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83 首华燃气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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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8:48 │首华燃气(300483):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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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8:45 │首华燃气(300483):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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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9:40 │首华燃气(30048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的分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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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8:17 │首华燃气(300483):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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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8:17 │首华燃气(300483):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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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8:17 │首华燃气(300483):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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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8:16 │首华燃气(300483):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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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8:16 │首华燃气(30048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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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8:16 │首华燃气(300483):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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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8:16 │首华燃气(300483):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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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8:48│首华燃气(300483):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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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志红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5月 11日(星期一)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11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
00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11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7、股权登记日:2026年 4月 30日(星期四)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 102号楼二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9人,代表股份 65,833,4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24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人,
代表股份 7,949,3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8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8人,代表股份 57,884,1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
.161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6人,代表股份 13,484,1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3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
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6 人,代表股份13,484,1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5318%。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710,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7%;反对 45,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98%;弃权7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61,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02%;反对 4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0%;弃权 7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68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姚毅、鄯颖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19eea87a-f50e-4272-8b88-4ce6b0beb4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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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8:45│首华燃气(300483):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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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
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
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
的相关事实,就公司本次召开股东会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
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相关议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
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月 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6 年 5月 11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
发布《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
流程等事项。根据该通知,公司于 2026年 5月 11日召开本次股东会。1.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
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 102 号楼二层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内
容一致。会议由董事长王志红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资格
2.1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4月 30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前述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本
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81,072,540股(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
2.2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关授权
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2.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投
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3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5,833,4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243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710,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7%;反对 45,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8%;弃权 7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5%。
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2 现场表决前,股东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26年 5月 11日下午 3时结束。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4.4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公司就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且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
独计票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61505ee3-e02f-4b9d-8e60-74fb9767c5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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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9:40│首华燃气(30048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的分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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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的分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沃邦”)的分公司北京中海沃邦能
源投资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沃邦永和分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申
请的人民币贰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4月2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的分
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中海沃邦永和分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约定授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整(小写:200,000,
000 元),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方式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针对前述授信额度中涉及的公司为中海沃邦永和分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
司为中国银行与中海沃邦永和分公司在保证期限内对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年 4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的分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59)。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2、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
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
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其他股东担保及反担保情况:
中海沃邦其他股东未按照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中海沃邦未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11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 65,000万元,约占
公司 202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6.46%,均为公司或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单位提供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
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等。
六、备查文件
1、《授信额度协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b004979c-c0d0-4109-98f1-4050a8f81d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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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8:17│首华燃气(300483):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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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华燃气(300483):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b76b674f-c213-4bed-b07d-c1c928196a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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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8:17│首华燃气(300483):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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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作废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一)2025年 4月 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项思英作为征集人依法采取无偿方式向公司
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股东大会表决权。
(二)2025年 4月 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5年 4月 19日至 2025年 4月 28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和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四)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年 5月 6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5 年 5月 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5年 9月 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6年 4月 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归属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情况
鉴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5.0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激励计
划的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00万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及作废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即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的归属人数和归属数量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4e09fbb4-c3d2-41b9-bff8-c9f5f2a1da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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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8:17│首华燃气(300483):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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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作废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一)2024 年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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