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93 润欣科技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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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20:00 │润欣科技(300493):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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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20:00 │润欣科技(300493):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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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20:00 │润欣科技(300493):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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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9:58 │润欣科技(30049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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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0 │润欣科技(300493):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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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 │润欣科技(300493):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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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 │润欣科技(300493):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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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 │润欣科技(300493):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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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 │润欣科技(300493):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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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 │润欣科技(30049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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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20:00│润欣科技(300493):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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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欣科技(300493):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4/20afff99-18bb-4837-ba58-5ea9707435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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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20:00│润欣科技(300493):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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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欣科技(300493):公司章程(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4/f2c57693-dfa2-46f0-8510-72f376eeff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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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20:00│润欣科技(300493):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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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月 24 日召开了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 2
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2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1人个人绩效考核得分 85>S≥75,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为 60%,公司拟对上述 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5.
4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51,257.5047万股减少至 51,252.1047 万
股,注册资本相应由人民币 51,257.5047 万元减少至人民币51,252.1047万元。
由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
附有关证明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4/e99b692f-4e5b-4a96-b5aa-c78f0d718c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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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9:58│润欣科技(30049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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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欣科技(30049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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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0│润欣科技(300493):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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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韩宝富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0月 17日以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2、本次监事会于 2025年 10月 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方式投票表决。
3、本次监事会应参加表决 3人,实进行表决 3人。
4、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韩宝富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监事会。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进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司 2025年前三季
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更公允地反映了 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具
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 2025年前三季度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此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系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
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拟回购注销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发生变更,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同意上述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并同意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以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
改、补充《公司章程》条款。授权的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署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a01217ca-9a70-41fc-ad4f-b96f6af4f1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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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润欣科技(300493):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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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欣科技(300493):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1769dd81-cfd6-43d4-b6fc-d353c9973e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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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润欣科技(300493):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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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子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公司、
或者虽然未超过 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如果单个子公
司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金额占公司合并报表相应科目 10%以上的,则该子公司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或份
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境外子公司应在遵
守驻地国(地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本制度执行管理。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以及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
事处等分支机构等管理控制适用于本制度。
第六条 作为公司的子公司,需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
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第二章 规范管理
第七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规范化
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股东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被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
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八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等
相关人员须对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公司授权行使权利。
第九条 公司应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子公司积极进行利润分配,确保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子公司应结合其未来发展和经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根据其章程的规定由其董事会/董事或股东会/股
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子公司须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
可能对公司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
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建立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
变动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报备。
第三章 财务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境内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
一协调、分级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
理等方面实施指导、监督。
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并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
控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备案。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向公司递交年度报告以及下一年
度的预算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
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十六条 因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之间
可以进行资金拆借。子公司需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内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经济效益审计、投资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子公司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内部审计(子公司
自行选择是否
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运营及发展规划须服务于公司总体的战略发展规划。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股票、期货、期权、权证等方面的投资前,需经子公司股东会批准,未经批准子公司不
得从事此类投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
究、组织论证和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需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或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子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
制度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董事长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公司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董事,下
同)或子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议决定。第二十三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汇报给公司。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
其他可能对公司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该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董事决
定、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依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属于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是其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子公司
信息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向公司有关部门报送其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出
资协议书、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复印件)等文件资料。子公司变更企业营业执照、修改章程或其他内部制度后,
应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送修改后的文件资料,保证其相关资料的及时更新。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公司的考核奖惩及薪酬管理制度,建
立适合子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及薪酬管理制度,经子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核准后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
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给当事人
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现有制度或政策与本制度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可以通过董
事会决议/董事决定、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等法律法规、子公司章程允许的形式进行修正。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熟知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并应遵守公司章程及与子公司相关的各项制度。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于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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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润欣科技(300493):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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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欣科技(300493):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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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润欣科技(300493):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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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欣科技(300493):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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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润欣科技(30049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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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规范运作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规范运作》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
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
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执行。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
董事
会秘书候选人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 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 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五) 深交所认定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
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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