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90 华自科技 更新日期:2025-06-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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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2 │华自科技(300490):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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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2 │华自科技(300490):关于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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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2 │华自科技(300490):关于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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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8:02 │华自科技(300490):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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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8:36 │华自科技(300490):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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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8:36 │华自科技(300490):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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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8:36 │华自科技(30049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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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8:36 │华自科技(30049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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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8:36 │华自科技(300490):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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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8:34 │华自科技(300490):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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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2│华自科技(300490):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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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黄文宝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以电话、短信及电子邮件等形式传达各位董事。
董事会会议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2、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会议应到 9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人数 9 人。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黄文宝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召开的方式、程序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的议案》
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将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届满,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结合资本市
场环境及公司股价情况,为维护本期计划持有人利益,董事会同意将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一年,即延长至
2026 年 8 月 29 日。
在新的存续期内,如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计划可提前终止。如一年延长期届满前仍未出售股票,
可在届满前两个月再次召开持有人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审议后续相关事宜。
本议案已经“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表决情况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黄文宝、佘朋鲋、袁江锋、苗洪雷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经全体与会董事签署的《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f62b04d6-7347-4030-b33c-33577a8ac8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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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2│华自科技(300490):关于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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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90 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4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在公司
以现场结合通讯形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罗召女士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人 27 人,代表“奋斗者”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2,385.26 万份,占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 100%。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华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的议案》
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将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届满,根据公司《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12 个
月。
鉴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未售出,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结合资本市场环境及公司股价情况,为维护本期
计划持有人利益,决定将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一年,即延长至 2026 年 8 月 29 日。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放弃其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中的表决权及提案权。因此,持有人黄文宝、佘朋鲋、袁江锋、宋辉、苗洪雷、陈红飞、李亮、蒋青山合计 614.83万份未参与表决
。
表决结果:同意 1,770.43 万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 0 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份额总数的 0%;弃权 0 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份额总数的 0%。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a378c01a-93e7-4066-a482-0cdc412cde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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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2│华自科技(300490):关于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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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奋
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
期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6 年 8 月 29 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3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对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修订,相关议案于2023年3月15日获得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2023年4月,公司作为委托人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与管理人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了《安联裕远10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对
资管产品的基本情况、期限和规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股份来源及数量
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22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81%,成交总金额
为47,705,146.56元(含交易费用),成交均价为14.82元/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尚未出售,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22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1%。
(三)存续期及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即锁定期为2023
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29日。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即存续期为2023
年8月30日至2025年8月29日。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情况
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将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届满,根据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
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份
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鉴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未售出,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结合资本市场环境及公司股价情况,为维护本期
计划持有人利益,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召开“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奋斗者”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的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请董事会审议。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将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存续期延长一年,即延长至 2026 年 8 月 29 日。
在新的存续期内,如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计划可提前终止。如一年延长期届满前仍未出售股票,
可在届满前两个月再次召开持有人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审议后续相关事宜。
三、备查文件
1、《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d1bbbd1c-9318-4f6d-b05e-4b59c358a5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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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8:02│华自科技(300490):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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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5 年 3 月 13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 2025 年度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合计不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
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为保证综合授信融资方案的顺利完成,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 2025 年度拟为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具体授信及担保金额以公
司与相关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签订的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2025 年 3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2025-005、2025-009)。
二、担保进展情况
鉴于控股孙公司湖南华自运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自运维”)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支行(以
下简称“光大银行长沙麓谷支行”)申请 500 万元授信额度,为保证湖南华自运维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公司近日与光大
银行长沙麓谷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湖南华自运维其他股东按其出资比例
在该最高担保额内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公司对湖南华自运维提供担保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被担保 被担保 本次担 本次担 本次担 已审议 剩余未 本次担保 是否
方 方最近 保前实 保金额 保后担 的担保 使用担 后担保余 关联
一期资 际担保 保余额 额度 保额度 额占上市 担保
产负债 余额 公司最近
率 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比例
湖南华 74.99% 760.17 500 1,260.17 3,000 1,739.83 0.53% 否
自运维
科技服
务有限
公司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
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华自运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2年5月27日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609号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楼8108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满玉
注册资本:2000万元
主营业务:水电、水利、新能源(含储能)、电力用户等领域运维服务。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华自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湖南华自运维70%股权
与本公司的关系:湖南华自运维为本公司的控股孙公司
2、被担保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5年3月31日(未审计)
资产总额 6,499.95 6,945.93
负债总额 4,929.62 5,209.04
净资产 1,570.33 1,736.90
2024年度(经审计) 2025年1-3月(未审计)
营业收入 8,276.92 639.56
利润总额 364.38 -472.47
净利润 333.89 -476.1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方湖南华自运维不存在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支行
2、担保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方:湖南华自运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公司为湖南华自运维提供不超过 5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湖南华自运维其他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在前述 500
万元最高担保额内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6、担保期间: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累计对外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33 亿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
8.14%。以上担保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各级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以及因担保被判
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反担保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3/4e4c9ead-ed9b-46e7-9d65-78e853c59d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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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8:36│华自科技(300490):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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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300490):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7/9bfe9ae4-4bfd-46d3-aa01-14bc67f67d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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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8:36│华自科技(300490):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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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自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
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
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
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
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
审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自科技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2025年4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2025 年 4 月 21 日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
5 年 5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三)2025年5月12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四)2025年5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以2025年5月27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3名激励对象授予766.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4.53元/股。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5年5月27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
(二)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向符合条件的73名激励对
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766.00万股,授予价格为4.53元/股。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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