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02 新易盛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2-17 18:17 │新易盛(30050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 │公告 │
├─────────┼──────────────────────────────────────────────┤
│2025-01-22 20:27 │新易盛(30050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的公告 │
├─────────┼──────────────────────────────────────────────┤
│2025-01-20 18:32 │新易盛(300502):2024年度业绩预告 │
├─────────┼──────────────────────────────────────────────┤
│2024-12-22 16:23 │新易盛(30050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
├─────────┼──────────────────────────────────────────────┤
│2024-11-12 17:46 │新易盛(300502):新易盛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4-11-12 17:46 │新易盛(30050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易盛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4-11-01 17:32 │新易盛(300502):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
│2024-10-25 00:00 │新易盛(300502):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4-10-25 00:00 │新易盛(300502):关于拟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
│2024-10-25 00:00 │新易盛(300502):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
└─────────┴──────────────────────────────────────────────┘
─────────┬────────────────────────────────────────────────
2025-02-17 18:17│新易盛(30050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特别提示: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光荣先生“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等行为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2025年1月17日,高光荣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6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2)。
2025年2月17日,高光荣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9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
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高光荣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
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
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高光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建信信托-金源家族信托单-信托2号(以下简称家族信托2号)中金财富证券账户交易“新易盛”由高光
荣实际决策。
2023年3月15日至4月11日,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2号账户、高光荣华泰证券账户合计转让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42%的“新易盛”股
票,其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0.42%,违法所得9,498,554.64元。
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2号账户持有“新易盛”期间,未如实向新易盛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新易盛2020年、2021年、2022年年
报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一是高光荣上述转让股票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二是高光荣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
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
会决定:
一、对高光荣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498,554.64元,并处以20,000,000元
罚款。
二、对高光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00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高光荣合计没收违法所得9,498,554.64元,并处以22,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
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光荣先生个人,与公司经营无关,不会对公司生
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高光荣先生的上述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
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8/eabc79f3-56c0-4e76-805d-13f0830011ea.PDF
─────────┬────────────────────────────────────────────────
2025-01-22 20:27│新易盛(30050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
─────────┴────────────────────────────────────────────────
特别提示: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光荣先生“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等行为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公司近日收到高光荣先生的通知,高光荣先生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
6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高光荣先生:
高光荣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
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高光荣违法的事实如下: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建信信托-金源家族信托单-信托2号(以下简称家族信托2号)中金财富证券账户交易“新易盛”由高光
荣实际决策。
2023年3月15日至4月11日,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2号账户、高光荣华泰证券账户合计转让占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易盛或上市公司)总股本1.42%的“新易盛”股票,其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0.42%,违法所得9,498,554.64元。
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2号账户持有“新易盛”期间,未如实向新易盛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新易盛2020年、2021年、2022年年
报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我会认为:一是高光荣上述转让股票行为,违反《
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二是高光荣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
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会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高光荣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498,554.64元,并处以20,000,000元
罚款。
二、对高光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00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高光荣合计没收违法所得9,498,554.64元,并处以22,000,000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我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
罚,你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
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
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光荣先生个人,与公司经营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
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二)根据《告知书》认定的情况,高光荣先生的上述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
,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3/36a99e47-48f9-435a-8d26-52a7096fdda2.PDF
─────────┬────────────────────────────────────────────────
2025-01-20 18:32│新易盛(300502):2024年度业绩预告
─────────┴────────────────────────────────────────────────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4年 1月 1日—2024年 12月 31日
2、预计的业绩:□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3、业绩预告情况表: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280,000 万元–305,000 万元 盈利:68,836.11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306.76%-343.08%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盈利 279,100 万元-304,100 万元 盈利:67,763.92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311.87%-348.76%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期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受益于算力投资持续增长,高速率产品需求快速提升,公司预计销售收入和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同时
本期利息收入和汇兑收益对公司利润水平产生正向影响。
2、预计本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约为 900万元。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期业绩预告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2、 2024年度业绩的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 2024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0/d3767296-ce09-45f9-94ef-e28f5e88bed2.PDF
─────────┬────────────────────────────────────────────────
2024-12-22 16:23│新易盛(30050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
新易盛(30050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2/ee9f74e0-927d-463e-8fc4-2332cb17f0d0.pdf
─────────┬────────────────────────────────────────────────
2024-11-12 17:46│新易盛(300502):新易盛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2024年 11月 12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2024年 11月 12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1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物联大道 510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光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77人,代表股份253,775,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031%。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23,303,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95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68人,代表股份130,471,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072%。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72 人,代表股份 150,582,5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445%。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0,111,0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7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68 人,
代表股份 130,471,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072%。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或通讯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53,544,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1%;反对 147,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79%;弃权 83,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351,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9%;反对 147,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弃权 83,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5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63f49c57-701e-4bf2-a8cb-e18b3d46992f.PDF
─────────┬────────────────────────────────────────────────
2024-11-12 17:46│新易盛(30050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易盛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5日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物联大道510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高光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合计1,577人,代表股份253,775,03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03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拟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53,544,4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091%;
反对147,0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79%;弃权83,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9%。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bc65aa25-60ad-42af-9fbb-8b0b3560e0c1.PDF
─────────┬
|