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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72(新元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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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472 新元科技 更新日期:2025-04-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3-27 20:12 │新元科技(300472):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 │2025-03-18 16:36 │新元科技(300472):关于子公司临时停产的进展公告 │ ├─────────┼──────────────────────────────────────────────┤ │2025-03-17 16:50 │新元科技(300472):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 ├─────────┼──────────────────────────────────────────────┤ │2025-03-17 16:50 │新元科技(300472):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3-12 15:42 │新元科技(300472):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暨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 │2025-03-06 20:26 │新元科技(300472):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3-06 20:26 │新元科技(30047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2025-03-06 18:46 │新元科技(30047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03-06 18:46 │新元科技(30047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 │2025-03-06 18:46 │新元科技(300472):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 ─────────┬──────────────────────────────────────────────── 2025-03-27 20:12│新元科技(300472):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新元科技(300472):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7/bc185c29-c4be-4c2c-a315-2434b51038d8.PDF ─────────┬──────────────────────────────────────────────── 2025-03-18 16:36│新元科技(300472):关于子公司临时停产的进展公告 ─────────┴────────────────────────────────────────────────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2月 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子公司临时停产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临-2024-114)。子公司万向新元(宁夏)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新元宁夏”)原预计停产时间 至 2025 年 3 月 1 日。截至目前,万向新元宁夏已全面启动恢复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设备检修与维护、人员调整与培训 、工艺升级等。 根据目前的工作进展,万向新元宁夏需 1 个月左右时间达到一定的生产条件。公司将全力以赴,确保恢复生产后的产品质量和 交付进度,最大限度减少停产对客户和合作伙伴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8/6f6b2141-39c6-433a-969e-91656c1af113.PDF ─────────┬──────────────────────────────────────────────── 2025-03-17 16:50│新元科技(300472):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3 月 17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帆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张帆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张帆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张帆女士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张帆女士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帆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 的承诺事项。张帆女士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张帆女士为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 谢! 二、聘任董事会秘书情况 经公司董事长吴贤龙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于2025年 3月 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赵鸿宾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赵鸿宾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培训并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赵鸿宾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8号科技财富中心 B座 12层 邮政编码:100192 办公电话:010-88121215 传真号码:010-88121215 电子信箱:newu@newu.com.cn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7/1e19aa0a-66a2-4942-aae5-0a78e182ee4d.PDF ─────────┬──────────────────────────────────────────────── 2025-03-17 16:50│新元科技(300472):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年 3月 17日以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贤龙先生主持,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 7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 7人。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3月 12日以通讯方式送达。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聘任赵鸿宾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七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7/a3c33751-c6cc-4315-b447-f8fa142850ab.PDF ─────────┬──────────────────────────────────────────────── 2025-03-12 15:42│新元科技(300472):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暨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新元科技(300472):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暨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2/69046a28-1408-4046-bee7-6297fe099128.PDF ─────────┬──────────────────────────────────────────────── 2025-03-06 20:26│新元科技(300472):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江西国联大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大成”)执行法院裁定导致被动减持所致 。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4 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 书》(2024)赣 0113 执 10136号,获悉国联大成持有的公司股份 21,450,8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79%)已被法院执行裁定。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执行法院裁定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1月 28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0 8),因与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国联大成持有的新元科技股份21,450,8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79%)将被拍卖。 公司于 2025年 1月 3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7)。江 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于 2024年 12月 30 日 10时至 2024年 12月 31日 10时止(延时除外)在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京 东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但是因无人竞买流拍。于 2025年 1月 18 日 10时至 2025年 1月 19日 10时止(延时除外) 在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第二次拍卖,但是因无人竞买再次流拍。 2025年 2月 24 日,第三人刘某申请以二拍流拍价 18336559元竞买 3450873股、第三人岑某某申请以二拍流拍价 31881600 元 竞买 600 万股、第三人张某某申请以二拍流拍价 63763200 元竞买 1200 万股,且上述第三人已于 2025 年 2 月15日全额缴纳竞买 款。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于 2025年 2月 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书面确认同意 上述第三人按二拍流拍价购买上述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于 2025年 2月 26日作出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国联大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证券简称“新元科技”,证券代码:300472,共计 21450873股的冻结及 质押。 二、被执行人江西国联大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证券简称“新元科技”,证券代码:300472,共计 3450873股归第三人刘某所有 ,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第三人刘某时起转移。 三、被执行人江西国联大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证券简称“新元科技”,证券代码:300472,共计 600万股归第三人岑某某所有 ,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第三人岑某某时起转移。 四、被执行人江西国联大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证券简称“新元科技”,证券代码:300472,共计 1200万股归第三人张某某所 有,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第三人张某某时起转移。 五、第三人刘某、岑某某、张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的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公司总股 股数 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国联大成 合计持有股份 21,450,873 7.79 0 0 其中: 21,450,873 7.79 0 0 无限售条件股 份 有限售条件股 0 0 0 0 份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前,国联大成持有公司股份 21,450,873股,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国联大成不再持有 公司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联大成出具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联大成尚持有公司 3450873 股股份,因裁定的第三人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该部分股份尚未解除冻 结。 四、备查文件 1、国联大成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4)赣 0113执 10136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6/34237a25-7705-483b-bc9e-5a0c7d09d0f9.PDF ─────────┬──────────────────────────────────────────────── 2025-03-06 20:26│新元科技(30047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新元科技(30047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6/041cfb6e-f529-4d9b-8fbd-dea285ad2722.PDF ─────────┬──────────────────────────────────────────────── 2025-03-06 18:46│新元科技(30047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6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12层,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贤龙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4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49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5.800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089,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 .564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3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0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36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348 人(其中现场出席 11 人,网络方式出席 33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020,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4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83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35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24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83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5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36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80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刘春景律师、谢发友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6/060943f2-39e0-4daf-97e3-7388188a0bc0.PDF ─────────┬──────────────────────────────────────────────── 2025-03-06 18:46│新元科技(30047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致: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在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 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6日下午14:00在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贤龙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4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491,8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15.8003%。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089,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4.564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3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02,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36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4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020,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4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非累积投票提案: (一)《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830,3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359,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24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833,1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5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362,0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80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6/b3943105-93fa-4cc4-95d0-d41d56ad81e7.PDF ─────────┬──────────────────────────────────────────────── 2025-03-06 18:46│新元科技(300472):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补选了一名第五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公司同日在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吴贤龙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调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已完成第五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增补,鉴于赵秋丽女士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职务,为更好地贯彻公司治理准则,确 保董事会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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