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81 濮阳惠成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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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8:28│濮阳惠成(30048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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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8日下午 14: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8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8日 9:15-15:00。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中锋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0人,代表股份 107,827,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6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人,代表股份 104,214,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8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8人,代表股份 2,613,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8人,代表股份 2,613,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88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8人,代表股份 2,613,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8838%。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
相关人员。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 106,924,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26%;反对 8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067%;弃权 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0,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484%;反对 8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850%;弃权 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66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 106,920,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81%;反对 8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105%;弃权 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05,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648%;反对 8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381%;弃权 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97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 106,871,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33%;反对 9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553%;弃权 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7,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167%;反对 9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862%;弃权 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971%。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白涵律师、刘峰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8/416e1fad-f974-4b61-b2a7-2d8271cdf9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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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8:28│濮阳惠成(300481):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惠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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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300481):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惠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8/63e090e0-5124-404c-825a-a3ed3c2fe8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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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7:58│濮阳惠成(30048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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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
知已于 2024 年 11 月 3 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 7 名,实际出席董事 7 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基于业务长远发展考虑,调整部分人员岗位,为保证公司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同意聘
任吴悲鸿先生为总经理职位,原总经理王国庆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5/78f51ded-4c88-4ed3-91ae-521af102e1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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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7:58│濮阳惠成(300481):濮阳惠成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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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300481):濮阳惠成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5/9fa2f742-080b-48f1-92c7-d73e34c5de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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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7:09│濮阳惠成(300481):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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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万元(
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 26.3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 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150%,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2月 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前 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
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股份回购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4年 10月 31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3,847,909 股,占公司总股本
295,703,347 股的比例为1.3013%,成交的最高价为 17.61元/股,最低价为 11.87元/股,成交金总额为人民币 50,903,267.44 元
(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
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53367d06-935d-4399-994e-ac802da99d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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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5:40│濮阳惠成(30048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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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30048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64e416a9-43b1-42ea-8fd4-9d019100c2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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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濮阳惠成(300481):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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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全面梳理相关治理制度,通过
对照自查,决定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制度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备注
1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尚需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尚需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3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尚需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尚需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尚需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尚需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7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尚需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8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修订
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10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11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12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13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1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15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16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1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18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19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修订
2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修订
其变动管理办法》
2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修订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上述制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制度的修订尚需交股东大会审议。上
述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0d224d02-10b2-4fd3-9247-faadf4b39f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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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濮阳惠成(30048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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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30048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5c833fb4-fbe6-45ae-a15e-9fbdfa343f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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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濮阳惠成(300481):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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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300481):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73d4f0da-5830-485e-8b24-589a3d3f79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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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濮阳惠成(300481):濮阳惠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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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或委员为独立董事的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第十条 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规则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不迟于会议正式开始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会
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
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
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
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八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
决。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
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
新表决。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
的委员回避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业绩、工作表现等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
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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