):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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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20:14 │四方精创(30046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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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20:14 │四方精创(30046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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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20:14 │四方精创(300468):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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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20:14 │四方精创(30046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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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20:14 │四方精创(300468):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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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20:14 │四方精创(300468):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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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20:14 │四方精创(30046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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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20:14 │四方精创(300468):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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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9:06│四方精创(30046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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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30046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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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9:06│四方精创(300468):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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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300468):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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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20:14│四方精创(30046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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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30046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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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20:14│四方精创(30046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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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30046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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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20:14│四方精创(300468):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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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300468):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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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20:14│四方精创(30046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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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30046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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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20:14│四方精创(300468):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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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300468):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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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20:14│四方精创(300468):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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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包括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设召集人(主席)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第七条 《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同时对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
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
方 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发行人的公司
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六)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 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八)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行政总裁(如有))
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 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十)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
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或者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特殊紧急的,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
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向委员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
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5/1a16f766-f424-419e-9a2d-75c89fd073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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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20:14│四方精创(30046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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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30046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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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20:14│四方精创(300468):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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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300468):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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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20:14│四方精创(300468):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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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300468):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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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20:14│四方精创(300468):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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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
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第七条 《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
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
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一)-(五)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按需要不定期召开。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或者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
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除非另有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5/c030914f-d2e8-4640-ac77-f0335b7a1e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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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20:14│四方精创(300468):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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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
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
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境内”,为本制度之
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发行证
券及上市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备案阶
段及上市阶段。本制度所称“国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公司应当要求其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境内外证券
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以下合称“证券服务机构”)
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
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
其他物品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经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可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应按本
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有审批权限的
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涉及数据安全合
规的,具体判断标准及需履行的程序应根据届时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内部制度确定。
第六条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
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保密
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公司应当
要求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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