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81 濮阳惠成 更新日期:2026-03-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2-12 19:04 │濮阳惠成(30048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
│2026-02-12 19:04 │濮阳惠成(30048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
│2026-02-12 19:04 │濮阳惠成(300481):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
├─────────┼──────────────────────────────────────────────┤
│2026-02-12 19:04 │濮阳惠成(30048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2026-02-12 19:04 │濮阳惠成(300481):董事会议事规则 │
├─────────┼──────────────────────────────────────────────┤
│2026-02-12 19:04 │濮阳惠成(30048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
│2026-02-12 19:04 │濮阳惠成(30048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
│2026-02-12 19:04 │濮阳惠成(300481):公司章程 │
├─────────┼──────────────────────────────────────────────┤
│2026-02-12 19:02 │濮阳惠成(300481):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
├─────────┼──────────────────────────────────────────────┤
│2026-02-12 19:02 │濮阳惠成(300481):濮阳惠成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段征) │
└─────────┴──────────────────────────────────────────────┘
─────────┬────────────────────────────────────────────────
2026-02-12 19:04│濮阳惠成(30048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
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章 薪酬与激励
第四条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其他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
经营管理岗位确定;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公司根据股东会批准的标准向独立董事发放独立董事津贴,不再发放其他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第三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依据公司年度预算中的生产经营计划制定董事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实施细则、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实施细则,评价指标包括公司绩效以及个人业绩。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激励的依据。
如经营环境等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司年度预算的调整,相应修订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办
法。
第十条 公司年报审计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并
确定薪酬分配方案。
第四章 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3/4765cc18-8da8-439d-89f6-caad994baee1.PDF
─────────┬────────────────────────────────────────────────
2026-02-12 19:04│濮阳惠成(30048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或委员为独立董事的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
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
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规则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不迟于会议正式开始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会
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
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
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
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第二十九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
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
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
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
委员回避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业绩、工作表现等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
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指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等作出评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3/8cbc8253-248b-4223-910d-bf60bd69f062.PDF
─────────┬────────────────────────────────────────────────
2026-02-12 19:04│濮阳惠成(300481):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议案》。
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结合目前董事会构成及任职情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人数由7人调整
至5人,其中非独立董事2人、独立董事2人、职工董事1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全
面梳理相关治理制度,通过对照自查,决定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以及重新制定相关制度。
本次制定和修订的主要制度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备注
1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董事会审议
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董事会审议
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修订 董事会审议
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新制定 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上述制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制度的修订尚需交股东会审议。上述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3/9d805e29-1a1a-46e1-acc6-3921c8a6d122.PDF
─────────┬────────────────────────────────────────────────
2026-02-12 19:04│濮阳惠成(30048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
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
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
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
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
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
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二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
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
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
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
者终止。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