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99 高澜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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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20:50│高澜股份(30049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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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澜股份(30049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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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20:50│高澜股份(300499):关于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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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澜股份(300499):关于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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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17:43│高澜股份(30049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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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高澜股份,证券代码:300499)交易价格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4 年 11 月5 日、2024 年 11 月 6 日、2024 年 11 月 7 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30%,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的说明
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
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
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
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了《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 2024 年 1-9月营业收入为 361,673,863.07 元,同比
减少 10.3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649,122.73 元,同比减少 256.0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
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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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高澜股份(300499):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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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澜股份(300499):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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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高澜股份(300499):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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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
决策的质量,强化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下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
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
职务。
期间如有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目标、规划、策略、风险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事项实施进展;
(六) 对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信息进行审阅;
(七)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 对(一)至(七)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
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
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
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
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有效。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第
二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过去
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委
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
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
的修改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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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高澜股份(300499):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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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陈惠军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18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
2. 本次监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公司四楼大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并表决。
3. 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
4. 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陈惠军先生主持。
5. 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的要求,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58)
。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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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高澜股份(300499):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批复到期失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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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州高澜节
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10号)(以下简称“批复文件”),同意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2023年10月24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取得批复文件后会同中介机构一直积极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事宜,但因认购方自身原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仍未收到认购方的认购通知,公司未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申请启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及上市工作,该批复到期
自动失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批复到期失效,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35289730-57e3-4dad-91f3-fda222b54c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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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高澜股份(300499):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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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澜股份(300499):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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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高澜股份(300499):关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并修订其议事规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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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澜股份(300499):关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并修订其议事规则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9a191a4e-15b5-4079-b271-e430dd2eb8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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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高澜股份(300499):关于举行2024年第三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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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澜股份(300499):关于举行2024年第三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c7240595-9b8c-4b66-b1d9-87fc60b0dad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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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00:00│高澜股份(300499):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澜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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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澜股份(300499):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澜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承诺函。公告详情请查看附
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2/b250ddf5-ca2b-4c65-8469-06127eeda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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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00:00│高澜股份(300499):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相关文件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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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申请于2023年8月23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2023年10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10号)。
鉴于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规定,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会后重大事项分别出具了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并对募集说明书、发行保
荐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同步更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1/4d096c0f-c2d6-45b8-9567-f436a6b13b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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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00:00│高澜股份(300499):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澜股份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
│之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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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3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2023 年 10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10 号〕。
2023 年 11 月 1 日,本所对高澜股份 2023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之日(2023
年 8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1 月1 日期间相关会后事项出具了会后事项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2024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的会后事项监管要求,2024
年 5 月 15 日,本所出具了会后事项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2024 年 8 月 23 日,发行人披露了《2024 年半年度报告》,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的会后事项监管要求,对发行人自前次会后事项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签署之日(2024 年 5 月 15 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及
承诺函(以下简称“本承诺函”)签署之日的相关会后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文件。
为出具本承诺函,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承诺函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承诺函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承诺函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报告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
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
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
注意义务。本承诺函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
,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三、为出具本承诺函本所律师取得了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
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及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业绩情况
(一)发行人 2024 年上半年主要经营情况
发行人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了《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4 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 1-6 月 同比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28,262.53 26,017.18 8.6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1.31 -223.35 23.3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755.68 -618.81 -22.12%
益的净利润
(二)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况
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具体对照情况如下:
序号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情况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 发行人不存在相关情
可 况
2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
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
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
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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