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72 *ST新元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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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33 │*ST新元(30047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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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33 │*ST新元(30047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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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33 │*ST新元(300472):关于董事会完成董事选举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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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33 │*ST新元(300472):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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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33 │*ST新元(300472):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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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33 │*ST新元(30047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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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9:08 │*ST新元(300472):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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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20:22 │*ST新元(300472):关于公司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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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20:22 │*ST新元(300472):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延长预重整期限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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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20:22 │*ST新元(300472):关于预重整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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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33│*ST新元(30047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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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元(30047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3/ca17182e-bf56-4101-bc10-cbd672d7c6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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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33│*ST新元(30047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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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补选产生了第
五届董事会成员,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通知各董事于同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朱绍卿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朱绍卿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为自
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议案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张光华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为
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议案三、《关于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选举董事朱敏先生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尽快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议案四、《关于调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已完成第五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增补,为更好地贯彻公司治理准则,确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运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公司对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组成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朱绍卿(主任委员)、朱业胜、张光华
(2)审计委员会:彭易梅(主任委员)、朱绍卿、章棽涵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章棽涵(主任委员)、朱业胜、韩佳益
(4)提名委员会:韩佳益(主任委员)、朱敏、章棽涵
表决结果: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3/608fc1fa-5f6f-4f34-8e0d-97de7154f0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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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33│*ST新元(300472):关于董事会完成董事选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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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朱业胜先生、朱绍卿先生、朱敏先生、范燕君女士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选举章棽涵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5-124)。上述人员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3/b8bc4041-89e6-433f-b00c-f57e22ac9a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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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33│*ST新元(300472):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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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关于调
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选举朱绍卿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
,选举张光华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二、选举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章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选举董事朱敏先生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尽快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调整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公司已完成第五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增补,为更好地贯彻公司治理准则,确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运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公司拟
对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组成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朱绍卿(主任委员)、朱业胜、张光华
(2)审计委员会:彭易梅(主任委员)、朱绍卿、章棽涵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章棽涵(主任委员)、朱业胜、韩佳益
(4)提名委员会:韩佳益(主任委员)、朱敏、章棽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3/3c46963d-7403-49d6-a717-50750bb738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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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33│*ST新元(300472):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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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1、抚州中院暂未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收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
”)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 10破申 1号、(2025)赣 10 破申 1号之一],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抚州中院会最终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
请,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2、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调查结果未出,重整推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立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最终调查结果。如公司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
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四条“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情形的,重整事项能否继续推进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3、因 2024 年度财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
2025 年度未解决退市风险事项,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
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大华对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
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因主要银行
账户被冻结,导致部分款项收支产生影响。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
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
4、公司 2025 年上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642.28 万元,若 2025 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且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净利润、
扣非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1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
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5、若重整失败,公司可能被宣告破产并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即
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
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上市公
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6、全资子公司天津万向和宁夏万向临时停产,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将叠加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万向和宁夏万向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9
.4 条第(一)项规定,如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
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7、若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0.4.1 条第(九)项规定,如果法院依法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10 月 10日、10 月 13 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
值累计达到 3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情况,公司董事会通过通讯方式,对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
行了核实,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4、股票异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
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其他事项及风险提示
1、抚州中院暂未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收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 10破申 1
号、(2025)赣 10破申 1号之一],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
理人。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抚州中院会最终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
况。
2、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调查结果未出,重整推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于 2025 年 3月 27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立案。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最终调查结果。如公司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四条“涉及欺诈
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情形的,重整事项能否继续推进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因 2024 年度财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
2025 年度未解决退市风险事项,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大华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大华对公司 2
024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因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部分款项收支产生影响。公司股票交
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
4、公司 2025 年上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642.28 万元,若 2025 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且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净利润、
扣非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1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
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5、若重整失败,公司可能被宣告破产并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即
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
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上市公
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6、全资子公司天津万向和宁夏万向临时停产,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将叠加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万向和宁夏万向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9
.4 条第(一)项规定,如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
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7、若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0.4.1 条第(九)项规定,如果法院依法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
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3/54f071f5-7cce-4543-9376-cf0bd87362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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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33│*ST新元(30047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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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3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区科技园路666号临川高新科技产业园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韩佳益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205,85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8.239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198,6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
4.967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9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007,1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723%。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208 人(其中现场出席 10 人,网络方式出席 19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0,779,6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16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提名朱业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2,542,50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36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16,327票。
表决结果:通过。
2. 《提名朱绍卿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2,253,28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6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27,101票。
表决结果:通过。
3. 《提名朱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2,276,18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50,006票。
表决结果:通过。
4. 《提名范燕君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2,300,28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5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74,109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113,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4%;反对8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9%;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为:同意10,687,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7%;反对8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8%;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1.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0,113,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0%;反对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为:同意10,687,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28%;反对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9%;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3%。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0,113,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4%;反对8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9%;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为:同意10,687,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7%;反对8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8%;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0,113,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4%;反对7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0%;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为:同意10,687,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7%;反对7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310%;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3%。
表决结果:通过。
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113,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4%;反对7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0%;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为:同意10,687,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7%;反对7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310%;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刘春景律师、聂若渐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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