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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83(首华燃气)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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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483 首华燃气 更新日期:2025-10-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10 00:00 │首华燃气(300483):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10-10 00:00 │首华燃气(300483):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 │2025-10-10 00:00 │首华燃气(300483):2025年第三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 │ ├─────────┼──────────────────────────────────────────────┤ │2025-09-22 19:55 │首华燃气(300483):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 │2025-09-22 19:55 │首华燃气(30048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 │2025-09-22 19:54 │首华燃气(30048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09-22 19:52 │首华燃气(300483):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 ├─────────┼──────────────────────────────────────────────┤ │2025-09-22 19:52 │首华燃气(300483):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 │ │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 ├─────────┼──────────────────────────────────────────────┤ │2025-09-22 19:52 │首华燃气(300483):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 ├─────────┼──────────────────────────────────────────────┤ │2025-09-22 19:52 │首华燃气(300483):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 │条件成就... │ └─────────┴──────────────────────────────────────────────┘ ─────────┬──────────────────────────────────────────────── 2025-10-10 00:00│首华燃气(300483):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志红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10月 9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0月 9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 00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0月 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7、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25日(星期四)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 102号楼二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5人,代表股份 53,552,5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70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 ,代表股份 7,949,4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2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3 人,代表股份45,603,1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78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2人,代表股份 1,203,2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 东 1人,代表股份 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1 人,代表股份1,203,133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4428%。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946,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92%;反对 558,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425%;弃权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7,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706%;反对 558,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983%;弃权 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93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焕焕、程思琦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afa397ab-d387-4a73-90e8-d2ef86672b66.PDF ─────────┬──────────────────────────────────────────────── 2025-10-10 00:00│首华燃气(300483):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 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 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 的相关事实,就公司本次召开股东会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 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相关议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 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月 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5年 10月 9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9月 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关于召 开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 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 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该通知,公司于2025年 10月 9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1.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 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 102 号楼二层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 内容一致。会议由董事长王志红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资格 2.1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9月 25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前述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本 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70,869,763股(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 2.2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关授权 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2.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投 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5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552,5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707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946,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92%;反对 558,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5%;弃权 4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3%。 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2 现场表决前,股东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25年 10月 9日下午 3时结束。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4.4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公司就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且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 独计票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c6f7e0a3-a8bb-4769-aab4-9cbbb6fbeb23.PDF ─────────┬──────────────────────────────────────────────── 2025-10-10 00:00│首华燃气(300483):2025年第三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 ─────────┴──────────────────────────────────────────────── 特别提示: 1、“首华转债”(债券代码:123128)转股期为 2022 年 5 月 5 日至 2027 年10月 31日;最新有效的转股价格为 12.15元/ 股。 2、2025年第三季度共有 1,940张“首华转债”完成转股(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94,000元),合计转成 15,965股“首华燃气” 股票(股票代码:300483)。 3、截至 2025 年第三季度末,公司剩余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134,031.91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 规定,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 2025年第三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 股及公司股本变动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986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1年 11月 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3,794,971张 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137,949.71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 137,949.71万元可转债于 2021年 11月 1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债券代码:123128。 二、可转债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2025年第三季度,“首华转债”因转股减少 1,940张,转股数量为 15,965股。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首华转债”尚有 13,4 03,191张,剩余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 134,031.91万元。2025年第三季度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2025年 6月 30 日) 量(股) (2025年 9月 30日)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20,000 0.04% 0 120,000 0.04%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71,601,538 99.96% 15,965 271,617,503 99.96% 三、总股本 271,721,538 100% 15,965 271,737,503 100% 注: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限售条件流通股全部为高管锁定股。 三、咨询方式 投资者对上述问题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021-58831588。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首华燃气”股本结构表;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首华转债”股本结构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a58f0568-8062-42de-97f9-1949dabacdce.PDF ─────────┬──────────────────────────────────────────────── 2025-09-22 19:55│首华燃气(300483):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华燃 气”、“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首华燃气使用部分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986号”文注册通过,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13,794,971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 张面值为 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379,497,1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357,0 31,302.96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1月 5日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确认,出具了《首华 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773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 ,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已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原计划投入以下 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1 石楼西区块天然气阶段性开发项目 96,564.80 96,564.80 2 补充流动资金 41,384.91 41,384.91 合计 137,949.71 137,949.71 为加快石楼西区块天然气资源的开发进程,充分发挥石楼西项目的天然气资源潜力,综合、高效开发利用石楼西项目天然气资源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石楼 西区块天然气阶段性开发项目”下的开发井区范围从“石楼西区块永和 18井区”扩展到“石楼西区块永和 45-永和 18井区”。 变更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注) 1 石楼西区块天然气阶段性开发项目 97,749.25 97,038.09 2 补充流动资金 41,384.91 41,384.91 合计 139,134.16 138,423.00 注:(含截至 2023年 8月 31 日募集资金的利息收入)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存在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资金支付进度,现阶段部分募集资金存 在暂时闲置的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项目资金支付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 公司子公司将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 (一)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及投资额度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沃邦”)拟对不超过 4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 滚动使用。 2、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符合保本要求的产品,且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3、投资期限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现金管理额度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前述额度有效期内,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4、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额度和有效期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同时 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授权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5、收益分配方式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 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购买的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及 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风险控制措施 (1)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上,根据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 适的理财产品。 (2)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流动性好 、安全性高的产品。 (3)公司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 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独立董事、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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