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78 杭州高新 更新日期:2025-12-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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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04 │杭州高新(300478):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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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04 │杭州高新(300478):关于制定并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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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04 │杭州高新(300478):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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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04 │杭州高新(300478):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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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04 │杭州高新(300478):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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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04 │杭州高新(300478):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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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04 │杭州高新(300478):突发事件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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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04 │杭州高新(300478):特定对象来访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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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04 │杭州高新(30047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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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04 │杭州高新(300478):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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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04│杭州高新(300478):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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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1月26日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向
各位董事传达,会议于2025年12月1日下午15: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
名。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此次会议由董事长林融升先生主持,经参会董事认真审议后,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胡宝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印章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突发事件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特定对象来访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1/f934a406-3343-43eb-ad27-d019cc49c8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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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04│杭州高新(300478):关于制定并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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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和《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并修订了部分治理制度。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等11项公司治理
制度议案。具体治理制度明细如下表所示: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1 《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制定
2 《关于制定<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制定
3 《关于制定<印章管理制度>的议案》 制定
4 《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制定
5 《关于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制定
6 《关于制定<突发事件管理制度>的议案》 制定
7 《关于制定<特定对象来访管理制度>的议案》 制定
8 《关于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的议案》 制定
9 《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修订
10 《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修订
11 《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修订
上述治理制度均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制度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制
度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1/174a36fb-685b-48b6-8ff2-55dbdf6f4f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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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04│杭州高新(300478):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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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300478):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1/6bbcff91-dae7-4274-8cd0-e81772521c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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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04│杭州高新(300478):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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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归档、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
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
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经办人应当保证归
档的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准确。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归档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条 归档的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材料的,查阅人应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
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后,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查阅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阅人要妥善保管档案,严禁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撕页、拆卷。借阅人不得
将档案转借他人。第九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
或者销毁。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等不一致时,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1/d64ad03f-8d58-4f97-8715-27d7f5fc25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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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04│杭州高新(300478):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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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明确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审批权限,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分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各子公司指
定专人负责子公司相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章 印章使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适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
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章
的文件;
(三)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四)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函件等文件;
(五)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六)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如党支部印章、工会印章等。第四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公司公章、董事会印章、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负责公司各类
印章的统一制发、登记、回收、销毁和日常管理监督;
(二)财务部负责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印章的管理与使用人由部门负责人内部确定。
(三)印章使用需求部门负责实施落实本制度相关要求,准确提交印章使用流程并对用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用
印过程中对印章合规操作避免损坏。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
第五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启用和销毁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 有刻章需求的部门,应填写书面申请文件,说明刻章的用途以及必要性。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
,由行政部门统一到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第七条 需要通过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由公司行政部门指定专人到公安机关核准的单位统一刻制,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
相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在公安机关备案。
印章刻制完毕,公司行政部应留下印模,并做好印章刻制、领用登记台账以及印章移交管理人的记录。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八条 公司印章保管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所有印章
必须由公司指定部门进行保管,部门负责人应指定印章专管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第九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
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出现遗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应迅速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向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
免造成损失。
第十条 如遗失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等关键印章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并登报声明。
第十一条 印章停用时,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停用,做好停用印章的封存。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转移,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印章保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
应由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另行指定专人代管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须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内容,员工离职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员应当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公司的各类印章的适用规定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文件
内容有误的,印章管理员应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管理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管理员应拒绝用印。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员必须
全程监督用印过程或者亲自处理用印,确保所有文件均在印章管理员的监控范围内完成用印。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构
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与检查
第十八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使用的签批权限如下:
(一)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须部门负责人对所报资料涉及的业务范畴进行审核后,再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方可用章;
(二)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须经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人士审批,方可用章;
(三)加盖董事会印章,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用章;
(四)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批后,方可用章;
(五)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按公司内部业务需求使用即可。原则上,各部门业务印章仅限用于部门内部相关业务
,不得对外使用;特殊情况确需对外使用的,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总经理审核。
第十九条 涉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的文件(如担保、财务资助等),
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完成后方可提出用印申请。
第二十条 严禁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使用部门应当提交印章借出申请,写
明携带外出的理由、人员和时限,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携带外出使用,携带印章外出应当至少二人同行。业务办理完毕后必
须立即归还,并做好登记。
第二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只有印章加盖权,印章保管人应严格按规定用印。盖印位置恰当,印迹端正、清晰,印章名称与用印件
的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如超过一页必须加盖骑缝章;印章保管人不得在审核手续不完备的文本上加盖印章,严禁在空白纸张
、合同、介绍信、授权书、担保函等空白文本上盖章。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台账,用印完毕后,印章保管人员应详
细载明印章的使用时间、使用部门、使用人、加盖份数、审批人等内容,并定期归档。公司审计部门不定期对各子公司印章管理进行
检查。
第六章 印章更换、废止及销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因公司注销、名称变更或长期使用自然损坏需要销毁或重新刻制的印章,印章保管部门按照公司印章主管部门
审批同意后进行刻制。旧印章应按本制度进行销毁。同时提前做好变更、留印模、留证明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公司印章出现遗失的
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印章主管部门递交书面报告,依法定程序经声明作废后,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如
五角星两侧加横线。启用前至公司印章主管部门做好变更、留印模、留证明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由于机构变更或其他原因废止的印章,除按公安部门要求废止时需缴还的印章外,由使用部门及时将废止印章交公
司印章主管部门进行封存处理。公司印章主管部门应对回收印章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销毁废止印章应当填写印章销毁登记表。销毁印章由公司印章主管部门进行销毁,依据印章材质采用科学合理的销
毁方式,应达到章面字迹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损坏状态。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人员非法刻制公司印章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的主管领导、印章保管人在印章的管理使用中,必须严格把关,严格用印审批手续,避免用印差错,堵塞各
种漏洞。
第二十九条 因印章管理不严、使用不当或遗失,要追究印章保管人的责任;印章外出期间使用不当的追究借用人的责任,造成
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用印审核部门、审核人员在办理用印批准时,未认真审核的,要追究审批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欺骗或虚假申请用印,签署文件或协议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后果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可依法
向其追偿损失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1/a6fb40b1-614c-4a2b-9e29-1bfa1abd30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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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04│杭州高新(300478):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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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
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
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资金管
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
展为先决条件;
(二)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四)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
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委托理财之前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依据公司审批权限进行操作。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根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
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
投资咨询服务。
(二)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长。
(三)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
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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