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02 新易盛 更新日期:2025-10-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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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8:36 │新易盛(300502):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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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8:52 │新易盛(300502):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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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8:52 │新易盛(300502):新易盛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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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9:56 │新易盛(30050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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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9:56 │新易盛(300502):新易盛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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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9:56 │新易盛(30050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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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9:12 │新易盛(300502):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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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6:16 │新易盛(300502):关于参加举办四川辖区2025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及半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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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2:12 │新易盛(300502):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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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2:11 │新易盛(300502):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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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8:36│新易盛(300502):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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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高光荣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提示:
根据 2025 年 10月 9日询价申购情况,初步确定的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 328.00元/股;
本次询价转让为非公开转让,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不属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
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本次询价转让初步定价
(一)经向机构投资者询价后,初步确定的转让价格为 328.00 元/股。
(二)参与本次询价转让报价及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家数为 29 家,涵盖了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私募
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询价转让报价及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合计有效认购股份数量为 29,260,000股,对应的有效认
购倍数为 2.6 倍。
(三)本次询价转让拟转让股份已获全额认购,初步确定受让方为 16 家机构投资者,拟受让股份总数为 11,430,682 股。
二、风险提示
(一)本次询价转让受让方及受让股数仅为初步结果,尚存在拟转让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等风险。询价转让的最终结果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二)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9/cfdb6e9a-24fd-442e-b9f8-6510381e76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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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8:52│新易盛(300502):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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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股东高光荣
先生(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
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以下简称“《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
“《减持指引》”)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述
中金公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对出让方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承诺及声明函》等,并通过公
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出让方基本情况
高光荣,中国国籍,住址为成都市高新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5111261969 ********。
(2)高光荣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高光荣为新易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长,需遵守《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管理指引》关于询价
转让窗口期的规定。(4)高光荣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管理指引》
《减持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5)高光荣本次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6)高光荣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高光荣为自然人,本次询价转让不适用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
引》第七条相关减持规定,即“第七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上市公司存在《减持指
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新易盛最近 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新易盛最近 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本次询价转让的高光荣需遵守《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第十三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新易盛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已经于 2025年 4月 23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第
十三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2)新易盛 2025年半年度报告已经于 2025年 8月 26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第十
三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新易盛出具的《说明函》,新易盛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新易盛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新易盛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
亦不涉及《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管理指引》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董事和高管股份
变动管理指引》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
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
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 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
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金公司认为:高光荣符合参与本次新易盛询价转让的条件。
(全文结束)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1ac426bc-7cca-4bdd-b70e-4c9b93c672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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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8:52│新易盛(300502):新易盛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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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光荣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重要提示:
本次拟参与新易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东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的股东为高光荣
;
出让方拟转让股份的总数为 11,430,6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5%; 本次询价转让为非公开转让,不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不属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高光荣承诺自本次询价转让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方式减持公司
股份;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一、拟参与转让的股东情况
(一)出让方的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出让方委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截至2025年9月30日,出让方所持公
司首发前股份的数量、占总股本比例情况如下:
拟参与转让股东的名称 持有股份总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高光荣 73,445,383 7.39%
(二)关于出让方是否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高光荣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
(三)出让方关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的声明
出让方声明,出让方所持股份已经解除限售,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出让方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
或者其作出的承诺。此外,出让方承诺自本次询价转让完成后12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四)出让方关于有足额首发前股份可供转让,并严格履行有关义务的承诺
出让方承诺有足额首发前股份可供转让,并严格履行有关义务。
二、本次询价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股份的数量为11,430,6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5%,转让原因为自身资金需求(主要用于支持新质生产力
方向的前沿科技投资)。
拟转让股东 拟转让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 占出让方所持股份 转让原因
名称 (股) 比例 比例
高光荣 11,430,682 1.15% 15.56% 自身资金需求
(二)本次转让价格下限确定依据以及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与方式
股东与中金公司综合考虑进行本次询价转让的原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
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5年9月30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本次询价认购的报价结束后,中金公司将对有效认
购进行累计统计,依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
具体方式为:
1.如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
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将按照《认购报价表》送达时间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
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当全部有效申购的股份总数等于或首次超过11,430,682股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认购价格即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2.如果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11,430,682股,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报价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的证券公司为中金公司
联系部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专用邮箱:ecm_xys@cicc.com.cn
联系及咨询电话:010-89620567
(四)参与转让的投资者条件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包括:
1.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
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
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2.除前款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
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经营风险、控制权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
(一)除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二节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风险事项;
(二)本次询价转让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情形;
(三)公司及出让方均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询价转让计划实施存在因出让方在《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披露后出现突然情况导致
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而影响本次询价转让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询价转让计划可能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中止实施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请查阅本公告同步披露的附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
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a0da52d7-3009-45ca-a123-3b0f23b6ee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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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9:56│新易盛(30050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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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6日于巨潮资讯网(h
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
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物联大道510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高光
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合计2,340人,代表股份414,952,28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577%。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97,675,6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8365%;
反对17,251,4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1575%;弃权2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1%。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并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表决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396,800,8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6257%;
反对18,065,6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537%;弃权85,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07%。2.02表决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396,843,2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6359%;
反对17,973,2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314%;弃权135,7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7%。2.03表决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同意396,751,5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6138%;
反对17,975,8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320%;弃权224,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42%。2.04表决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396,657,2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5911%;
反对18,015,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417%;弃权279,0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72%。2.05表决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396,657,3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5911%;
反对18,013,5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411%;弃权281,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78%。2.06表决通过了《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396,654,3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5904%;
反对18,016,5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418%;弃权281,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78%。2.07表决通过了《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同意396,662,8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5924%;
反对18,012,1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408%;弃权277,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68%。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11,817,8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446%;
反对2,586,9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234%;弃权547,5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20%。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第一项议案及第二项议案中子议案2.01、子议案2.02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第二项议案子议案2.03至子议案2.07、第三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综上
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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