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89 光智科技 更新日期:2025-10-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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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6:52 │光智科技(300489):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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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8 16:20 │光智科技(300489):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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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8:36 │光智科技(30048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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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8:36 │光智科技(30048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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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8:52 │光智科技(300489):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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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8:52 │光智科技(300489):关于拟签订《备忘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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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8:51 │光智科技(30048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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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8:49 │光智科技(300489):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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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8:49 │光智科技(300489):公司章程(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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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8:34 │光智科技(30048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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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6:52│光智科技(300489):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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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变更的基本情况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等相
关公告。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 5号”变更为“衢州市凯旋南路 6 号 1幢 A337 室”(
注册地址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为准)。
近日,公司已完成注册地址工商登记变更和《公司章程》备案等手续,并取得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
司将注册地址由“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 5 号”变更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凯旋南路 6号 1幢 A337
室”。除前述事项外,公司《营业执照》中其他工商登记事项以及公司办公地址、公司网址、联系电话、传真、邮箱均保持不变。
二、新取得《营业执照》的基本登记信息
1.名 称: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875329317
3.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住 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凯旋南路 6号 1幢 A337 室
5.法定代表人:朱世彬
6.注册资本:壹亿叁仟柒佰陆拾柒万贰仟捌佰叁拾伍元
7.成立日期:2006 年 07 月 19 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表
面功能材料销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仪器仪表销
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模具销售;销售代理;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金属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淬火
加工;模具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其他说明
依据公司与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签署的《备忘录》相关约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已将历年来获取的各级政府政策性补贴资金合计 3,740.52 万元退回至经开区管委会指定账户。本次退回政府补助资金不会对公
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9/3779c18f-39eb-4b9b-9f29-3430b3c814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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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8 16:20│光智科技(300489):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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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17,745.0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为191.05%,均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被担
保对象公司子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光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
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安徽光智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2,000万元
,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
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事项。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南京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公
司为安徽光智在平安银行南京分行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在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后,公司为安徽光智提供的担保额度为74,460万元,尚
余担保额度47,54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CT8W4U
3.成立日期:2018 年 12 月 29 日
4.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经济开发区南京路 100 号
5.法定代表人:朱世彬
6.注册资本:人民币 90,000 万元
7.经营范围: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
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等。(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6月 30 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78,764 388,831
负债总额 288,815 289,910
净资产 89,949 98,921
资产负债率 76.25% 74.56%
主要财务指标 2024 年度(经审计) 2025 年 1-6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27,751 90,092
利润总额 10,940 9,764
净利润 9,813 7,915
9.安徽光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股权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平安银行南京分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2.债务人: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
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
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6.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
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
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
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
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
证人。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17,745.0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1.05%,均系公司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亦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9/603b9216-7aee-4d6b-b9ec-8bb1fc1415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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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8:36│光智科技(30048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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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6日(星期五)14:50
(2)网络投票的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
00-15:00;
B.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5号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侯振富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94人,代表股份61,282,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134%。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60,34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3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2人,代表股份9
37,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2人,代表股份937,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2人,代表股份937,30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808%。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蔡颖、邢紫龙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1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1%;反对131,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9%;弃权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577%;反对131,102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72%;弃权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51%。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备忘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1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2%;反对126,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6%;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007%;反对126,602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71%;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2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委派蔡颖、邢紫龙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0bde966c-24f8-4f0e-8b27-0256afb20e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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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8:36│光智科技(30048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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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等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
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 2025 年 9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本次股东会。2025 年 9月 11 日,公司董
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
告》。
2、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025 年 9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就本次股东会届次、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参
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经核查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在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5号公司
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侯振富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
5 年 9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现场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4 人,代表公司股份 61,282,8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4.5134%。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公司股份 60,34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32
5%;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2 人,代表公司股份 937,3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08%。
另外,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共 192 人,代表公司股份 937,3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08%。
经核查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
他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61,1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1%;反对票 131,10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9%;弃权票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78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577%;反对票 1
31,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872%;弃权票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拟签订《备忘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61,14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2%;反对票 126,60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6%;弃权票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80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007%;反对票 1
26,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071%;弃权票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22%。
经核查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后接签字盖章页)
http://disc.static.sz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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