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77 合纵科技 更新日期:2025-04-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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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18:58 │合纵科技(300477):关于公司及控股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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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18:20 │合纵科技(30047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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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18:20 │合纵科技(30047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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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19:08 │合纵科技(300477):关于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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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19:08 │合纵科技(300477):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刘泽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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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19:07 │合纵科技(300477):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韦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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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15:52 │合纵科技(300477):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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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15:52 │合纵科技(300477):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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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15:51 │合纵科技(300477):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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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15:50 │合纵科技(300477):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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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18:58│合纵科技(300477):关于公司及控股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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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1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公司湖南雅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湖南雅城”)提供不超过22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包括新增的担保、已生效并正在执行的担保及原有担保
的展期或续保),担保额度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湖南雅城为公司向湖南雅城实施担保事项
提供全额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办理上述担保事宜,签
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及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二、上述担保进展情况
1、2024年6月1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使用上述担保额度8,200万元人民币;
2、2024年10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使用上述担保额度50,000万元人民币;
3、2024年11月1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使用上述担保额度7,000万元人民币;
4、2024年12月1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使用上述担保额度47,500万元人民币;
5、2025年1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使用上述担保额度1,100万元人民币;
6、近日,公司拟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湖南雅城与广发银
行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不超过人民币19,860万元(大写:壹亿玖仟捌佰陆拾万元整)。上述担保额度在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同时,公司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合纵”)为上述借款业务提供全额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南雅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康路
3、法定代表人:胡勇
4、注册资本:伍亿陆仟叁佰捌拾陆万零捌拾陆元整
5、成立日期:2007年07月31日
6、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的制造、销售;锂离子电池材料的生产、销售、研制;汽车动力电池、汽车动力电池材料的生产;汽
车动力电池、汽车动力电池材料;电池销售;汽车动力电池、电子产品的研发;汽车动力电池材料的研究;新能源的技术开发、咨询
及转让;新能源技术推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的销售、生产、研发;动力电池回收技术开发及梯次利用研究;蓄电池循环利用;蓄电
池再生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关系:控股公司
8、其他说明: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2024年9月30日/2024年前三季度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502,963.23 312,151.00
负债总额 376,577.35 212,785.89
净资产 126,385.88 99,365.11
营业收入 120,737.57 97,250.68
净利润 -36,171.24 -18,029.80
四、已审议的担保额度内实际使用担保情况表
担保方 被担保 担保方 被担保 经审批的担 担保额度 截至目前 本次使用 剩余可用 是否
方 持股比 方最近 保额度预计 占上市公 已使用担 担保额度 额度(万 关联
例 一期资 (万元) 司最近一 保额度 (万元) 元) 担保
产负债 期净资产 (万元)
率 比例
合纵科 湖南雅 73.38% 68.17% 220,000 133.78% 170,600 19,860 49,400 否
技股份 城新能
有限公 源股份
司 有限公
司
备注:(1)上表中“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指未经审计的2024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率;(2)“经审批的担保额度预
计”指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3)“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中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
产指公司已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截至目前已使用担保额度”包含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已生效并正在执行的担保及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以及本次使用担保额度之和。
五、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广发银行拟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甲方(保证人):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3、主合同债务人:湖南雅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担保的债权不超过壹亿玖仟捌佰陆拾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7、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
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
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天津合纵与广发银行拟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甲方(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2、乙方(保证人):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3、主合同债务人:湖南雅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担保的债权本金不超过壹亿玖仟捌佰陆拾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7、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
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
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34,36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人民
币183,862.94万元的181.85%。其中公司为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担保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31,387.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80.2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973.00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6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169,2
74.3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92.07%。其中公司为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69,274
.3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92.0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余额为0
.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0.00%。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涉及逾期贷款共计4
笔,逾期金额共计8,713.3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74%。上述内容中如各数相加与合计数在尾
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担保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01/61059f64-d2ce-4cb5-881f-c591868fed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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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18:20│合纵科技(30047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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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广东华商
(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
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公司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公告文件,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 D 座 1211 召开;网络投
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 年 3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 年 3 月 24 日 9:15-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3 月 19 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7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68,899,3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064,663,087 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 15.86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10,829,0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47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58,070,3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43%。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韦强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
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对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果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4,428,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30%;反对 4,197,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53%;弃权 27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3,446,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173%;反对 4,
197,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04%;弃权 27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3%。
(二)《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453,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824%;反对 5,732,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01%;弃权 73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7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1,453,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824%;反对 5,
732,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01%;弃权 73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75%。
本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4/d539ecfd-1544-4918-855a-b6cf315a6d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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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18:20│合纵科技(30047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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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3月 24 日下午 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3月 24日 09:15-09:25,09:30-11:30,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24日 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3月 19日(星期三)。
(七)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海淀区上地三街 9号嘉华大厦 D座 1211(公司第一会议室)。
(八)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韦强先生
(九)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77人,代表股份数168,899,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
同)的15.864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75人,代表股份数67,917,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9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共代表本公司股份数为110,829,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98%。其中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数9,847
,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72人,代表股份数58,070,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43%。其中,参加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72人,代表股份数58,
070,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43%。
4、公司的部分董事及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对本议案进行表决的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份总数 168,899,378股,同意股数 164,428,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3530%;反对股数 4,197,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4853%;弃权股数 27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61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63,446,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4173%;反对股数 4,197,
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1804%;弃权股数 27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023%。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对本议案进行表决的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份总数 67,917,428股,同意股数 61,453,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0.4824%;反对股数 5,732,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4401%;弃权股数 73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77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61,453,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0.4824%;反对股数 5,732,
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4401%;弃权股数 73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775%。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姓名:宁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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