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01 海顺新材 更新日期:2025-07-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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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36 │海顺新材(300501):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资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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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5:40 │海顺新材(300501):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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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6:56 │海顺新材(30050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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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6:20 │海顺新材(300501):关于2025年第二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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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9:25 │海顺新材(300501):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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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7:00 │海顺新材(300501):关于海顺转债恢复转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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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19:04 │海顺新材(300501):2023年海顺新材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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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8:40 │海顺新材(300501):海顺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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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7:22 │海顺新材(300501):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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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7:22 │海顺新材(300501):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转股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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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36│海顺新材(300501):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资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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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300501):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资产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3/04edd4e3-8e7d-4574-8537-8891cef72f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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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5:40│海顺新材(300501):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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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朱秀梅女士的通知,获悉朱秀梅女士
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 是否为控股股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质 本次解除质 质押开始日 本次解除 质权人
东 东或第一大股 质押股数 押占其所持 押占公司总 期 质押日期
名 东及其一致行 (股)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称 动人
朱 是 13,410,000 41.61% 6.93% 2024-11-13 2025-7-2 招商证券
秀 股份有限
梅 公司
合计 13,410,000 41.61% 6.93% - -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东 (股) 例 质押前质 质押后质 持股份 总股本
姓 (%) 押股份数 押股份数 比例 比例
名 量(股) 量(股) (%) (%)
已质押 占已 未质押 占未质
股份限 质押 股份限 押股份
售和冻 股份 售和冻 比例
结数量 比例 结数量 (%)
(股) (%) (股)
林 58,019,499 29.98 13,000,000 13,000,000 22.41 6.72 0 0 0 0
武
辉
朱 32,230,408 16.65 13,410,000 0 0 0 0 0 0 0
秀
梅
合 90,249,907 46.63 26,410,000 13,000,000 14.40 6.72 0 0 0 0
计
三、其他说明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进展情况,严格
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董监高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3/62cc651a-66ac-4e1d-9855-913f0900af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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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6:56│海顺新材(30050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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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回购的公司股份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含),回购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17.55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
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因公司实施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本次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7.55元/股(含)调整为人民币17.29元/股(含)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41)。
因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7.29元/股(含)调整为人民币17.03元/股(含),具
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每个月的前三个
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累计1,952,675.00股,约占公司
总股本的1.01%,最高成交价为15.1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5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27,233,264.09元(不含交易费用)。本
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1/7c454b44-e994-4437-8e53-59654be309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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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6:20│海顺新材(300501):关于2025年第二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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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300501):关于2025年第二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1/67d1f98a-dde5-461d-ac2c-8e9cffb806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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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9:25│海顺新材(300501):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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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300501):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6/d4cfdd80-a604-4f09-9c86-526b5cf303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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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7:00│海顺新材(300501):关于海顺转债恢复转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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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3183 债券简称:海顺转债
2、暂停转股时间:2025年 6月 13日至 2025年 6月 20日
3、恢复转股时间:2025年 6月 23日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海顺转债”于 2025年 6
月 13日至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5年 6月 20日)止暂停转股,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恢复转股。详情请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实施权益分派期间“海顺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53)。
“海顺转债”将于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 6月 23日)起恢复转股。敬请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注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57cd8b4a-81db-45d0-a5bf-50bd2065d3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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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19:04│海顺新材(300501):2023年海顺新材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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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300501):2023年海顺新材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8/7208b17b-5175-447c-85b3-6d03872682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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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8:40│海顺新材(300501):海顺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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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300501):海顺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6/911d9da7-35ff-40d1-b8a5-ebc9fcebe2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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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7:22│海顺新材(300501):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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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7.29元/股
2、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7.03元/股
3、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生效日期:2025 年 6 月 23 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 回购方案概述
(一)回购方案情况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A股),回购的公司股份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
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 17.55 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0月 10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公告。
(二)第一次回购股份价格调整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2日披露《关于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于 2024年 11月 19日完成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
分派。根据公司 2024年 10月 9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需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后
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为 17.2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41)。
二、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
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025年 5月 9日,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以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70元人民币(含税)
,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
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利润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5,558,275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93
,537,918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5,558,275股后的 187,979,64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70元
人民币(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为人民币 50,754,503.61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10股现金红利及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如下: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股=50,754,503.61元/193,537,918*10股=2.622457元(保留六位小数
,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
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0.2622457元。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2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6月 23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
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三、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7.29 元/股(含)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 17.03元/股(含)。
具体计算过程: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17.29 元/股-0.26224
57元/股≈17.03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 2025年 6月 23日(除权除息日)
起生效。
四、 其他事项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在回购期间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3/25878b00-5dd3-4440-a3d2-004c8760b7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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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7:22│海顺新材(300501):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转股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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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3183 债券简称:海顺转债
2.调整前转股价格:人民币 17.74元/股
3.调整后转股价格:人民币 17.48元/股
4.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5年 6月 23日
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53 号)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顺新材”)于 2023年 3月 2
3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6.3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6.33亿元。公
司可转债于 2023 年 4月 2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顺转债”,债券代码“123183”。
根据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
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
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回购、业绩承诺导
致股份回购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股份回购除外)、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
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
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历次调整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5月 9日披露了《关于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说明书
》的规定,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海顺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18.20 元/股调整为 18.15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 年 5 月
16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
说明书》的规定,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海顺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18.15 元/股调整为 18.00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5 月 28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
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2日披露了《关于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139),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
说明书》的规定,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海顺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18.00元/股调整为 17.74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11 月 19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40
)。
三、本次转股价格调整依据及结果
1、本次转股价格调整根据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 年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为:以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
7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
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032)。
2、因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5,558,275 股公司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
原则,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50,754,503.61元/193
,537,918=0.2622457元。
3、转股价格调整结果根据《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海顺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转股价=调整前转股价-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即:P1=P0-D=17.74-0.2622457≈17.48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调整后的“海顺转债”转股价格为 17.48元/
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5年 6月 23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3/5473bf84-404f-451e-a09b-ac389b2bf2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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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7:22│海顺新材(300501):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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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5,558,275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
派。公司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93,537,918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5,558,275股后的 1
87,979,64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70元人民币(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实际派发现金
分红总额为人民币50,754,503.61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红利及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如下: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
的每10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股=50,754,503.61元/193,537,918*10股=2.622457元(保留六位
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
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0.2622457 元。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2025年 5月 9日,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以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70元人民币(
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
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利润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
2、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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