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88 恒锋工具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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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8:22│恒锋工具(300488):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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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2,999,974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2024年前三
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5,679,321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2,999,974股后的162,679,347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70元人民币(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为人民币60,1
91,358.39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及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如下: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股=60,191,358.39元/165,679,321*10股=3.633003元(保留六位小数
,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
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0.3633003元。
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11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
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2024年 11月 13日,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
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70
元人民币(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
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利润分配
总额进行调整。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65,679,321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999,974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回购股份2,999,974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因此,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5,679,321股剔除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2,999,974股后的162,679,3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70元人民币(含税),不以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为人民币60,191,358.39元(含税)。
3.自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5.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5,679,321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2,999,974股后的
162,679,3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7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3.33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740000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7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1月2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11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11月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170 恒锋控股有限公司
2 01*****648 陈尔容
3 01*****317 陈子彦
4 01*****334 陈子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11月19日至登记日:2024年11月2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
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及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如下: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股=60,191,358.39元/165,679,321*10股=3.633003元(保留六位小数
,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
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0.3633003元。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锋工转债;债券代码:123239)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
整前“锋工转债”转股价格为24.75元/股,调整后“锋工转债”转股价格为 24.3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11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
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3.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
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
上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由 35.89 元/股调整
为35.53元/股,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 2024年 11月 27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
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东路68号
咨询机构: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陈子怡、胡金秋
咨询电话:0573-86169505
传真电话:0573-86122456
八、备查文件
1.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34e7a940-de56-45b2-9821-f2861f14f8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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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8:21│恒锋工具(300488):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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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35.89元/股
2.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35.53元/股
3.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生效日期:2024 年 11 月 27 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方案基本情况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2月 4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
总额上限为人民币 10,000万元,下限为人民币 5,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6.09元/股(含本数)。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
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月 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8)。
因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权益分派后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36.09元/股调整为 35.8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5月 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2024年 11月 13日,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
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70
元人民币(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
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利润分配
总额进行调整。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2,999,974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因此,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
有总股本165,679,321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2,999,974股后的162,679,3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
利3.70元人民币(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为人民币60,191,358.39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及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如下: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
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股=60,191,358.39元/165,679,321*10股=3.633003元(保留六位小数,
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
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0.3633003元。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1 月 2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11月 27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三、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35.89 元/股(含)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 35.53元/股(含)。
具体计算过程: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35.89元/股-0.363300
3元/股≈35.53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4年11月27日(除权除息日)起生
效。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在回购期间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057a63f1-fc66-435f-8919-2574b2b4d6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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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8:21│恒锋工具(300488):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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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300488):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93655165-91fc-45b8-b5c0-c4c96de2b7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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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56│恒锋工具(300488):关于实施权益分派期间锋工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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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3239 债券简称:锋工转债
2.转股期限:2024 年 7月 25日至 2030 年 1月 18 日
3.暂停转股时间:2024 年 11月 19 日至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4.恢复转股时间: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将根据相
关规定实施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根据《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转
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条款的规定(详见附件)及有关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锋工转债”将于 2024
年 11 月 19日至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止暂停转股,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恢复
转股。
在上述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正常交易,敬请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留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db5e2c41-7035-485c-ab6a-82e6bc7751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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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7:13│恒锋工具(300488):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恒锋工具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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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
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
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
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东路 68 号公司科创大
楼十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尔容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4 年 11 月 7 日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8 名,所代表公司股份为 120,545,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99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95 名,代
表股份 876,0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5%。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21,421,
0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382%。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
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1,401,90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3%;反对 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56,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96%;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23%,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8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不涉
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细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25689c92-3da7-4559-8551-cb420bff3a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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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7:13│恒锋工具(300488):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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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13日(星期三)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3日上午 9:15-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东路 68 号公司科创大楼十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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