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01 海顺新材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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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5:44 │海顺新材(30050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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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5:40 │海顺新材(300501):关于控股股东可转换公司债券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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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6:12 │海顺新材(300501):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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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5:42 │海顺新材(30050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转债持有比例变动达10%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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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6:22 │海顺新材(30050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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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7:00 │海顺新材(30050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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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20:40 │海顺新材(300501):关于收到《贷款承诺函》暨获得回购公司股份专项融资支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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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8:22 │海顺新材(300501):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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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56 │海顺新材(300501):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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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56 │海顺新材(300501):调整海顺新材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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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5:44│海顺新材(30050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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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30050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cc9f94cd-48d2-440b-87c6-7a59b73972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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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5:40│海顺新材(300501):关于控股股东可转换公司债券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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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300501):关于控股股东可转换公司债券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427e30e0-8c24-4671-9451-7eff14c3e1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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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6:12│海顺新材(300501):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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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7日、2024年5月8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7日、2024年5月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4-057)。
近日,公司收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现将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原指派李新葵先生、黄湘伟女士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鉴于黄湘伟女士
因为工作变动原因,天健现委派金媚女士接替黄湘伟女士作为签字会计师。变更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新葵先生、金媚女士。
二、本次变更后签字注册会计师信息
(一)基本信息
金媚,自 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9年 6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 年 6 月开始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二)诚信记录
金媚女士最近三年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三)独立性
签字注册会计师金媚女士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其他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
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5/b544d429-f1ff-4227-8a06-1bfd7c46db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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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5:42│海顺新材(30050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转债持有比例变动达10%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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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及配售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53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6,33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
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3,300.00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4月2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顺转债”,债券代
码“12318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配售认购“海顺转债”共计2,951,804.00张,占本次债券发行总量的46.6
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二、历次可转债变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及其一致行动人朱秀梅于2023年10月27日至2024年10月1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转让
其持有的“海顺转债”共计830,343.00张,占本次债券发行总量的13.1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转债持有比例变动达10%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8)。
三、本次可转债变动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及其一致行动人函告,获悉其于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1月29日期间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合计转让其所持有的“海顺转债”共计660,341.00张,占本次债券发行总量的10.43%。本次变动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
武辉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海顺转债”共计1,461,120.00张,占本次债券发行总量的23.08%。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人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后
姓名 持有数量 占本次债 占本次债 占本次
(张) 持有数量 持有数量 债券发
券发行总 券发行总 行总量
(张) (张) 比例
量比例 量比例
林武辉 1,253,840.00 19.81% -9.36% 661,120.00 10.44%
-592,720.00
朱秀梅 867,621.00 13.71% -1.07% 800,000.00 12.64%
-67,621.00
合计 2,121,461.00 33.51% 1,461,120. 23.08%
-660,341.00 -10.43%
00
注:本表中“占本次债券发行总量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若出现分项数合计与总数出现差异,均因为四舍五
入存在尾差造成。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4d76c795-1725-4d8d-9bf6-7e5f030930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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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6:22│海顺新材(30050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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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回购的公司股份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含),回购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17.55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
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因公司实施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本次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7.55元/股(含)调整为人民币17.29元/股(含)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41)。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每个月的前三个
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累计1,952,675.00股,约占公司
总股本的1.01%,最高成交价为15.1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5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27,233,264.09元(不含交易费用)。本
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2/c549a2b2-240d-44d2-a092-000892bb07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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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7:00│海顺新材(30050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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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30050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7/b6e58fdc-94de-4012-9fe3-bafa0c90e5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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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20:40│海顺新材(300501):关于收到《贷款承诺函》暨获得回购公司股份专项融资支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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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规定,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4年10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
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的公司股份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
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17.55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的
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
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因公司实施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本次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7.55元/股(含)调整为人民币17.29元/股(含)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41)。
二、《贷款承诺函》主要内容
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
知》,近日公司收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中信银行将为公司提供不超过1.40亿元的贷款资金专项
用于公司股份回购。具体内容如下:
1、贷款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本承诺函的承诺贷款金额:不超过1.40亿元人民币(贷款额度占总回购金额比例不超过70%)。
3、借款期限:1年。
4、借款用途:专项用于上市公司股票回购。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尚未签订贷款合同,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方案积极实施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
量为准。
四、备查文件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5/8fa13bdc-19d8-4e42-a341-3cc37de94b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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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8:22│海顺新材(300501):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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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对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减持计划进行了预披露,其中倪海龙、陈平、李俊各自计
划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减持56,250股、56,250股、43,750股。以上股东本次拟减持股份数量均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
截止2024年11月21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份计划实施情况
1、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21日,本次减持时间已届满,倪海龙、陈平、李俊在原计划的减持期间未实施上述股份减持计划,亦未通过其他
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称 股数 占当时剔 股数 占剔除回
(股) 除回购专 (股) 购专用账
用账户后 户后总股
总股本比 本比例
例(%) (%)
李俊 合计持有股份 175,000 0.0929 175,000 0.0941
其中:无限售条件 43,750 0.0232 43,750 0.0235
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1,250 0.0697 131,250 0.0706
倪海龙 合计持有股份 225,000 0.1195 225,000 0.1210
其中:无限售条件 56,250 0.0299 56,250 0.0303
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168,750 0.0896 168,750 0.0908
陈平 合计持有股份 225,000 0.1195 225,000 0.1210
其中:无限售条件 56,250 0.0299 56,250 0.0303
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168,750 0.0896 168,750 0.0908
注1:计算上表股份比例时,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以公司最新披露的数据为准)。
注2:上表合计数比例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减持计划时间已经届满,倪海龙、陈平
、李俊未减持公司股份,未出现违反已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形。
2、倪海龙、陈平、李俊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严格遵守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倪海龙、陈平、李俊均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亦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更。
三、备查文件
1、《董监高持股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5/152bfdf9-19fb-4ff5-af27-fdd2ce332d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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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56│海顺新材(300501):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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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300501):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8dc756fc-c37c-4728-bcaa-1a72319fbd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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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56│海顺新材(300501):调整海顺新材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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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或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
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法律法规”)以及《上
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购买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调整
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4年 10月 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
2、2024年 10月 25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24年 10月 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4年 10月 25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
5、2024年 11月 8日,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4年 11月 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2024年 11月 8日,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年 11
月 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93,
537,806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8,352,275股后的 185,185,53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70元
人民币(含税) ,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为人民币50,000,093.37元(含税)。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可以对股票购买价格进行相应
的调整。因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由 6.96元/股调整为 6.69元/股。
根据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本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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